【記者觀察】
完善海事司法體系
“兩高”協同破題
2025年6月8日是第17個世界海洋日和第18個全國海洋宣傳日。在這個特殊的時間節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完善對海事法院法律監督機制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由11個檢察院對全國11個海事法院實行“一對一”監督。這種制度設計既堅持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憲法定位,又充分尊重了海事審判的專業特性,彰顯了“兩高”協同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政治智慧,同時標志著我國海事審判與檢察監督協同機制邁入系統化規范化的新階段。
記者采訪了解到,自1984年我國首批海事法院成立以來,經過40多年的發展,我國已經成為世界上海事審判機構最多、最完善,審理海事案件數量最多、類型最豐富的國家。海事案件具有顯著的專業化與國際化雙重特征:既涉及航運、貿易、海洋環保等專業領域,又因其涉外屬性而具有廣泛的國際影響力。在檢察監督層面,由于各海事法院的管轄范圍跨市甚至跨省,而地方檢察院的設置和轄區不與之對應,一定程度上影響檢察監督實效。
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海事案件不僅關乎個案公正,更是服務國家戰略、促進高質量發展、提升司法國際影響力的重要抓手。《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明確要求“完善對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和跨行政區劃審判機構等審判活動的監督機制,確保法律監督不留死角”。《2023—2027年檢察改革工作規劃》將“完善對專門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等審判活動的法律監督機制”列為重點改革任務。《人民法院第六個五年改革綱要(2024—2028年)》也提出“會同有關部門規范專門法院設置的標準程序、規劃布局、管轄范圍和同級法律監督機制”。作為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務實舉措,“兩高”聯合印發《通知》針對相關監督盲區進行制度性補強,不但解決了“誰來監督”“如何監督”的核心問題,同時通過對司法資源的優化配置,有力推動海事審判質效與檢察監督效能的雙向提升。
《通知》構建起“一院一檢”監督機制,11個檢察院均與其負責監督的海事法院位于同一地市,既避免了多頭監督或監督空白,又能發揮屬地檢察院熟悉區域經濟社會特點和海洋產業布局、檢法溝通高效便捷等優勢,使檢察監督與審判實踐需求深度嵌合,有利于促進形成海事審判、檢察工作合力。這種監督機制生動詮釋了“兩高”在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工作中,始終堅持“問題導向”與“效果導向”的辯證統一——既回應了海事案件專業化的辦案需求,又釋放了屬地司法力量的協同效能。
《通知》全文雖簡明扼要卻內涵深刻,既聚焦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又著眼長遠健全審判與檢察協同發展的工作格局——
比如,明確“跨區劃檢察協作機制”。針對海事法院跨省、跨市管轄特點,《通知》明確“相關人民檢察院辦理對海事法院監督案件涉及其他人民檢察院轄區的,其他人民檢察院要給予支持配合”,通過檢察一體化協作履職為“一對一”監督賦能。也就是說,上海海事法院在審理涉及江蘇港口的案件時,江蘇省檢察機關有責任協助上海市檢察院第三分院開展調查核實等工作。該規定不僅有效破解了跨行政區劃法律監督難題,更進一步豐富和彰顯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優勢。
又如,打出專業化建設“組合拳”。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海事案件要求辦案人員具備較高的專業素養,法律監督不僅要“有人監督”,更要“有效監督”。按照《通知》要求,相關省級檢察院要加強海事檢察工作的專業化辦案組織建設,引進、培養和配備專業人員力量,與海事法院建立同堂培訓機制。這種專業化辦案的推進,將有效提升司法隊伍的海事專業能力,為公正高效辦理海事案件奠定人才基礎。
當前,我國正在加快推進國際海事司法中心建設。“兩高”協同完善對海事法院的法律監督機制,既是對現有制度的優化升級,更是面向未來的戰略布局。隨著改革措施的落地見效,一個更加公正專業高效的海事司法體系必將為海洋強國建設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也為全球海事司法治理貢獻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
來源:檢察日報·要聞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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