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最后訊問。
6月12日,庭審進入第四天,也是最后一天。
在進行法庭辯論之前,審判長問了汪錫泉最后幾個問題:
審:你之前說過在云南的時候打電話聯系過老撾公安那邊,對吧?當時用的什么號碼?
汪:好像是國外的軟件,我用香港電話卡。
審:號碼是多少?
汪:我忘了。
審:尾號是多少?
汪:我忘了,真忘了。
審:昨天你說愿意配合提供手機密碼,今天什么意見?
汪:我真沒有密碼。我配合你們,讓我干什么我就干什么。
審:你4月19日被拘留之前在哪里?從國外回來還是在國內?
汪:我從國外回來,4月6日的飛機到長沙。
審:怎么回的衢州?
汪:打車回的。
審判長的問題逐漸脫離最近幾天的庭審內容,仿佛暗中接力偵查機關,定要追問出滿意的回答。
徐昕律師敏銳的意識到這個問題,直接打斷審判長繼續發問。
徐:您所問的這些問題相當于偵查機關……
審:不不不,法庭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訊問。
徐:您的訊問超出了起訴書……
審:不不不……
徐:您先聽我說完。
審:好好。
徐:您的這些問題相當于在幫助公安偵查,以及幫助檢察院彌補證據。被告人在什么地方,是需要檢察院用證據證明,而不是法官幫他來問,我認為超出了法官的中立角色。調查被告人某個時間在哪里,公安、檢察院可以查,但是法院不能查。
審:法庭是為了查明案件事實,訊問被告人。
徐:要用證據證實,而不能誘導被告人自證,公訴人也沒有權力要求被告人自證!
徐昕律師打斷的很及時,質疑的也很有道理:舉證質證階段都結束了,法官問的這些問題根本沒有確切證據證實——除非按照程序補充偵查,否則法官不能替代偵查機關調查毫無在案證據支撐的事實。
不過,本案之前已經補充偵查過兩次了。
從另一個角度想,就算法官一定要追問,汪錫泉其實也完全可能不回答或亂回答,法庭又如何分辨真假,采信哪一部分?
所以,除非汪錫泉當庭痛哭悔罪、認罪認罰,他自己回答與否、回答什么于法庭查明事實并無多大助益。
重要的事情只有一項:證據,證據,還是證據!
(徐昕律師走向法庭)
審:請辯護人服從法庭指揮。
審判長繼續問汪錫泉。
審:剛才說從國外回來,從哪里回來?
汪:從哪里回來……從泰國吧。
審:泰國……起訴書里這些人物你基本都不認識,對吧?
汪:對。
審:你認識哪些人呢?
汪:我認識的……
審:算了,不講了,沒關系。你之前在國外如何跟國內聯系?
汪:幾乎不聯系。
審:好。別人怎么稱呼你?
汪:已經回答過,不需要回答。
審:法庭注意到你對每個證據基本上都提出了質證意見……法庭問一下,是否愿意認罪認罰?
汪:我沒干過的事情,不可能認罪認罰。
審:法庭調查結束,下面進行法庭辯論。
“金三角是一個大哥很多的地方,為什么偏偏說汪錫泉是最大的大哥?”
簡單歸納公訴人的公訴意見就是:
公訴人認為本案證據已經形成了完整閉合的證據鏈,足以證實汪錫泉被指控的三個罪名均成立。
值得注意的正是公訴人給出的具體理由,論證了為什么即便在證據如此不足的情況下,本案指控依然成立。
到底是為什么呢?
結合吳乘子律師和徐昕律師針對性的辯護意見來解構公訴人的公訴意見,從公訴人的每一個觀點背后,我們都能察覺其“言外之意”。
第一,公訴人坦率承認諸如本案這類境外電信網絡詐騙案件因跨國界、隱蔽性強等原因,客觀上的確存在取證困難的情況。
比如本案中,犯罪窩點位于老撾金三角,我國司法機關已通過國際刑事組織、雙邊警務合作等渠道開展調查,但由于法律體系差異、司法程序等問題,導致難以獲取服務器原始數據、現場監控錄像、財務賬目等核心證據。
但是,通過對國內相關數據的深入分析,結合資金流向,已在現有條件下最大程度實現證據效力。
言外之意就是:即便公訴人承認并沒有能直接證明犯罪的客觀證據,但無論有什么證據,只要深入分析,都能實現證據效力。
第二,公訴人依然坦率承認本案電子證據難以固定和獲取。
具體來說,由于本案中賭王的犯罪集團利用虛擬貨幣交易、加密通信軟件聯系、虛假投資平臺詐騙,相關數據數據傳輸全程加密,且服務器頻繁更換IP地址、犯罪窩點位于境外,因此無法獲取境外服務器原始日志,虛假投資平臺的網址也無法進入取證。
但是,偵查機關通過賭王手機獲取了相關通訊記錄和使用的虛擬貨幣錢包地址,結合證人證言,就能夠證明賭王管理詐騙集團。
言外之意就是:雖然沒有證據證明賭博平臺、詐騙平臺的存在,但是只要有證人證言,依然能證明汪錫泉就是賭王和詐騙集團老大。
第三,針對辯護人提出的本案“證據碎片化”質疑,公訴人認為是由本案“犯罪鏈條分散化”造成。
境外電詐和賭博平臺流水線分工作業,被害人、賭客遍布全球,涉案人員眾多,身份難以確定。本案由于沒有后臺數據,以及涉案人員回國均沒有帶回涉案手機,尋找這些被害人、賭客難度很大。
但是,涉案人員歸案后能夠清楚供述參與詐騙或開設賭場的過程,再結合汪錫泉虛擬幣、境內銀行交易記錄等,可以證明詐騙罪涉案金額和開設賭場賭資流水金額,符合“部分查證屬實即可認定”的采信規則。
言外之意就是:雖然本案不僅沒有證明汪錫泉犯罪的直接證據,也沒有同案犯的犯罪證據,甚至也沒有找到被害人和賭客,但只要涉案人員供述有罪,就足以證明有 罪。
第四,公訴人總結稱:
雖然境外取證存在客 觀障礙,但司法機關始終秉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通過訴訟規則將零散證據轉化為完整證據鏈!
即使汪錫泉零口供,也不影響犯罪事實認定——現有證據已經形成完整閉環!
言外之意就是:即使沒有證明犯罪的直接證據、客觀證據,但只要經過某種“訴訟規則”的加工、解釋,辦案機關照樣能夠指控犯罪!
經過三天庭審、冗長的舉證質證,以及針鋒相對的法庭辯論,公訴人始終在堅持自 己的堅持,而辯護人也只能反反復復反駁——所有的爭議似乎依然停留在原點。
用吳乘子律師一句直白的話來描述就是:
“ 金三角是一個大哥很多的地方,他們都沒有到案,為什么偏偏說汪錫泉是最大的大哥?”
是 啊,如果有證據直接證明犯罪,還需要長篇大論的論證犯罪嗎?
如果借助數學來理解這個案子最核心的法律爭議,或許可以這樣來簡單類比:
公訴人用自己的專業、敬業和三天半時間,試圖讓所有人相信:1+1可以等于3。
而辯護人同樣用自己的專業、敬業和三天半時間,試圖讓所有人相信:1+1絕對不可能等于3,只等于2。
任何具備常識的人都會覺得,這樣的爭論無聊且無用。
是的,問題的關鍵或許就在于常識——尤其掌握權力的人不掌握常識時,違背常識很可能就會轉化為正確,而遵循常識,則可能變得危險。
總之,聽得出檢察官義正言辭指控犯罪背后的這些“言外之意”,也就能感受到當下刑事訴訟辯護之難了。
實在為檢察官感到一點難過和惋惜——或許這個案子中她 們并沒有做出其他處理的權力,但如果轉行做律師,肯定會成為優秀的同行。
(辯護人與旁聽律師交流)
如何對待一個讓刑法失靈的人?
全程旁聽了三天半的庭審,終于結束了,還是忍不住想要討論一下“賭王”汪錫泉。
在這之前,1989年,年僅21歲的他因犯流氓罪、故意傷害罪被判處9年有期徒刑, 這次入獄經歷也開啟了他的“犯罪生涯”——本案是他第六次被控犯罪,公訴人綜合 量刑建議超過20年。
三十多年時間里,履判履犯,從某種程度說,他是一個讓刑法失靈的人。
開庭之初,當我知道他有如此之多前科的時候,我跟幾乎所有人一樣,內心馬上產生一種強烈念頭——畢竟之前犯過五次罪,第六次應該也不會冤枉他吧?
在最后陳述中,汪錫泉說:
“我其實就是一個生活在社會底層的一個公民,可能因為年輕的交友和環境,受到影響,多次進過監獄。
本案中就是公安機關先入為主,把我當成一個犯罪人,先把我抓起來,把所有證據弄到我身上。
最后,我懇請法庭堅持證據裁判的原則——我有罪,證據足,判我我心服口服;證據不足判我,我肯定不服!”
或許在他漫長的犯罪生涯中,汪錫泉早已弄清了刑事訴訟的套路,多多少少也從歷任辯護人那里學到了不少常用辯護詞和法條,單純從他的話里,辦案人員已經得不 到任何想要的回答。
所以,這次被指控犯罪的汪錫泉,又是一個讓刑事訴訟程序失靈、至少也是尷尬的人——在他不做任何對自己不利供述、堅稱自己無罪的情況下,司法最終如何名正言順的對他定罪?
我想,我們現實運行中的刑事訴訟制度,的確拿他沒辦法——很想把他送進監獄,可他偏偏不是那種輕易就范的老實人。
不知道那些知悉汪錫泉過往的辦案人員是不是也會暗自苦惱:如果汪錫泉真的不是賭王,給他安放如此之重的罪名無疑是對他極端惡毒的霸凌,也是在炮制重大冤案;而如果汪錫泉真的是賭王,到底又該如何讓人信服的證明呢?過于草率的處理,是不是會招致賭王的復仇?
更為可怕的是,當下某些罪名嚴重泛化,刑事手段日趨活躍,越來越多二十來歲的年輕人,被迫跳進了犯罪之河,走向“汪錫泉”的老路,成為這個時代的不祥之兆。
最后,我 輕聲的引用培根那句名言:
“一次不公 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法院附近的孔子像)
掃描下方二維碼關注“夏海龍律師”視頻號,觀看每周刑辯直播。
上海申倫律師事務所
夏海龍律師
聯系方式:15618405715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