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典型刑事案例,其中“石某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職務侵占案”值得關注。
被告人石某玉系某在線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網絡公司)工作人員,負責產品設計、客戶需求挖掘、合作方案推進等工作。2014至2019年,石某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引入乙公司與某網絡公司合作開展虛擬幣獎勵業務,非法收受乙公司給予的財物共計608萬元。2016年6月至12月,石某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某網絡公司與乙公司合作開展的虛擬幣業務中,通過某網絡公司多個賬號將部分虛擬幣變現并轉入其控制的個人銀行賬戶,非法占有某網絡公司財物共計366萬元。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石某玉作為某網絡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石某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綜合考慮石某玉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石某玉有期徒刑九年,以職務侵占罪判處石某玉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責令石某玉向某網絡公司退賠366萬元,依法追繳犯罪所得608萬元。一審宣判后,石某玉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祁彪
(來源: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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