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典型刑事案例,其中“廖某茂合同詐騙案”值得關注。
據介紹,被告人廖某茂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起,廖某茂為增加某科技公司市值進而為高價轉讓作準備,安排公司財務、倉儲等人員通過私刻交易相對方印章、偽造采購、銷售單據及流水等方式虛增公司經營業績。2016年12月,被害單位某機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機電公司)決定通過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方式收購某科技公司全部股份。為隱瞞真實業績情況,在某機電公司委托中介機構進行調查時,廖某茂又采取截留詢證函、偽造回復函證等方式,騙取某機電公司信任,致使某機電公司以34億元收購某科技公司全部股份,廖某茂以其持有股份獲得19億余元。經評估,某科技公司實際股權價值僅為9.8億元,廖某茂通過財務造假手段取得的評估價值與真實價值的差額達24.2億元。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廖某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綜合考慮廖某茂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合同詐騙罪判處廖某茂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依法追繳廖某茂犯罪所得19億余元并發還被害單位。一審宣判后,廖某茂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祁彪
(來源: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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