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6月8日4版
“破產和解給我們留下了一筆重啟經營的資金,公司有信心重新出發,法院要給我們當‘見證人’?。 ?/p>
近日,當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副庭長林楠回訪東旭新能源公司(化名)時,經理宋先生躊躇滿志,像當初剛創業一樣,滿心滿眼都是未來和廣闊天地。
小債務拖垮新公司
“當時公司一心搞研發,不知不覺就入不敷出了?!敝埃徽f起公司的經營情況,宋先生很悵然。
2021年,東旭新能源公司成立還不到三年時間,就因經營不善陷入債務危機,被起訴到汕頭市金平區人民法院。法院判決東旭新能源公司償還債權人何先生45萬元本金及利息,但直到執行階段都未能兌現。
2024年10月,何先生向汕頭中院申請對東旭新能源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我們裁定受理該案時,東旭新能源公司確實已經資不抵債。”主辦法官林楠說道,“小微企業抗風險能力弱,但該公司負債規模小,債務關系清晰,直接清算退市很可惜。”
更重要的是,法院調查發現,有第三方表現出與東旭新能源公司的合作意愿,如能達成破產和解,公司也能借著這股“活水”再續生機。
秉持著對有挽救可能的企業“能救盡救”原則,汕頭中院破產審判團隊積極推動當事人協商和解,搭建起“主要債權人+管理人+債務人股東及合作方+法院”四方協商平臺,引導東旭新能源公司制定分期付款計劃。
信任危機雪上加霜
但破產管理人剛協調雙方搭建起破產清償協議框架,東旭新能源公司卻因合作方的資金沒有及時到賬,周轉不開,又一次失信,把談判拉回到了起點。
“分期才到第二期就開始拖欠,讓我怎么再相信他們。”何先生不知內情,只知道東旭新能源公司沒有按時付款,對破產和解產生了質疑。
對此,法官也有顧慮。如果各方無法達成和解,則需正常推進破產清算程序,東旭新能源公司必將退市“死亡”;但若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經法院確認,破產程序終結,法院并無繼續監督和解協議執行的法律依據,屆時該公司再還不上欠款,不僅需要重走破產程序,還將衍生出自行和解款項返還等諸多問題。
“公司要救,但不能讓有誠意和解的債權人只拿到一張‘空頭支票’?!绷珠硎尽?/p>
該如何繼續推進破產和解談判,又保障債權人權益得到兌現?
“付款前置+資金托管”破解僵局
“公司有強烈的和解意愿,只是資金周轉上變數較多,不如先籌措資金,再簽和解協議?!鄙穷^中院破產審判團隊認為,東旭新能源公司應該先拿出誠意,夯實談判基礎。
于是,經過多番協商溝通,審判團隊提出在這次破產自行和解清償程序中,引入“付款前置+資金托管”機制,即由債務人先行將和解款項支付給破產管理人,在管理人托管全部和解款期間,全體債權人和債務人再簽訂自行和解協議。
“這樣協議一經法院確認,管理人便能將和解款支付給債權人,督促分期履行由管理人負責,大大減輕債權人的風險和壓力?!绷珠榻B道,方案提出后,何先生等人重新坐回到談判桌前,恢復對法院和管理人的信任。
今年3月21日,東旭新能源公司將44萬余元和解款全部支付給管理人,并與全體債權人簽訂自行和解協議。
3月26日,汕頭中院經審查,裁定確認自行和解協議,同時終結東旭新能源公司的破產清算。
協議簽訂7個小時后,和解款就由管理人全部支付給債權人。
自此,東旭新能源公司卸下了心頭的大石:“是法院這雙有力的大手,穩穩托起了小企業,讓我們有機會重新站在起跑線上?!?br/>
“我們要充分發揮破產審判職能作用,以市場化、法治化手段,為小微企業開辟更低成本、更高效率的司法拯救通道,促進營商環境優化?!绷珠f道。
來源:人民法院報 汕頭中院
審核:黃慧辰
編校:余淑嫻
采寫:邱梓喆 蔣 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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