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離婚自愿凈身出戶被法院判決撤銷,離婚可以但這樣逃債不行!
2021年3月,楊某的半掛牽引車在路上將騎車的石某撞倒受傷,鑒定為一級傷殘,交管部門認定牽引車負全部責任,因對賠償問題協商不成,石某于2022年7月訴至法院,歷經一審二審最終判決楊某應賠償石某各項損失70余萬元。
石某于2023年1月申請強制執行,但法院查控卻發現楊某名下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后石某得知,楊某與其妻吳某于一審判決后的第5天,也就是2022年8月29日辦理了離婚登記,并約定共同所有的房屋及存款均歸吳某所有。了解上述情況后,債權人石某又向法院提起撤銷權之訴,求撤銷楊某與吳某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處理部分的約定。
法院認為,楊某明知法院判令其承擔賠償責任,在判決書尚未生效的情形下,與吳某離婚并將共有的房產和存款給吳某,致其名下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使石某的債權無法實現,該無償轉讓行為損害了債權人合法利益,石某有權行使債權人對離婚協議中財產條款的撤銷權。并據此判決,撤銷楊某與吳某離婚協議書中關于財產分割部分的約定。
債務人通過離婚或者其他無償贈與、低價轉賬等方式逃債的行為時有發生,從法律角度講,如果因為這些行為導致無法償還債務,債權人可依法行使撤銷權,要求撤銷相關轉移財產的行為。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法律上有兩個重要條件:一是債務人轉移財產之前,債權人已先合法持有債權;二是因為轉移財產行為,確實導致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在滿足這兩個條件的情況還要注意時效,一定要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另外,現實中行使撤銷權最大的障礙是債權人不了解債務人轉移財產的線索,比如本案如果石某不知道楊某離婚凈身出戶的事,就無從行使撤銷權。所以,本案這種因為意外事故發生的債權就不說了,那些因為民間借貸或做生意形成的債權,債權人應該在與債務人日常交往時,盡量提前收集、了解債務人的家庭情況和財產狀況,一旦發生糾紛并發現債務人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時,此前有收集線索的債權人的債權人,更有機會找到行使撤銷權的證據!
本文作者:北京楊文戰律師,第一屆北京網絡知名人士聯誼會理事,微博十大影響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業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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