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法顧案例分享:
員工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企業(yè)可以讓員工在30天內(nèi)辦理離職,即使企業(yè)不同意,30天后員工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如果在企業(yè)的挽留下員工繼續(xù)工作超過三十天,員工提出離職的通知就失效了,企業(yè)再以員工主動離職解除勞動合同,會被判定違法。
【案例解析】
(2021)粵03民終2912號
譚某系深圳某電子股份公司員工。2019年9月10日,譚某向公司提交員工離職申請表,離職原因為“無法勝任目前工作,另求發(fā)展”。
由于公司職位空缺填補需要時間及公司的生產(chǎn)情況,公司希望挽留譚某多呆一段時間。
事業(yè)部中心總監(jiān)審批意見為“同意該員工離職,但離職日期最好延至11月15日,請部門與員工溝通好,如員工有急事10月10日亦可。”
人力資源部審核意見為:“同意11月15日離職”。
2019年11月21日,公司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內(nèi)容為“譚某,你于2019年9月10日遞交離職申請,現(xiàn)公司決定,同意于2019年11月21日正式與你終止勞動合同,辦理離職手續(xù)……”。
譚某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47456元。
譚某認為:他提出離職申請后,公司以工作繁忙暫無法招聘人員為由讓他繼續(xù)工作,他表示同意,并由部門人員向人力資源部門發(fā)送撤回離職申請的郵件,現(xiàn)在公司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主張收到譚某離職申請后,與其進行了協(xié)商,將離職時間后延,公司已審批了具體離職時間。公司收到撤回離職申請的郵件,但已回復不同意撤銷離職申請。
仲裁委經(jīng)過審理后認為公司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裁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47456元。
公司不服,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勞動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本案中,譚某于2019年9月10日提出離職,其本可以于2019年10月10日離職,但根據(jù)庭審查明的相關事實,公司基于職位空缺填補需要時間及公司生產(chǎn)情況,與譚某協(xié)商將離職時間延至2019年11月21日,應視為由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公司依法應支付譚某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經(jīng)核算為79300元(6100元×13個月)。
綜上,法院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被告譚某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79300元。
一審判決后,譚某不服,提起上訴要求依法改判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47456元。
公司也不服,提起上訴,要求依法改判公司無須支付譚某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人民幣79300元;
【員工觀點】
1、我提交《離職申請表》是一種要約行為,公司當時并未同意我離職;
2、在公司未明確同意我離職申請之前我有權隨時撤銷離職申請;
3、公司支付我工資至11月15日說明我的辭職行為未產(chǎn)生法律后果;
4、離職期間公司也未安排與我辦理工作交接,不符合公司關于離職管理的規(guī)定;
5、公司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為。
【公司觀點】
1、譚某提交《離職申請表》作出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屬于形成權,無須征得公司的同意,公司收到《離職申請表》之時譚某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即行生效,譚某無權再要求撤回。《離職申請表》顯示公司在譚某提出撤銷申請前已經(jīng)對譚某的離職申請完成審批程序,部門負責人備注了具體的離職時間;
2、在譚某提出辭職后,公司已經(jīng)與其協(xié)商離職時間為11月15日,該約定并不影響其提出解除雙方勞動合同關系的效力,在該期間譚某向公司提供的勞動,公司應正常支付其勞動報酬;
【二審判決】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公司與譚某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是否屬于違法解除。
本院認為,勞動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本案中,譚某于2019年9月10日提出離職,其本可以于2019年10月10日離職。但根據(jù)原審法院庭審查明的事實,公司基于職位空缺填補需要時間及公司的生產(chǎn)情況,與譚某協(xié)商將離職時間延至2019年11月21日。至此,應當視為由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
本案既不屬于勞動者自動離職,也不屬于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上訴主張均缺乏事實或法律依據(jù),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原審法院判令公司依法應支付譚某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79300元(6100元×13個月),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法予以維持。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中企法顧風險提示:
員工辭職企業(yè)應當在收到通知后的30天內(nèi)辦理離職手續(xù),包括支付工資、轉(zhuǎn)移社會保險等,避免30天后員工離職,因未完成工作交接產(chǎn)生損失和糾紛。若公司因生產(chǎn)管理需要與員工協(xié)商延期離職,也應當訂立書面協(xié)議避免產(chǎn)生糾紛。
#中企法顧 #用工風險管控
特別聲明:以上內(nèi)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nèi))為自媒體平臺“網(wǎng)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