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陳先生與女子黃某正式交往,但黃某處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2020年至2024年間,陳先生共向黃某轉賬129.7萬余元。2024年5月,陳先生去世后,女兒陳某整理遺物時發現父親生前持續向黃某轉賬,遂將黃某起訴至法院,主張返還上述款項。
6月9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6月5日,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審判決,黃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與陳先生交往,違反了法律規定的夫妻忠實義務,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法院一審判決:黃某向陳某返還109.7萬余元并支付利息。
▲圖據IC photo
父親生前向女子轉款129萬元
女兒起訴要求對方返還
陳先生與妻子洪某于1991年1月登記結婚,同年10月生育了一個女兒陳某。2007年11月,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判決陳先生與洪某離婚。陳先生父母早年均已過世,過世前系未婚狀態。
2009年,陳先生認識了女子黃某,于2020年初正式確認交往。2020年至2024年間,陳先生通過銀行轉賬及微信轉賬共計向黃某轉賬129.7萬余元(已扣除黃某轉賬給陳先生的款項)。2024年5月30日,陳先生過世。
陳某起訴稱,父親陳先生過世后,她在整理其遺物時發現,父親生前一直陸續向黃某進行轉賬。她作為陳先生唯一繼承人,于是向法院起訴,要求黃某返還上述款項。
黃某辯稱,她與陳先生確認關系后,陳先生讓她辭去工作,專心陪伴、照料他。之后,她就一直照顧著陳先生的生活起居,陪同其參加活動、與朋友一起出去游玩等,她其實兼任了司機、保姆、情侶等多重角色。這些轉賬中的26萬元系陳先生贈與她買房、買車,其余轉賬均為雙方的共同生活支出以及某種意義上的司機、保姆的工資。
案件審理過程中,黃某向法院表示其至今仍處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是已與丈夫分居四五年了。
法院認為贈與行為無效
一審判女子返還109萬余元及利息
法院認為,鑒于目前查明的事實,黃某與陳先生之間的款項往來多具備贈與性質,故認定本案系贈與合同糾紛。黃某雖表示其與陳先生于2019年認識、2020年初正式確認交往,但經查,黃某至今仍處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針對陳某主張的129.7萬余元,黃某對該轉賬金額無異議。就其中26萬元,黃某主張該款系陳先生贈與她買房、買車的款項,但因黃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與陳先生交往,違反了法律規定的夫妻忠實義務,也嚴重違反公序良俗,故即便該款項系黃某所稱的贈與,也是基于維護“婚外情”目的的贈與,該目的違反公序良俗,根據法律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故陳先生轉賬給黃某的26萬元購房及購車款,應當予以返還。
針對剩余的103萬余元,黃某抗辯稱該款項系其與陳先生的共同生活支出以及某種意義上的司機、保姆的工資。首先,針對黃某主張的因照顧陳先生而開車、做家務的勞務費,黃某并未明確舉證證明陳先生有雇傭黃某幫其開車、照顧生活的意思表示,故黃某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對黃某的該抗辯意見不予認可。
其次,針對共同生活開支,黃某主張二人共同生活期間由陳先生每月向黃某提供款項,用于二人共同生活,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要求黃某補充說明用于黃某與陳先生共同生活的具體開支明細,但黃某至今未向法院提交相關材料予以說明,法院根據黃某所舉證的支付截圖,并不能看出2020年至2024年間陳先生一直在與黃某一起共同生活,也無法看出黃某截圖中的各項開支是黃某與陳先生的共同生活開支,且黃某自認支出款項均來源于陳先生,即使黃某主張的支出確屬共同生活開支,但因黃某與陳先生交往時其仍處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黃某與陳先生系“婚外情”,本身已經違反公序良俗,根據法律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故對于黃某共同生活支出的抗辯意見,法院亦不予認可。
因此,法院認定黃某應當承擔向陳某返還上述103萬余元的民事責任。
考慮到庭審過程中陳某向法院表示,因存在陳先生與黃某共同生活及黃某幫陳先生開車、照顧生活的可能性,陳某自愿在訴請金額中扣除20萬元作為勞務報酬、共同支出及黃某為陳先生購買物品等所有費用;因陳某向法院作出上述意思表示,且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法院酌情扣除20萬元。故針對陳先生向黃某轉賬的金額,法院認定黃某應向陳某返還109.7萬余元。5月20日,法院一審判決:黃某向陳某返還109.7萬余元并支付利息。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編輯 潘莉 責編 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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