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浙江衢州烈日與陣雨交替,仿佛風云被攪動。
當然,這里絕非法外之地,也沒有什么人能呼風喚雨——即便你在國外殺老虎,歸國受審也只能溫順如倉鼠。
“殺只老虎給你吃”,這就是我對所要提到的這個案子最初的印象,出此言者實在過于狂妄,不禁令人發笑。
風云變動,徐昕老師風塵仆仆,前一日剛剛結束兩天高強度的“法庭辯論”線下培訓,便連夜趕赴浙江衢州參加一個重大案件的庭審。
去年9月份第二次大案刑辯線下培訓課上,徐昕老師曾簡短的提到過這個案子——金三角賭王案——賭王綽號“紅地主”,他的前半生,甚至比他“殺老虎”的狂妄更令人瞠目。
那些對文明社會法律制度一無所知的人,對辯護律師的一大攻擊就是指責他們“為壞人辯護”,當然,面對這樣的無知指責,所有的律師都會用樸素的刑法學基本原則來回擊:未經法庭的公正審判,任何人都是無罪的!
但是,當在法庭上聽到“紅地主”前半生的累累前科,這個尚未經過法庭審判的被告人到底是不是壞人?我和很多旁聽律師卻都失去了義正言辭的底氣,頗哭笑不得。
他的第一次前科在1989年,彼時我們還處于上一個刑法文明時期,而他的罪名之一正是極具時代色彩的流氓罪。
法庭上的兩名檢察官和兩名法官都很年輕,1989年,這四名未來的司法人員應該都還只是幼童,而21歲的年輕人“紅地主”,卻已經踏入了犯罪之河,再沒上岸。
之后,在1990年、2004年、2008年和2012年,他又先后四次被判決有罪,涉及的罪名除了流氓罪,還有故意傷害罪、盜竊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和聚眾斗毆罪,刑期最長十一年半。
其中尤其令我好奇的是1990年這一次,不出意外,這一年他應該正在監獄或看守所,但卻仍然犯下盜竊罪被判三年。
一來好奇他身處牢獄到底偷了誰的東西,又能偷到什么值錢的東西能被判三年?二來好奇在一個依法并不享有人身自由的監管場所,好似就不應存在個人占有財物一說了,即便偷拿了他人財物,是否還能評價為法律意義上的盜竊?
所以,“紅地主”在人生的前四十多年里,先后五次共計被指控犯下八宗罪行,而這一次,他又被指控犯有詐騙罪、開設賭場罪和非法拘禁罪。
從犯罪數量上說,“十惡”的說法于他而言不是夸張和修辭,而是寫實。
“紅地主”,真是一個讓刑法失靈的人。
刑法理論上的“報復”和“預防”兩大機能,在他身上好像并沒產生什么效果——縱使幾十年遭受刑罰的連續打擊,卻始終擋不住他屢屢犯案。
我非常嚴肅的認為,“紅地主”或許是我們社會機體某種副作用下的產物,無論對他簡單的道德痛批或是不夠嚴謹的審判,無疑都過于單薄輕率,甚至是對社會深層問題徹底的逃避和不負責任。
現在來看,“紅地主”當然是極端個例,甚至只是孤例,但換個角度,如今某些罪名的泛化和刑事手段的愈發活躍,又何嘗不是在批量制造低配版的“紅地主”,甚至正在孕育幾十年后的“紅地主”?
同樣的氣候土壤,同樣的“南孔圣地”,幾十年間,有人從幼童成長為司法官,而“紅地主”則始終被指控,對比如此極端,令人不安、費解。
但面對這樣一個對刑法脫敏之人,比草率追訴定罪更重要的,是在社會層面的追問,或許也要反思司法程序。
所以,即便面對這樣一個“十惡不赦”的當事人,徐昕老師和吳乘子律師也依然堅定的為他做無罪辯護!
即便他曾五次淪為罪犯,但并不意味著第六次指控就當然成立。
“紅地主”,依然享有無罪辯護的權利。
人不能兩次踏入同一條河流,但這一次被告人卻第二次落入了同一名檢察官的手里,面臨“有罪推定”的偏見。
這個案子最大的問題就是證據不足,除了分案被告人的供述和大量證人證言,幾乎沒有客觀證據。
在賭王“紅地主”尚未被審判的情況下,曾經同他一起殺虎吃肉的諸多小弟,反而先他一步認罪伏法——毫無疑問,他在其他案件的判決書中,早就被同一個法官認定有罪,而且罪大惡極。
至關重要的被告人手機,不僅沒有扣押筆錄,甚至在被扣押之后也未封存,手機顯示的機主姓名并非被告人,顯然難以排除手機數據被篡改的可能。
被告人的詢問筆錄、辨認筆錄和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等均沒有移送同步錄音錄像,但公訴人在相互矛盾的諸多證據間,卻唯獨依據對被告人不利的那一部分指控。
被告人被指控在老撾金三角多年從事電信詐騙、開設賭場等罪行,不僅沒有相關企業主體資料、物業租賃合同、監控或老撾執法部門執法記錄等重要證據,面對辯護人的申請,法官甚至直言“客觀原因,無法調取”,用來證明犯罪地點的證據只有谷歌衛星地圖和手繪圖。
假如一國外交部針對他國內政擅自發表言論,很容易被指責干涉他國內政,那一國法庭在沒有任何直接證據的情況下,認定他國境內曾出現種種罪行而當事人又未被追究,是不是也是某種程度干涉他國司法主權的行為呢?
而最直接的證據沖突恰恰來自公訴人自己的舉證:被告人出入境記錄顯示,在被指控犯罪期間根本沒有出國!
公訴人的解釋是:出入境記錄只能證明被告人合法出入境的情況。
言外之意就是:被告人并非合法出入境,而是偷越國境。
偷越國(邊)境罪是一個獨立的罪名,而且顯然也是“紅地主”實施被指控罪行的前提,為什么反而沒有被追究?
原因恐怕就是公訴人根本無法證明被告人在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偷越了國境。
指控“紅地主”最主要的證據,是幾十名賭客做出的“證人證言”,但這些動輒一擲千金豪賭的賭客們,是否可能涉嫌賭博罪而不具備證人資格呢?
面對徐昕老師的質疑,檢察官的回答又寬宏大量:根據刑法第七條,我國公民在國外犯罪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但徐昕老師馬上嚴肅的教育檢察官:“可以不追究”不等于“不追究”,要有充分理由,自由裁量權不能濫用,否則有放縱犯罪之嫌!
一天的庭審中,“紅地主”老老實實坐在被告人席,毫無逾越之舉,甚至沒有搶著發言和爭吵,宛如籠中倉鼠,完全看不出絲毫縱橫金三角的氣質。
或許他極擅長偽裝和推卸罪責,但至少通過庭審上的質證和辯論,指控的確很難令人信服。
衢州有“南孔圣地”的美譽,親身感受,名不虛傳。
首先令我驚訝的,是審理本案的衢江區法院居然是一座沒有圍墻的法院,公眾幾乎可以270°無障礙走向法庭,只在樓內有一道簡易安檢,在我的經驗里,這是唯一一家,頗有孔子“有教無類”的意味——有訟無礙。
而法院對這樣一宗重大而且也敏感的案子,并沒有人為設置任何障礙,對待十幾名專程過來旁聽的律師也沒有絲毫敵意。旁聽席不夠,甚至迅速開放執行指揮大廳給律師,法警素養也極高,待人和善、熱情幫忙。
本案證據上暴露出諸多不容否認的問題,檢察官和法官們時常理虧,但也表現出相當的專業和風采,觀感體面。
子曰:苛政猛于虎也。
“紅地主”亦猛于虎,苛政與“紅地主”,孰更猛一籌?
這一次,在嚴酷之外,不知司法能否讓“紅地主”感受到公正和救贖,否則,伏虎之人終難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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