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下達通知書
要求企業按照工資總額繳納社保
某公司此前收到一份由稅務局下發的《社會保險費事項通知書》:
事由: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以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比例按時為全員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
告知事項:請你單位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為你單位員工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做好社保登記繳納社會保險費。
企業按照最低繳費基數繳社保
違法嗎?
以北京為例:
北京2024年最低工資標準為2420元,但是北京2024年最低社保繳費下限為6821元。
根據《關于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
職工的社保繳費基數一般是按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或個人上月工資)來確定,職工工資越高,社保繳費基數就會越高。
公式:社保繳費金額=繳費基數X繳費比例
同時,該文件也對繳費基數設置了上限和下限,具體來說:
下限:繳費基數低于各地規定的最低繳費基數(當地社平工資的60%),就按照最低繳費基數繳納社保;
上限:如果繳費基數高于各地規定的最高繳費基數(當地社平工資的300%),就按照最高繳費基數繳納社保。
所以,社保按照當地最低繳費基數進行繳納是不合法的,員工社保繳費基數需要按照員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資來確定。
這里也需要跟大家明確一點,即新員工的社保繳費基數也不是隨意定的。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明確:
新員工以起薪當月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失業后再就業的職工的繳費基數也是以起薪當月工資作為當年繳費基數。
一句話總結:老員工基數核算按照上年的月均工資來核定,新員工按照入職首月的工資進行核定,即新人首月起薪,老人上年月均,社平上限和下限截取基數來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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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按照最低基數繳納社保
后期需要補繳嗎?
早在2019年,“社保入稅”就已經開始了。只是之前是稅務局代征。現在“社保稅務全責征收”的模式逐步實行后,包括登記、申報、審核、征收、追欠等在內的全部工作均劃轉到了稅務機關。
這代表著:稅務不但能掌握社保、工資、個稅等申報數據,還可能會通過人社局獲取勞動關系、組織人事關系、繳費年限確認、學籍信息、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就業失業等信息。
如果社保、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申報的員工人數及工資基數不一致,就會引發稅務風險。
從2024年開始,已有多家企業被稅務局催繳補足:
隨著社保審核越來越嚴格,大家還可能遇到一個問題:
社保和工資必須在同一地嗎?
一般來說,工資的發放地和社保的繳納地應當是一致的,如果不一致的話,很有可能被稅務機關認為公司有問題。
但問題來了,如果總公司想要調配員工到異地分公司任職,但是該員工要求社保還在總公司繳納,于是就會產生總公司繳社保、分公司發工資的情況,那么應該如何處理呢?
我們在總公司賬務上可以把這部分社保作為其他應收款掛賬,分公司可以憑工資表、總公司提供的內部證據等作為稅前扣除依據。
要留存相關的證明材料,如企業調配協議,按協議發放薪酬,有簽名文件等。
企業未足額繳納社保
員工能否索要補償?
對于經濟補償的問題,有應當和不應當兩種觀點,各地的執行情況不同,在這里以幾個地方舉例說明:
一、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1.深圳市
深圳市發布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明確: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應當依法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要求之日起一個月內未按規定繳納的,勞動者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但經濟補償的支付年限應從2008年1月1日起計算。
2.天津市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在關于印發《天津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指南》的通知中明確表示:社保費繳費基數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只要單位有過錯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1.北京市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勞動爭議案件仲裁終局裁決工作的通知》表示:
(1)用人單位過錯未為勞動者建立社保賬戶或雖建立了社保賬戶但繳納險種不全情形的,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的,一般應予支持。
(2)用人單位已為勞動者建立社保賬戶且險種齊全,但存在繳納年限不足、繳費基數低等問題的,勞動者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一般不予支持;勞動者的社保權益可通過用人單位補繳或社保管理部門強制征繳的方式實現。
2.浙江省
浙江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發布的關于印發《關于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或已經征收部門審批的欠繳社會保險費為由,請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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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明確
這些情況違法!
誤區一:員工可以自愿放棄社保
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律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設置的強制性條款,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保登記。
所以,不管用人單位采取什么辦法,也不管與勞動者如何約定,只要沒有為勞動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都屬于違法行為。
誤區二:試用期不用繳社保
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保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所以,企業在試用期間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如果員工要求企業補繳,企業必須100%補繳員工的社保。
而且未繳納社保期間,發生工傷等意外情況,企業逃不掉責任,不管是不是員工自愿放棄參保,只要公司未給員工繳納社保,在工作期間意外受傷被認定為工傷,原本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都得公司來支付。
誤區三:不簽合同就不用繳社保
實務中,有些用人單位會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拒絕為職工繳納社保,豈不知,勞動關系的確定可不僅取決于一紙合同,只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個人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社保就必須得繳納。
誤區四:單位必須為法定代表人繳納社保
首先,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責任人。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公司能否為法定代表人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取決于法定代表人與公司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
當公司法定代表人(又稱法人代表)與公司構成勞動關系時,應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當公司法定代表人與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時,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其不屬于社會保險的強制參保對象。
綜上,需不需要給法定代表人繳社保,關鍵看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誤區五:通過掛靠、代繳社保
所謂掛靠代繳社保,即參保人通過第三方掛靠在與本人無真實勞動關系的單位名下參保。
在現實生活中具體表現為以下兩種情況:
沒有工作單位的人通過找第三方公司掛靠社保,或者在親戚朋友的公司掛靠社保,但其實雙方并未建立真實的勞動關系;
同時也有部分公司因跨地區辦公,沒有在當地開設社保賬戶,需要找第三方公司為員工繳納社保。
其實這兩種行為都是違法的!社保掛靠代繳存在較大風險。通過“代繳”“掛靠”等手段參保補繳本身就是違法違規行為,甚至還會面臨不法分子或公司卷款跑路,個人財產被騙受損、個人信息泄露、影響個人征信等多重風險。
一些公司打著社保掛靠的幌子實施詐騙行為,收錢后出具假的社保繳費憑據,實際并沒有辦理社保。有的公司會先繳幾個月社保費獲取信任,最后卷款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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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稅政第一線整理發布,編輯稅政君。素材來源:各地人社部門網站、51社保網等。如需轉載,請務必注明以上信息,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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