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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三江消防裝備有限公司,本局認為,當事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消防水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的規定。
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處罰。
鑒于當事人無從輕、減輕、一般處罰情節,本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消防水帶,作以下從重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750元,處罰款人民幣9900元,罰沒合計人民幣10650元,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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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三江消防器材配件有限公司,本局認為,當事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直流水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的規定。
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處罰。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整改并積極召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的規定,具備從輕處罰情節。
本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直流水槍,決定給予以下從輕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60元,處罰款人民幣900元,罰沒合計人民幣960元,上繳國庫。
圖文來源:泰州高新區市場監督局
綜合編輯:泰州百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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