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有效遏制醫藥購銷領域的商業賄賂、帶金銷售等行為,引導醫藥企業在定價、投標、履約、營銷等過程中合規經營,誠實守信,促進醫藥集中采購市場的健康發展,共同營造公平規范、風清氣正的流通秩序和交易環境,國家醫保局于2020年8月制定頒發《關于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指導意見》,初步建立起適合我國國情的醫藥價采信用評價制度,在優化和改善醫藥采購環境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信用評價工作的全面開展和失信行為來源的不斷拓展,有關各方對增強制度的精準度、約束性和執行力的需求越來越高,為進一步提高制度執行效能,滿足不斷發展的現實需要,國家醫保局辦公室于2025年5月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通知》,對醫藥價采信用評價制度進行了優化和完善,在更加加強他律的同時,進一步強調了醫藥企業的自律。自律與他律結合,二者互補形成“承諾-監督-懲戒-修復”的完整閉環,從而推動醫藥行業從“帶金銷售”向“質價相符”轉型,最終實現價格合理回歸、醫保基金安全和群眾負擔減輕的核心目標。
醫藥信用評價采用自律與他律相結合的辦法,本質上是以制度合力破解市場失靈。長期以來,醫藥領域商業賄賂、帶金銷售、壟斷漲價等行為一直存在,直接導致藥品耗材價格虛高、醫保基金流失和群眾負擔加重。以藥品回扣問題為例,根據公開可查的法院判決文書統計,2016年-2019年間全國百強制藥企業中有超過半數被查實存在給予或間接給予回扣的行為,其中頻率最高的企業三年涉案20多起,單起案件回扣金額超過2000萬元。既往僅依靠行政監管(如“黑名單”制度)或單純倡導企業自律,均因缺乏配套懲戒資源和激勵機制而效果有限,因為有自律而無他律則缺乏外部約束力,有他律而無自律則易引發規避行為。也就是說,有他律加持的自律才能夠有效激發企業的內生責任感,從而降低治理成本;有自律支撐的他律則可以有效實行跨部門協同與分級懲戒,進而填補自律盲區。唯有雙向協同,才能形成閉環治理,彌補單一手段的不足。因此,我國的醫藥價采信用評價制度采用了自律和他律相結合的辦法。
自律方面——
醫藥價采信用評價制度通過以下機制強化醫藥企業的自律性,引導企業主動規范經營行為。
一是建立書面承諾機制,內化責任義務。國家醫保局在《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的操作規范(2025版)》(以下簡稱:《操作規范》)中明確規定,醫藥企業參加或受委托在集中采購市場開展集中帶量采購、掛網采購、備案采購等交易前,必須以獨立法人身份向省級集采機構提交書面承諾書。守信承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項:承諾定價、營銷、投標、履約過程中不發生商業賄賂、涉稅違法等失信事項目錄清單所列行為;承諾對于其員工(含雇傭關系,以及勞務派遣、購買服務、委托代理等關系,以下稱員工)或具有(直接或間接)委托代理關系的經銷企業(以下稱委托代理企業)實施失信行為使已方藥品或醫用耗材獲得或增加交易機會、競爭優勢的,承擔失信違約責任;承諾發生失信行為時,接受本規范提出的處置措施。
對于未提交承諾書的醫藥企業,省級集中采購機構不得接受其藥品或醫用耗材掛網、投標。醫療機構不得以其他方式采購相關藥品或醫用耗材。
二是建立信用修復機制,激勵主動糾錯。信用評價的根本目的是為了提高醫藥企業的自律意識和自律自覺,鼓勵企業主動糾錯,而不是以懲治為目的的“一棒子打死”,因此,應當為失信企業提供糾錯路徑。為此,《操作規范》規定,企業可通過終止失信行為、處置責任人、提交合規整改報告、公開致歉聲明、剔除價格虛高空間(≥20%)、退回不合理收益、有效指證失信行為的實際控制主體等多種方式修復信用。
三是建立暢通溝通渠道,提高企業認識。《操作規范》規定,省級集中采購機構應至少于發出正式評價通知前20個工作日,書面預通知相關醫藥企業,告知信用評價的結果和依據,便于企業核對更正信息、提出申辯意見、采取糾正措施。上述規定,一方面是為了保障程序公正,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則是通過暢通溝通渠道,引導企業主動糾正失信行為,讓企業主動認識到失信行為的危害,穿透通過注冊“馬甲”企業、代理企業進行違法違規操作的“防火墻”,共同營造風清氣正的醫藥集中采購市場。
他律方面——
主要是通過外部約束和跨部門協同實現對醫藥企業的剛性監管,核心是依托法律權威和市場規則構建懲戒閉環。主要包括:
一是強化部門協同。省級集中采購機構采集醫藥企業失信信息的渠道主要包括:通過各級人民法院、市場監管局、稅務局、審計局等相關部門公開的裁判文書、行政處罰決定文書等采集信息;公開文書信息披露不完整的,及時與相關機關、部門溝通或提請同級醫療保障局與相關機關、部門溝通,爭取信息支持;在日常運行中通過監測、受理舉報等方式,掌握醫藥企業定價、投標、履約、營銷等方面的失信行為信息。
二是嚴格行政認定。首先,嚴格失信行為的認定主體。失信行為的認定嚴格以省為單位進行,實施主體是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必要時可商相關部門共同認定。其次,嚴格失信行為的認定程序。《操作規范》明確要求,省級醫保部門認定事實應嚴格遵循以下程序,即:收集證據、專家論證、告知當事企業、當事企業申辯、作出決定。
三是規范信用評價。首先,將失信等級統一調整為“失信”“嚴重失信”“特別嚴重失信”三檔,并相應從嚴調整了評價標準。其次,對特定行為頂格處置。對失信行為涉及向醫保部門工作人員行賄,或在集帶采購中圍標串標的企業,一律按“特別嚴重失信”頂格處置。第三,明確評價方法,即:先評具體行為的信用等級,再根據各個行為的信用等級綜合確定失信主體的信用等級。省級集中采購機構可在操作規范和裁量基準的基礎上探索量化評分的信用評價方法。
四是提高失信成本。首先,對評定為“失信”的生產企業,除給予書面提醒告誡外,在醫療機構下單采購該企業藥品或醫用耗材時,自動提示采購對象的失信風險信息;對評定為“失信”的配送企業,限制或中止其在評價省份的配送資格1年;在全國范圍內累計“失信”3次以上的直接升級為“嚴重失信”。其次,對評定為“嚴重失信”的生產企業,除提醒告誡、提示風險外,限制或中止該企業涉案藥品或醫用耗材掛網、投標資格;對于評定為“嚴重失信”的配送企業,限制或中止其在評價省份的配送資格3年。第三,對“特別嚴重失信”的生產企業,中止其全部產品在評價省份的掛網、投標資格,同時中止其涉案產品在所有省份的掛網、投標資格;對評定為“特別嚴重失信”的配送企業,限制或中止其在評價省份的配送資格5年。
綜合起來說,醫藥價采信用評價實行自律與他律相結合,目的是通過雙向約束機制,既激發企業自我規范動力,又強化外部監督威懾,最終實現醫藥市場秩序的根本性改善,是解決醫藥領域長期存在的價格虛高、商業賄賂、壟斷控銷等系統性問題的綜合治理策略。但信用評價工作要真正取得成效,有所成就,絕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關鍵還是要持之以恒、鍥而不舍、久久為功!
作者 | 蔡海清 江西省醫保局待遇保障處原處長,原一級調研員
來源 | 中國醫療保險
編輯 | 符媚茹吳晗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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