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紹
2023年,甲與乙公司簽訂商鋪租賃合同,約定甲承租乙公司位于某商業綜合體的鋪位用于開設網吧,租期5年。簽約后,甲支付首年租金20萬元及押金5萬元,并投入30萬元進行裝修。但在辦理營業執照時,市場監管部門以商鋪未通過二次消防驗收為由拒絕審批。經查,乙公司因資金問題未完成整體消防驗收,導致甲無法開業。甲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賠損失,乙公司以“消防問題屬行政瑕疵,不影響合同效力”為由拒絕。雙方遂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與理由
某法院經審理作出如下裁判:
合同效力認定:
案涉商鋪屬于《消防法》規定的公眾聚集場所(網吧),必須取得二次消防驗收合格證后方可投入使用。乙公司出租未經消防驗收的房屋,違反《消防法》第15條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合同自始無效。
乙公司主張消防驗收屬管理性規定的抗辯不成立。因該條款直接關涉公共安全,且立法明確禁止未驗收場所營業,故屬于導致合同絕對無效的效力性規定。
責任劃分:
乙公司作為建設單位,未履行法定消防驗收義務導致合同無效,應返還甲已付租金20萬元及押金5萬元。
甲投入的裝修損失30萬元,因乙公司未盡告知義務承擔主要責任,酌定賠償80%(24萬元);甲未核實消防資質,自行承擔20%(6萬元)。
合同無效的補正問題:
法院指出,若乙公司能在一審辯論終結前完成消防驗收,合同可溯及至成立時生效。但本案中乙公司始終未完成驗收,故無效狀態不可逆轉。
法律分析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本案的核心在于厘清消防驗收規范的性質及對合同效力的影響。
效力性 vs 管理性強制規定的區分:
根據《民法典》第153條,違反效力性強制規定的合同絕對無效。對于《消防法》第15條,其明確要求公眾聚集場所營業前必須通過消防安全檢查,旨在保障重大公共利益,故屬于效力性規定。
若房屋非公眾聚集場所(如普通倉庫),未經驗收僅違反管理性規定,不影響合同效力,但承租人可主張違約責任。
合同無效后的損失承擔規則:
出租人隱瞞消防瑕疵,構成《民法典》第157條的“過錯方”,需賠償承租人信賴利益損失(如裝修費、籌備支出)。
若雙方明知瑕疵仍簽約,則按過錯比例分擔損失。
無效合同的補正機制:
消防驗收可在訴訟中補辦,使無效合同轉化為有效,但補正節點限定于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此舉平衡了行政監管與商事效率,避免資源浪費。
俞強律師簡介: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執業13年。專注房地產與商業合同糾紛,獲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上海律協金融證券保險專業認證。擅于厘清復雜權責關系,為客戶提供戰略級訴訟方案。
風險提示
消防驗收瑕疵易引發合同根本性無效,尤其對賓館、商場、網吧等公眾聚集場所。簽約前務必核查房屋的消防驗收合格證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者缺失直接導致合同無效)。若已陷入糾紛,需及時固定裝修投入、租金支付等證據鏈。
具體案件需咨詢專業律師。
俞強律師
執業機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198號世紀匯廣場一座12樓
教育背景: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具有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
執業證號:13101201210159547
專業榮譽:
2020年上海律師協會“金融證券保險專業認證”
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實習導師
聯系方式:通過百度搜索“俞強律師”點擊進入律臨平臺可獲得免費法律咨詢。電話/微信:13918043509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