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回顧:突發疾病引發的千萬訂單危機
A科技公司向B醫療設備公司采購一批定制化檢測儀器,合同總金額1200萬元,約定6個月內交付。簽約后第3個月,B公司核心技術總監突發重疾入院治療(脫敏化名“丙”),導致生產線全面停滯。A公司多次催促無果,面臨項目違約賠償風險,遂向B公司發出《中止履行通知書》,暫停支付剩余貨款,并啟動法律程序。
關鍵細節:B公司收到通知后未提供履約擔保,僅口頭承諾“盡快恢復”,但未提交醫療證明或替代方案。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在案件論證中指出:“中止履行的核心在于‘有確切證據’且‘及時止損’,對方消極應對將觸發解約權。”
二、裁判結果與理由:為何支持中止方解除合同?
裁判結果:
確認A公司中止履行行為合法;
解除雙方采購合同;
B公司返還A公司已付貨款并賠償預期利潤損失300萬元。
裁判理由:
符合法定中止條件
法院認為,B公司技術總監突發重病導致生產線癱瘓,屬于“有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A公司提供停產證據、醫院診斷書等構成“確切證據”。未補救則構成根本違約
B公司在收到中止通知后30日內未恢復產能或提供擔保(如第三方代工方案、保證金等),依據《民法典》第528條,視為“以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A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并索賠。
三、法律分析:中止條款的“剎車”規則與風險防范
(一)中止履行的四大法定觸發條件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合同中止并非任意權,需嚴格滿足以下情形之一:
- 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如資金鏈斷裂、停產);
- 轉移財產、抽逃資金逃避債務;
- 喪失商業信譽(如列入失信名單);
- 其他喪失履約能力的情形(如核心人員重病、不可抗力)。
實務要點:
證據門檻:需提供審計報告、司法文書、醫療證明等客觀證據,主觀推斷無效;
通知義務:中止方必須書面通知對方,否則可能承擔違約責任。
(二)中止后的“雙路徑”走向
對方反應法律后果提供適當擔保恢復履行,中止狀態解除未恢復能力+未擔保可解除合同并索賠
案例延伸:
若B公司及時提供擔保(如銀行保函),A公司需繼續履約,否則構成違約。
(三)特殊場景:勞動合同中止的差異化規則
區別于商事合同,勞動合同中止需注意:
法定情形有限:如員工服兵役、被限制人身自由等,地方規定可約定“長期病假中止”;
中止期間權利:企業可停發工資、停繳社保(需辦理封存手續),但員工不得另建勞動關系;
工作年限計算:除服兵役等特殊情形外,中止期一般不計入工齡。
俞強律師特別提示:疫情等不可抗力在勞動法中不必然觸發中止,企業需優先協商變更合同,否則可能被認定違法解除。
風險提示
合同中止是應對突發風險的“緊急制動”,但行權不當可能反噬自身。具體案件需要咨詢專業律師,制定證據保全、通知送達、擔保審查的全流程方案。
俞強律師
執業機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教育背景: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具有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
執業證號:13101201210159547
專業榮譽:
- 2020年上海律師協會“金融證券保險專業認證”
- 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
-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實習導師
聯系方式:通過百度搜索“俞強律師”進入律臨平臺咨詢
法律聲明:本文案例基于真實事件改編,人物及公司信息已脫敏處理,僅供法律實務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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