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睹非法傾倒渣土的現場后,徐某向城管部門舉報,讓他想不到的是,這次舉報竟引發深夜的一場圍堵逼停。徐某報警后,到案的4名犯罪嫌疑人竟組成“攻守同盟”,帶頭的葉某更是堅稱自己無罪……
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檢察院發揮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作用,一步步瓦解“攻守同盟”,挖出幕后指使,揭開案件真相。
深夜駕車遭圍堵,挨拳加車損
2023年9月5日22時許,徐某駕駛車輛行駛在吳江區某主干道,快到右轉路口時,車輛的后視鏡里突然閃過一道燈光,一輛黑色車輛從左側車道猛然加速,一個急剎橫停在了徐某的車前方,徐某被迫剎停。與此同時,緊跟黑色車輛的兩輛車也隨即剎車,停在了右側路邊。
還沒等徐某緩過神來,黑色車輛上下來一個身穿白色T恤的男子,他徑直走向徐某的車,重重拍打著車窗。徐某剛降下車窗準備問個究竟,就迎面挨了一拳。這時,其他三名分別穿著白色襯衣、條紋T恤、黑色T恤的男子陸續從三輛車上下來。
慌亂中,徐某的車不慎撞上黑色車輛的尾部。白色襯衣男子見狀,憤怒地伸手捶打徐某。見徐某不肯下車,白色襯衣男子返回車上拿了兩根木棍,白色T恤男子接過條紋T恤男子從路邊撿的石頭,朝徐某的車砸去。徐某驚慌失措,立即發動汽車,跌跌撞撞沖出圍堵。整個過程,黑色T恤男子始終在旁觀。
逃離現場后,徐某立即報警。經鑒定,車輛損失1.2萬余元。公安機關根據監控查明,事發當晚白色襯衣男子是孫某,條紋T恤男子是嵇某,白色T恤男子是楊某,黑色T恤男子是葉某。2023年9月,公安機關對孫某等4人以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立案偵查。
獲取關鍵證據,幕后指使現身
原來,事情和徐某的一次舉報相關。2023年9月5日晚,徐某看到吳中區某空地有渣土車在裝渣土?!袄幚碚疽呀涥P門了,他們要把渣土運到哪里?”帶著疑問,徐某一路跟隨渣土車,發現渣土被倒在吳江區某工地。徐某覺得不對勁,便下車詢問工人原因,工人回他一句“關你啥事,有本事報警”就走開了。
徐某隨即向城管部門舉報。經查,該處工地是孫某的,渣土車是葉某的,該車輛未辦理渣土消納處置手續,屬于非法傾倒,城管部門當晚處罰了相關人員。隨后,葉某、孫某分別叫上員工嵇某、楊某,向工人詢問了徐某的長相、車牌后,立即駕車尋找徐某。于是便有了開頭一幕。
2023年9月、10月,公安機關以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先后對孫某、嵇某、楊某取保候審。2024年1月,公安機關以葉某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向吳江區檢察院提請逮捕。承辦檢察官李林閱卷后發現,葉某在訊問時堅稱自己無罪,聲稱“只是看熱鬧,沒有事先指使他人,更沒有動手打人”;案發當晚監控視頻也顯示,葉某確實沒有打人、砸車;孫某等人均否認受葉某指使,公安機關也未收集到葉某等人預謀的證據。
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2024年1月,吳江區檢察院依法對葉某作出存疑不捕決定,并引導公安機關圍繞葉某事前是否指使、事后是否賠償等方面補充偵查。公安機關調取了案發后葉某和孫某的通話記錄,發現二人頻繁聯絡,但無法獲取具體的通話內容。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葉某未被移送審查起訴。
2024年3月,公安機關以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將孫某、嵇某、楊某3人移送吳江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過程中,兩份徐某出具的諒解書復印件引起了李林的注意,一份寫著“相關人員對徐某進行了賠償”,另一份寫著“葉某雖與此事無關,但其家人對徐某進行了賠償”。
“如何證明復印件的真實性?原件又在哪里?葉某既然未動手,為什么賠償徐某還要取得徐某的諒解?”帶著這些疑問,李林多次訊問孫某后發現,諒解書原件一直被葉某扣留,因復印件真實性存疑,孫某無法獲得從輕處罰。
案件終于有了突破口。李林采用分化瓦解同案犯的方法擊潰了孫某的心理防線,孫某最終承認是葉某讓其帶人教訓徐某,并提供了關鍵證據——他和葉某的通話錄音。
隨即,吳江區檢察院將該案退回補充偵查,引導公安機關扣押孫某的手機并進行電子勘驗,最終提取到454條通話錄音。李林逐條聽、仔細辨,終于把真相拼湊完整——葉某事先授意孫某等人教訓徐某,事后恐嚇徐某不準再舉報,并教唆孫某等人向公安機關作虛假供述,不要供出自己。
面對鐵證,葉某“無辜”的偽裝被撕開。2024年6月,吳江區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再次將葉某提請逮捕,并依法作出批捕決定。
召開聯席會議專題研討,依法改變案件罪名
通過厘清事實、梳理證據,李林認為葉某等4人事先約定教訓徐某,并實施了攔截、打人、砸車行為,事后還持續滋擾徐某,故意毀壞財物罪不能準確評價該案,應認定為尋釁滋事罪。
因對案件定性有重大分歧,2024年8月,吳江區檢察院召開檢察官聯席會議進行討論。會上,李林闡述了兩方面意見。
首先,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故意具有隨意性,屬于“無事生非”。徐某舉報違法行為本身是合法的,葉某等人蓄意報復的行為是違法的,法與不法之間的對抗不屬于日常生活中的民間糾紛或偶發矛盾,葉某等人屬于為發泄情緒、逞強耍橫實施的行為,不屬于“事出有因”,而屬于“無事生非”。其次,尋釁滋事罪側重于針對公共秩序。案發地屬于交通要道,事發時經過車輛均需減速、避行,影響了道路的正常通行。因此,葉某等人的砸車行為不僅侵犯了徐某的財產所有權,更破壞了社會公共秩序,故應以尋釁滋事罪論處。
與會人員一致同意對該案的定性意見。2024年9月,吳江區檢察院依法改變案件定性,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對葉某等4人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后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指控及量刑建議。同年12月,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葉某等4人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至九個月不等。葉某等4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目前已生效。
今年3月,該案入選“2024年度蘇州市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優秀案例”。5月,該案參加了蘇州市檢察機關2025年第一季度高質效案例評選活動。
(來源:檢察日報·法治新聞版 作者:盧志堅 周欣桐 葛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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