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時,證據就是咱們的 “武器”,但很多人連有哪些 “武器” 都搞不清楚!今天政訊通·全國法制調研中心就結合《民事訴訟法》第66條,為大家詳細拆解民事案件中最常見的六大證據類型,學會了關鍵時刻能救命!
一、當事人陳述:話不能亂說,說出口就是“證據”
開庭時你說的每句話,都可能成為判決依據!特別是對自己不利的內容,比如承認 “確實借了錢沒還”,很容易被法院直接認定。
提醒:陳述前先理清思路,不確定的別亂說,必要時可參考書面材料。
二、書證:白紙黑字,效力“硬核”
借條、合同、房產證… 這些帶文字的紙質文件,就是書證!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 90 條,書證原件的證明力通常高于其他證據。
關鍵:務必保留原件,復印件、照片效力會大打折扣!
三、物證:有“實物”才有說服力
被損壞的物品、假冒商品… 物證就是實實在在的東西!但光有實物還不夠,需搭配清晰照片 + 來源說明,比如 “這是 XX 糾紛中損壞的電腦,拍攝于 XX 時間”。
四、視聽資料 & 電子數據:聊天記錄、錄音都是“鐵證”
微信聊天、轉賬記錄、監控錄像… 這類證據越來越常見!但要注意:
完整性:聊天記錄不能掐頭去尾,需保留全部對話;
固定證據:及時用錄屏、公證等方式保存,防止被刪除。
五、證人證言:出庭作證,可信度才高
想找朋友幫忙作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76 條,證人原則上需親自出庭,除非有特殊情況(如生病、境外)。書面證言效力較弱,法官可能不認!
六、鑒定意見:專家“蓋章”,一錘定音
筆跡鑒定、工程造價評估… 這類由專業機構出具的意見,一般就是最強證據了!不過,若對鑒定結果有異議,可申請重新鑒定(《民事訴訟法》第 79 條)。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收藏這份攻略,下次遇到糾紛,輕松知道該收集哪些材料!你曾用哪種證據“逆風翻盤”?評論區分享經驗,咱們互相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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