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聊城4.14辱母殺人案到唐山6.10燒烤打人事件,再到近期的“上海迪士尼游客打架事件”,遇到動手打人的暴力行為時,是奮起反擊還是任由對方毆打?如果動手反擊,是認定為正當防衛還是互毆?緊急情形下的處置不同,結果也大相徑庭。
一、傷害等級
一般,司法鑒定學上將傷害區分為輕微傷、輕傷、重傷、傷害致死四種,人體損傷程度越嚴重,法律責任越沉重,輕傷就達到刑法-故意傷害罪的定罪門檻。
刑法上鑒定傷情,主要依據是《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2013年發布),暴力行為極容易造成輕傷及以上的傷害。
二、單方毆打他人的法律認定
單方毆打他人,情節較輕的可以調解結案(一般是賠償),不予處罰;也可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輕傷及以上可能觸犯刑法;同時, 受害人還可以追究對方的民事侵權責任。
動手打人不能解決任何問題,失控的情緒下帶來無盡的懺悔和昂貴的代價,切記“沖動是魔鬼,三思而后行” 。對方打人后立即還手,看似不吃虧,實則可能會吃法律的虧。
注意:遇到他人動手,盡量克制自己不還手,如果對方手段明顯過激或努力避免沖突的情形下對方持續侵害,可以適當還手(大概率認定為“正當防衛”), 最不可取的行為是對方動手后立即還手(大概率認定為“互毆”) 。根據現實情況克制不還手不是軟弱無能,可以依法維權追責,讓對方付出代價!
三、輕微的毆打他人(輕傷以下)
(1)情節較輕的打架行為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規定,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毆打他人,造成輕傷以下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四、故意傷害罪
認定故意傷害罪的前提是當事人主觀上有傷害他人的故意,如果當事人是過失造成他人重傷以下,則不構成刑事犯罪,如果當事人過失造成他人重傷,則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詳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1)輕微傷不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事訴訟法》(2018年修正版)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2)故意傷害他人,造成輕傷及以上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五、尋釁滋事罪
行為人毆打他人,根據犯罪動機、事情起因、是否涉黑等因素,可能被認定為“尋釁滋事罪”而不是“故意傷害罪”。
(1)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8號)第一條規定,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借故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占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后,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以上輕傷或二人以上輕微傷、或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或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就可以認定為尋釁滋事罪的“情節惡劣” 。
(3)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關于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2022年12月22日發布)第八條規定,準確區分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對出現被害人輕傷后果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全面分析案件性質,查明案件發生起因、犯罪嫌疑人的動機、是否有涉黑涉惡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等,依法準確定性,不能簡單化辦案,一概機械認定為故意傷害罪。犯罪嫌疑人無事生非、借故生非,隨意毆打他人的,屬于“尋釁滋事”,構成犯罪的,應當以尋釁滋事罪依法從嚴懲處。
六、民事侵權責任
(1)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2)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七、特殊情形下不認定犯罪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關于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2022年12月22日發布)第七條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與被害人發生輕微推搡、拉扯的,或者為擺脫被害人拉扯或者控制而實施甩手、后退等應急、防御行為的,不宜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故意傷害行為。
結語:法治社會,動手打人的成本非常高,一時沖動可能帶來一世的悔恨,刑事犯罪甚至影響家庭成員的發展,如遇打人要冷靜,受害方盡量克制自己不還手,及時驗傷+治療+報警,拿起法律武器,讓實施暴力的行為人好好學習法律這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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