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拖欠工資
打工人亮出工資“欠條”
法院會以仲裁前置為由
拒絕立案嗎?
基本案情
張某自2022年起在某公司工作,職務為項目經理。雙方于2024年6月份核算工資后簽訂了一份《補充說明》,約定該公司自2024年6月起至9月底前將張某工資款支付完畢。后因公司拒不按《補充說明》的約定履行義務,張某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在某公司任項目經理期間,為某公司提供勞務,理應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經雙方結算,某公司為張某出具拖欠工資補充說明,后公司未按照說明中的時間及數額履行支付義務,構成違約。雖然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必經程序,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況,即勞動者持有用人單位出具的工資欠條,且訴訟請求不涉及其他勞動關系爭議的情況下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可直接向法院起訴,無需先經過仲裁。本案中勞動者持工資“欠條”起訴,可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現張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支付所欠工資,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法院遂判決某公司支付張某工資款及利息損失。
法官說法
勞動爭議糾紛是勞動關系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因勞動權利和義務而發生的糾紛。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必經程序,仲裁裁決后,如果一方當事人對裁決結果不服,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序,未經仲裁的,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勞動爭議案件,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況。勞動者持有工資欠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提起訴訟,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向法院申請支付令: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要求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等款項。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本案中,某公司已經給張某核算工資并出具欠資說明,且也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故本案為追索勞動報酬爭議,法院應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不能拒絕立案。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五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提起訴訟,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供 稿:夏邑縣法院宋治業、曹夢莉
責任編輯:李鑫源、姚 紅
編 輯:賈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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