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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費窩工費損失能算到嗎?
01、因發包方的原因致使工程停工、拖延工期,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由發包人承擔——天津博海緣置業投資有限公司、北京住總第六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博海緣公司通知住六公司稱由于受到金融危機的影響及其公司原因,原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經研究決定,將竣工日期順延。因而,可以認定案涉工程施工中確實存在博海緣公司原因造成案涉工程停工,并導致工期拖延。后雙方對因停工造成的損失達成了一致的協議,向承包人賠償停工損失以及相應利息。
案例文號:(2016)最高法民終259號
02、因發包人提供錯誤的地質報告致使建設工程停工,當事人對停工時間未作約定或未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如何確定停工損失和停工時間?【裁判要旨】:因發包人提供錯誤的地質報告致使建設工程停工,雙方當事人對停工時間未作約定或未達成協議且放任停工損失擴大的,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人民法院應根據案件事實綜合確定一定的合理期間作為停工時間。
因發包人提供錯誤的地質報告致使建設工程停工,當事人對停工撤場還是復工問題未作約定或未達成協議的,雙方應當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加以協商處理,暫時難以達成一致的,發包人對于停工、撤場應當有明確的意見,并應承擔合理的停工損失;承包人、分包人不應盲目等待而放任停工狀態的持續以及停工損失的擴大,而應當采取適當措施如及時將有關停工事宜告知有關各方、自行做好人員和機械的撤離等,以減少自身的損失。關于停工損失的分擔,因發包人提供地質報告有誤,從而導致建設工程停工,對此應承擔主要責任;承包人放任停工狀態的持續以及停工損失的擴大,也應承擔一定責任。同時,人民法院在確定計算由此導致的停工損失所依據的停工時間時,也不能簡單地以停工狀態的自然持續時間為準,而應根據案件事實綜合確定一定的合理期間作為停工時間。
案例文號:(2011)民提字第292號民事判決書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1期(總第195期)
03、實際施工人未提供發包人存在未按合同約定提供資金致使工程停建的證據,也未舉出相應的施工記錄和監理記錄證明其存在停工的事實,以及發包人同意給付停工損失的相應證據,對實際施工人主張賠償有關停窩工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裁判要旨】:一審法院根據鄭某穎的申請委托中通匯澤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以《吉林市中京城項目三標段主體總承包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為依據進行工程造價鑒定,確定工程造價為44353995元,截至2015年12月31日金晟公司已付款3700萬元,符合雙方《吉林市中京城項目三標段主體總承包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第十條關于付款方式的約定,金晟公司不存在拖延支付工程款的情形。鄭某穎未提供證據證明因金晟公司原因導致工程停建,其主張施工期間存在停窩工損失,依據不足,不予支持。鄭某穎雖主張因其被趕出工地、工程被迫停工、由此其與7家設備租賃商、材料供應商訴訟產生的巨額賠償應由金晟公司承擔,但金晟公司、鄭某穎、案涉工程監理單位及后續施工單位隆峰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至6月2日及6月6日,對案涉工程現狀進行了現場踏查,并形成了書面踏查記錄,鄭某穎在“施工單位(移交方)”處簽名。鄭某穎關于其被趕出工地、工程被迫停工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支持。由于鄭某穎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與設備租賃商、材料供應商的訴訟及承擔的賠償責任與金晟公司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其關于金晟公司應承擔其與7家設備租賃商、材料供應商訴訟產生的損失的主張,亦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終1455號
04、承包人雖已證明因發包人原因造成了停工,但是未能證明停工具體天數、停工損失情況下,法院酌情判決發包人應付承包人的損失。【裁判要旨】:河北建設一審提交的雙方所簽《協議》、云南建工鋼結構有限公司向河北建設報送的《工作聯系函》、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云01民終7304號民事判決、《工地例會紀要》等證據,可以證明停工事實客觀存在,但不足以證明實際停工天數或具體損失金額。因雙方所簽《協議》中載明項目停工系“因世邦公司未按時支付工程款”,停工至承包人撤場前因機械設備租賃等必然產生費用,故世邦公司應當支付河北建設一定的停工損失。由于河北建設無法舉證證明何時退場,其主張的243天又顯著超出確定無法復工后及時退場止損的合理期限,故本院酌定河北建設應在30天內退場,世邦公司支付河北建設停工損失180萬元(6萬元/天×30天)。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民終144號
05、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確認的工程款數額明確載明不包含停工損失的,施工單位并不喪失停工損失索賠權——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文化旅游廣電局與中鐵十八局集團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案涉《停工報告》載明預計停工期限是2012年11月至2013年4月。期滿后因建設方原因仍未復工。中鐵十八局建安公司在2013年3月17日,也即《停工報告》載明的復工時間前,向建設方提交《工程停工相關問題的請示報告》索賠停工損失,具有合同依據。石嘴山市文旅局上訴稱中鐵十八局建安公司未在合同約定的28天內索賠,已喪失索賠權,該主張不具有事實依據,不能成立。同時,2015年7月10日《工程結算審核確認單》明確備注了不包括停工損失,石嘴山市文旅局上訴稱中鐵十八局建安公司在簽收《工程結算審核確認單》后14天內未提出異議,已無權提起任何索賠,亦不具有事實依據。一審法院支持中鐵十八局建安公司關于停工損失的請求,處理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民終188號
06、雖然鑒定機構對停窩工損失作出鑒定結論,但若施工方不能舉證證明其在施工過程中已盡到審慎注意義務,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和減少損失的擴大,法院可以綜合客觀事實,結合雙方的過錯責任,對損失數額酌情調整——衡毓彪與四川亞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及重慶一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亞東房產公司存在發出開工令遲于合同約定時間、指示不及時、施工中存在設計變更、分包單位未及時跟進等情形。但衡毓彪作為施工方,應當根據施工情況準備相應的人員和設備,對建設施工中存在的各種情形和風險有足夠的認知,并及時采取措施避免損失的產生和防止損失的擴大。衡毓彪未舉證證明其在施工過程中已盡到審慎注意義務,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和減少損失的擴大。雖然經鑒定損失費用為3025168元,但一審法院綜合本案客觀事實,結合雙方的過錯責任(衡毓彪借用他人施工資質進行施工,導致合同無效,衡毓彪對此有過錯),酌情認定亞東房產公司承擔賠償1210067元的停工、窩工損失,二審判決予以維持,并無不當。最終裁定駁回衡毓彪的再審申請。
案例文號:(2021)最高法民申4936號
07、因政府規劃調整,案涉工程需要遷址重建的情況下,施工單位為避免損失擴大自行停止施工并無不當,建設單位要求繼續施工,應當對施工單位的窩工損失進行適當賠償——青海同德巴塘福民投資有限公司與山東魯杰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及同德縣教育局、同德縣發展和改革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因政府規劃調整,案涉工程需要拆遷,如果繼續施工,不僅將增加政府支付補償款的責任,還會造成雙方當事人更大損失。魯杰公司為避免損失擴大,自行停止施工,并等待重新規劃后繼續與巴塘公司簽訂施工合同,其停工行為并無不當。根據一、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巴塘公司在2017年7月就已經知曉案涉工程要遷址重建,本應積極配合施工方避免損失的擴大,相反,巴塘公司卻發函通知魯杰公司繼續施工。在此情形下,一、二審法院結合魯杰公司租賃的塔吊、腳手架閑置期間及租金標準,酌情認定巴塘公司應當向魯杰公司賠償塔吊窩工損失4萬元、腳手架窩工損失5萬元,并無不妥。巴塘公司關于其不應賠償魯杰公司窩工損失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文號:(2021)最高法民申3620號
08、因雙方當事人及宏觀政策調整等多方面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窩工損失的,根據雙方過錯程度及各自所受損失的情況確定停工、窩工損失——太原三晉國際飯店等與山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筑工程欠款糾紛上訴案【裁判要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因雙方當事人及宏觀政策調整等多方面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窩工損失,難以證明雙方當事人在造成停工、窩工方面責任大小的,根據雙方在合同履行中的過錯程度以及各自所受損失的情況確定停工、窩工損失,既符合公平原則,也符合雙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的實際情況。
案例文號:(2003)民一終字第29號
09、承包方未按合同約定申報工程量及申請支付工程款,亦未提供監理公司確認的停工、窩工證據的,法院對其主張的停工、窩工損失不予采信——西安市臨潼區建筑工程公司與陜西恒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裁判要旨】:雖然委托鑒定單位出具的鑒定報告顯示存在工程停工、窩工損失數額,但同時明確表明該工程停工、窩工期間,沒有建設單位指定的工地代表簽證,且由于承包方未按合同約定申報工程量及申請支付工程款,亦未提供監理公司確認的停工、窩工證據的,法院對其主張的停工、窩工損失不予采信。
案例文號:(2007)民一終字第74號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8年第8期(總第142期
10、案涉《停工報告》載明預計停工期限是2012年11月至2013年4月。期滿后因建設方原因仍未復工,承包人在《停工報告》載明的復工時間前,向建設方提交《關于停工相關問題的請示報告》索賠停工損失,具有合同依據。建設方稱承包人未在合同約定的28天內索賠,已喪失索賠權,該主張不具有事實依據,不能成立。同時,2015年7月10日《工程結算審核確認單》明確備注了不包括停工損失,建設方稱承包人在簽收《工程結算審核確認單》后14天內未提出異議,已無權提起任何索賠,亦不具有事實依據。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民終188號
11、在工期延誤的情況下,發包人不存在遲延支付工程款,工期延誤也不是圖紙設計變更等原因造成,應當認定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誤,承包人應當向發包人支付損害賠償金。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民終871號
12、承包人停工后,經發包人發函催告,承包人亦未復工,案涉合同已于承包人送達合同解除函后解除,此后雙方當事人經過多次反復發函、磋商,并未對復工事宜達成一致意見。承包人將部分人員和相關施工機械設備滯留現場造成損失,應當自行承擔損失擴大的責任。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民終1287號
13、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裁判觀點【裁判要旨】:發包人對實際施工人主張的機械設備停工損失未進行確認,但《退場談判機械設備處理的紀要》記載了機械設備的數量,《誤工統計表》記載了停工天數,鑒定機構據此對案涉機械設備停工損失進行鑒定并出具的鑒定意見較為合理,法院采信鑒定結論,對機械設備停工損失作出的認定正確。
案例文號:(2021)最高法民終412號
14、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裁判觀點【裁判要旨】:承包人提交的《協議》、案外人向發包人報送的《工作聯系函》、生效判決書、《工地例會紀要》等證據,可以證明停工事實客觀存在,但不足以證明實際停工天數或具體損失金額。因發承包雙方所簽《協議》中載明項目停工系“因發包人未按時支付工程款”,停工至承包人撤場前因機械設備租賃等必然產生費用,故發包人應當支付承包人一定的停工損失。承包人無法舉證證明何時退場,其主張的天數又顯著超出確定無法復工后及時退場止損的合理期限,故法院酌定在30天內退場,停工損失按照30天計算。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民終144號
15、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裁判觀點【裁判要旨】:第一、根據《工作聯系函》內容,能夠體現承包人因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而進行停工索賠函告發包人,并附有每天停工導致的相關損失數額,該聯系函有承包人的蓋章及簽收單位有發包人項目負責人的簽字,能夠證明在案涉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停工并導致相關損失的事實。
第二,雖然雙方于解除協議中約定互不追責,但在后期結算中均有關于損失的內容,說明承包人對于停工損失部分并未放棄主張權利。
第三,雙方簽訂的《結算匯總表二》《結算紀要》及附后的《結算爭議問題》證明雙方對于已完工程實體進行結算的工程價款已確認完畢,但還存在其他爭議問題,其中包含停工損失、逾期付款利息、提前撤場損失,該附表能夠體現損失未計入工程實體結算中,對于該部分雙方未進行審定仍存在爭議,也能夠體現承包人對于損失部分并未放棄主張權利。
第四、一審法院以項目負責人簽字的《造價匯總表》確認的損失金額,二審法院予以認可。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終1980號
16、發承包雙方簽訂的《會議紀要》確認停工損失的數額。發包人認可會議紀要中的結算金額而不認可停工損失沒有依據。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終273號
17、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裁判觀點【裁判要旨】:案涉工程兩次停工,主要原因是發包人施工手續不全,被政府叫停和發包人未及時支付工程款。發包人主張因治理霧霾導致案涉工程第一次停工,以及對停工期間的窩工人數有異議,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法院認定雙方均存在過錯,發包人對停窩工損失承擔主要責任,承擔80%的停窩工損失,承包人對停窩工損失承擔次要責任,自行承擔20%的停窩工損失。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終1335號
18、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裁判觀點 【裁判要旨】:發包人存在拖欠工程進度款的行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比例付款,且存在逾期十五個工作日仍未支付的情況。結合雙方提供的工程聯系單、商務聯系函、監理例會紀要等證據內容,發包人逾期付款的行為是造成整個工期延誤的主要原因。承包人并未按約定完成樓所有工程及地庫工程,因工程款問題施工并不積極,在整個施工過程中,承包人存在與發包人協調配合不暢的問題,承包人未及時完工負有次要責任。
案例文號:(2021)最高法民終623號
19、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裁判觀點【裁判要旨】:停工的原因是涉訴項目周邊滑坡,群眾阻止施工。而依據鑒定意見及其《補充說明函》對擾動滑坡原因的認定,地質工程勘察設計研究院為第一過錯人,應負主要責任;承包人為第二過錯人;監理公司為第三過錯人。地質工程勘察設計研究院、監理公司均系發包人委托。因此,對于承包人的停工損失,發包人應承擔主要責任,承包人應自行承擔次要責任。法院酌定發包人應承擔承包人停工損失的80%,承包人自行承擔20%。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再196號
20、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裁判觀點 【裁判要旨】:案涉工程工期延誤事由包括當地政府要求停工;承包人在工程監督管理等方面存在問題,影響工期;發包人設計變更導致工程量增加,發包人未及時提供三套圖紙且未在驗收資料上蓋章導致竣工驗收遲延等。案涉專業分包單位系由發包人指定,分包合同實質內容系由發包人確定,法院認定發包人對于分包單位工期延誤存在過錯,并根據各方過錯程度酌定承包人對工期延誤承擔60%主要責任,發包人承擔剩余40%的責任。
案例文號:(2021)最高法民終1241號
21、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裁判觀點【裁判要旨】:超合同工期的原因有工程量增加、交地延遲、拆遷補償等原因導致的村民阻工、洪水災害、設計變更以及施工作業面復雜等多種因素,同時也有承包人施工組織不合理、措施不科學、擅自停工等原因。且由于雙方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事實存在交叉,不能區分各自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具體時間段。法院根據已經認定的各自原因導致延誤工期的時間,認定發包人承擔主要責任,實際施工人承擔次要責任。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民終912號
22、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裁判觀點【裁判要旨】:索賠費用簽證大多為停工、窩工產生的人員工資、機械材料租賃費用等,索賠簽證均有工程監理單位蓋章。承包人在施工中也存在施工人員配備不到位等具體情況,從利益平衡角度酌情支持索賠費用。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終557號
23、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裁判觀點 【裁判要旨】:案涉《施工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約定應付的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時間不能超過10個日歷天,乙方有權停工,工期順延,并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由前所述,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故應當賠償由此給承包人造成的停工損失。現一審法院結合本案停工的具體事實,酌定停工天數為2個月,并據此計算停工損失具體數額,并無不當。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終234號
24、合同無效,但約定發包人導致的停工、窩工的,停、窩工損失發包人不承擔,參照約定執行。【裁判要旨】: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關于停、窩工損失以及由此產生的貸款利息、同期銀行透支利息等損失。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雖屬無效,但合同中關于工期約定的內容是與計算工程價款數額有關的內容,且是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時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予以參照適用。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關于工期條款的約定,其中第5.6.1條款約定:“因以下原因在施工關鍵線路(按乙方提交,并經甲方、監理確認的施工網絡圖中關鍵線路)造成工期延誤,經甲方確認,工期相應順延;但甲方不再承擔包括乙方窩工停工費等在內的任何費用(已經由乙方在增加的措施費中包干考慮):(b)甲方引起的工程延期開工、停建、緩建、暫停施工”,參照上述約定內容,因匯豐祥公司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匯豐祥公司給予順延工期,但不承擔四建公司的停、窩工損失。本案中,關于四建公司主張的1#、2#、3#樓因建設方案調整原因,致使其停工造成的損失問題,四建公司曾于2014年4月8日及2014年5月6日向匯豐祥公司發出2份《工作聯系單》,寫明案涉工程因匯豐祥公司原因造成停、窩工,匯豐祥公司以及監理工程師在該《工作聯系單》以及所附《進場人員窩工費用、機械周轉料具租賃費用清單》上簽字或蓋章,后匯豐祥公司按照四建公司發出的《工程延期報審表》,經過審核,同意延長工期77天。之后,對四建公司的停、窩工損失,盡管雙方也予以了協調、磋商,但最終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無法認定雙方對停、窩工損失問題達成了新的處理意見,故仍應當參照合同約定處理該問題。關于四建公司主張的案涉工程3#樓因功能調整致其停工所造成的損失問題,因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且亦應當參照合同約定處理該問題。故對四建公司要求匯豐祥公司承擔停、窩工損失以及由此產生的貸款利息、同期銀行透支利息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民終1145號
25、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裁判觀點【裁判要旨】:凱城公司與圣達公司于2007年6月14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將中油吉利街項目B區16棟樓的工程發包給圣達公司,圣達公司又將本案爭議的B2#、B3#、B4#三棟樓工程分包給了華洋公司。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本院認為,圣達公司將其總承包的16棟樓中的3棟樓以分包的名義轉給華洋公司承包的行為,屬于該條例所稱的轉包行為。
【案例文號】:(2013)民提字第156號
26、關于停工損失費問題【裁判要旨】:《結算清單》系工程停工后雙方在訴訟過程中對工程款進行的最終結算,結算金額中應考慮了停工損失問題,即使15960034、03元中未包含有停工損失也應當視為嘉源公司在雙方結算時放棄主張。而且本案系嘉源公司因行使不安抗辯權而要求解除合同的訴訟,嘉源公司有義務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故其請求另行判令凱悅公司賠償停工損失人民幣3952228元,缺乏依據,不予支持。
案例文號:(2016)閩民終1365號民事判決
27、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裁判觀點【裁判要旨】:承包人主張窩工損失,發包人主張工程遲延違約金。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確保工程按期完工是發包方和承包方共同的合同義務。根據合同約定,發包人應當在開工前提供圖紙并在開工后7天內,由發包人組織設計、勘察、監理、施工等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及設計交接,而從實際履行情況看,在開工許可證下發之前,尤其是新圖紙下發前,工期延誤的原因在于發包人重新下發圖紙。
開工許可證下發之后,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工期延誤的主要原因是發包人仍然存在多次圖紙設計變更和簽證洽商變更的情形。發包人的上述行為導致工程施工不能正常進行。承包人申請對人工費、材料費調差、窩工損失進行鑒定,鑒定機構結合承包人進場施工日期、承包人簽收最終完整圖紙的日期以及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實際下發的日期,依照政府工程取費標準,計算人工費、材料費調差以及窩工損失費等,符合實際。法院采信鑒定結論,支持承包人窩工損失主張。對發包人主張的工期延遲違約金,因工期遲延并不是承包人造成的,且從監理會議紀要等證據來看,雙方在實際履行中已經不再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的工期履行,故發包人依據《施工合同》約定主張工程遲延違約金,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終126號
28、因發包方未按合同約定期限提供圖紙、施工過程中變更設計等行為,導致工期延誤的,應對施工方由此增加的人工費、材料費調差、窩工損失承擔責任。【裁判要旨】:關于人工費、材料費調差部分工程款、窩工損失費應否計取。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確保工程按期完工是發包方和承包方共同的合同義務。根據合同約定,發包人應當在開工前提供圖紙并在開工后7天內,由發包人組織設計、勘查、監理、施工等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及設計交接,而從實際履行情況看,在開工許可證下發之前,尤其是新圖紙下發前,工期延誤的原因在于濱海名苑公司重新下發圖紙。在開工許可證下發之后,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工期延誤的主要原因是濱海名苑公司仍然存在多次圖紙設計變更和簽證洽商變更的情形。濱海名苑公司的上述行為導致工程施工不能正常進行。大慶建筑公司申請對人工費、材料費調差、窩工損失進行鑒定,鑒定機構結合大慶建筑公司進場施工日期、大慶建筑公司簽收最終完整圖紙的日期以及《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實際下發》的日期,依照天津市工程取費標準,計算人工費、材料費調差以及窩工損失費等,符合實際。一審法院對鑒定結論予以采信,并支持大慶建筑公司關于增加上述工程價款的主張,并無不當。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終126號
29、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裁判觀點 【裁判要旨】:實際施工人未提供證據證明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停建,也未舉出相應的施工記錄和監理記錄證明其存在停工的事實,其主張施工期間存在停窩工損失,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終1455號
30、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裁判觀點【裁判要旨】:承包人主張停工損失,但其主張的勞務款以及材料款,雖提供了結算協議及對賬單,但對于停工損失缺乏具體的計算依據及給付標準,也沒有提供實際支付該部分費用的證據;其主張的留守人員工資及正常費用,沒有提供實際發生及支付的證據。故對承包人主張的停工損失,不予支持。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終412號
31、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裁判觀點【裁判要旨】:《補充協議二》調整主體完工時間為2013年9月15日,根據承包人提交的《現澆結構尺寸偏差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混凝土工程報驗(審)申請單(通用)》《模板(拆除)工程檢驗批質量驗收》《填充墻砌體工程檢驗批質量驗收》,驗收日期為2013年11月28日、2013年10月27日、2013年10月8日,均晚于約定時間,承包人也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損失。故對承包人要求發包人支付窩工損失費用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民終848號
32、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裁判觀點【裁判要旨】:承發包雙方就停工補償及支付達成《工程復工補充協議》,協議約定發包人因資金問題導致工程停工,對承包人報送的直接及間接損失,發包人應當進行確認。后承包人出具《停工損失費用確認單》,報送了停工損失,發包人認可其中的部分損失補償金額,并且進行了支付。承包人收到款項之后的兩年內沒有提出異議,根據協議及履行情況,雙方對停工補償的數額已達成合意,發包人已將停工補償費支付完畢,對承包人要求發包人支付其停工補償費及資金占用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終523號
33、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裁判觀點【裁判要旨】:實際施工人證明其停工損失的主要證據系其單方制作的《工程聯系函》,函件提及的停工原因和停工事實未經發包人或監理人確認。實際施工人提供的《機械租賃合同》,以及單方統計的《工程量清單》承包人也不予認可。上述函件、《機械租賃合同》、《工程量清單》等證據作為間接證據,不能證明實際施工人因案涉工程遭受的實際停工損失,實際施工人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主張的停工損失的請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終2027號
34、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裁判觀點【裁判要旨】:承包人向發包人發出2份《工作聯系單》,載明案涉工程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窩工,發包人以及監理工程師在該《工作聯系單》以及所附《進場人員窩工費用、機械周轉料具租賃費用清單》上簽字或蓋章,后發包人對承包人報送的《工程延期報審表》經過審核,同意延長工期77天,雙方未對停、窩工損失問題達成新的處理意見。根據合同約定,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發包人給予順延工期,不再承擔承包人的停、窩工損失,該損失應由承包人自行承擔。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民終1145號
35、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裁判觀點【裁判要旨】:對于停工損失缺乏具體的計算依據及給付標準,承包人沒有提供實際支付該部分費用的證據;其主張的留守人員工資及正常費用,沒有提供實際發生及支付的證據,不能證明承包人因案涉工程遭受的實際停工損失。承包人并未舉出發包人存在未按合同約定提供資金及是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停建的證據,也未舉出相應的施工記錄和監理記錄證明其存在停工的事實,以及發包人同意給付停工損失的相應證據,承包人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終1455號
36、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裁判觀點【裁判要旨】:《采購及安裝項目協議合同書》約定,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到貨時間供貨到施工現場并按進度施工。《合作協議》約定,承包人負責所供材料出現質量問題或加工周期不及時所造成的損失。而發包人與另一承包人蓋章確認[LC1][2]的《材料供應計劃》和《管材到場時間表》能夠證明承包人存在供應管材不及時的情形,其應對延期供貨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合同外增加的窩工費由承包人自行承擔。
案例文號:(2017)最高法民再419號
37、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裁判觀點【裁判要旨】:承包人在開工前領取了大部分施工圖紙、發包人按照付款節點超付了進度款,雖然發包人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時間晚于開工時間,但并不存在承包人所稱的因發包人原因致使其無法施工的事實,原審認定“發包人未拖延開工、承包人領取了全部圖紙、發包人超額支付了進度款,承包人稱發包人原因延誤工期不屬實”并無不當,故承包人主張的誤工損失無事實依據,不予支持。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民終774號
38、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裁判觀點【裁判要旨】: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應當賠償由此給承包人造成的停工損失。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終234號
39、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裁判觀點【裁判要旨】:本案在開工許可證下發之前,工期延誤的原因在于發包人重新下發圖紙。在開工許可證下發之后,工程實際施工中,工期延誤的主要原因是發包人仍然存在多次圖紙設計變更和簽證洽商變更的情形。發包人的上述行為導致工程施工不能正常進行。承包人申請對人工費、材料費調差、窩工損失進行鑒定,法院對鑒定意見予以認可,認定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上述損失。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終126號
40、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裁判觀點【裁判要旨】:發包人提交的部分施工日志,因沒有承包人蓋章或授權的工作人員簽字,不能證實其真實性,相關付款憑證亦不足以否定停工的事實,法院以發包人、工程監理機構簽字蓋章確認的《報告》認定因發包人拖欠工程進度款導致的停工天數,支持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各項損失費用。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民再320號
41、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裁判觀點【裁判要旨】:發包人欠付工程款的行為影響案涉工程的施工進度,承包人提供的相關《索賠通知書》《索賠申請單》《索賠時間/金額審批表》等索賠資料,均經過監理人簽證審批,同意上報發包人,并最終經發包人員工簽字審核,最終核定索賠金額,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停工、窩工期間損失。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終1585號
42、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裁判觀點【裁判要旨】:案涉工程尚未竣工驗收交房,逾期期限不確定,原審法院對該發包人主張的逾期交房損失未予處理亦無不當。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民終44號
43、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裁判觀點【裁判要旨】: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逾期完工違約責任,系獨立的訴訟請求,本案中應以反訴形式提出,法院才能夠合并審理。發包人未提出反訴,法院在本案中不應予以審理。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終3號
44、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裁判觀點【裁判要旨】:案涉工程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時間遲于合同約定竣工日期,至今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相關手續,既違反法律規定,也違反合同約定,還致使案涉工程無法正常施工。即使工程實際開工,但因工程欠缺開工的基本條件,亦屬于違法開工。在約定的竣工日期屆滿后,發包人仍在向承包人發出關于圖紙變更調整、施工工藝細化的相關通知,把控工程進度,發包人對于逾期竣工存在過錯。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民終337號
45、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裁判觀點【裁判要旨】:發包人和承包人簽訂《承諾書》,對停工期間的停工損失數額達成一致意見,發包人在《承諾書》上蓋章,雖發包人辯稱因受到脅迫出具該《承諾書》,但并無證據證明,因此停工損失應由發包人承擔。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再324號
46、施工方什么情況下可以主張窩工損失?【裁判要旨】:首先,南通通博公司主張被上訴人未在約定開工時間前交付符合施工條件的場地,但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該主張。
其次,南通通博公司提交的工資表、考勤記錄、機械設備租賃合同等證據均系其單方制作,缺乏其他證據予以佐證,不足以證明和案涉工程的關聯性。即使上述證據與案涉工程相關,南通通博公司知悉施工現場實際情況,其在未取得合同的情況下進場,后又沒有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具有主要過錯。
最后,雙方已經簽署《結算確認書》對全部債權債務一攬子清理結算,應當具有終局性。現其在結算完畢后 9 個月再次主張停窩工損失缺乏依據。
案例文號:(2021)陜民終1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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