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一女子在社交媒體網站發帖稱,她在景區玩漂流時,被人用高壓水槍打傷一只眼睛。目前,當地文旅、公安等部門已介入調查。涉事男子已找到,其稱使用的水槍非工業用高壓水槍,而是在景區購買的“玩具”。當地公安機關將對涉案水槍進行鑒定(據澎湃新聞6月11日報道)。雖然事件真相有待進一步調查,但“水槍傷人事件”的再次上演,又一次將公共安全頑疾暴露在公眾面前。2021年,一游客在北京歡樂谷游玩時被人用水槍射中致耳膜穿孔;今年4月,有人在云南西雙版納潑水節中被人用高壓水槍擊傷眼球……當“玩具”變成“兇器”,我們不得不承認:“水槍傷人”看似意外,實為人禍。這種傷人利器為何能在人流密集的景區泛濫,又頻頻生事?
首先折射出事前監管的薄弱。一方面,源頭失守,導致部分殺傷力驚人的市售水槍暢通無阻。高壓水槍作為一種常見的多功能工具,本該應用于車輛清洗、食品加工、消防滅火等場景,但市場上充斥著大量標注“玩具”卻可噴射高壓水柱的水槍產品。而根據產品質量法規定,無論有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都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另一方面,入口失察,景區禁令淪為“紙老虎”。旅游法明確要求,景區開放應當“有必要的安全設施及制度,經過安全風險評估,滿足安全條件”。很多景區雖然反復廣播提醒游客“禁止攜帶高壓水槍”,但在落實環節卻掉了鏈子。高壓水槍輕易突破禁令,甚至很輕松就“潛入”景區,這無異于將“禁止攜帶易燃物”標語貼在火藥桶旁,卻不對易燃物設防,景區的安全承諾自然也無從兌現。
除監管缺位外,法律懲治的“軟”與“慢”也助長了“有教訓不吸取”的怪圈。一些“持槍”傷人者之所以明知故犯,其中不乏法律震懾不足帶來的低成本預期。實踐中,此類傷人事件往往被定性為民事糾紛或輕微治安案件,淺處理、軟處理居多,法律震懾力度顯然不夠。因此,要杜絕違規攜帶高壓水槍進景區,提高違法成本能為大眾敲響一記警鐘。如果上述受害人確實因此眼睛失明,涉事男子就不是僅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那么簡單,其行為可能涉嫌故意傷害罪。對惡意使用水槍傷人者,唯有讓其付出慘痛代價,方能遏制“玩鬧變傷害”的沖動,也能給大眾帶來強力震懾。
水槍的每一次“走火”,都是對公共安全的極大挑戰。能否全面禁止危害人身安全的高壓水槍進入景區?有無更安全、可控的替代品來滿足游客玩樂需求?歡樂之水變成刺痛之淚再次提醒我們,只有以更嚴密的標準劃清“玩具”與“兇器”的界限,讓“偽玩具真兇器”遠離生活,才能還公眾一個安全無憂的游玩空間。
(來源:檢察日報·法治新聞版 作者:王昱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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