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營造放心消費環境、提振消費信心,2025年,河南省市場監管部門聚焦消費領域突出問題,深入開展“守護消費”鐵拳行動,查處了一批與群眾利益息息相關的違法案件。6月10日,河南省市場監管局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新鄉市封丘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農資門市部虛假宣傳案
2024年9月27日,封丘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該縣某農資門市部進行檢查,現場發現該門市部張貼有“鄭麥20”小麥種子的宣傳頁,宣傳頁顯示“CCTV央視推薦、安全型小麥領跑者、鄭麥20種了都說行”等宣傳字樣;張貼有“中育1702”小麥種子的宣傳頁,宣傳頁顯示“中育1702高產獨一無二!”等宣傳字樣。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對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違法行為。2025年1月16日,封丘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0.4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焦作市博愛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供銷合作社農資批發部銷售不合格農用薄膜案
2025年1月8日,博愛縣市場監管局接到監督抽查結果通知,顯示某供銷社農資批發部銷售的農用薄膜,拉伸負荷和斷裂標稱應變等項目,不符合《聚乙烯吹塑農用地面覆蓋薄膜》(GB 13735—2017)的標準要求。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1月和2022年7月,共購進320卷農用薄膜,貨值金額1.87萬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構成銷售不合格農用薄膜的違法行為。2025年3月14日,博愛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沒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南陽市社旗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楊某銷售不合格化肥案
2024年9月23日,根據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驗報告顯示,楊某銷售的“凱爾國際?”復合肥料,鉀(K2O)的質量分數、氯離子的質量分數不符合《復合肥料》(GB/T 15063—2020)標準要求,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社旗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調查,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9月5日,購進10噸“凱爾國際?”復合肥料,貨值金額3萬元,至案發,該批化肥已全部銷售完畢,違法所得0.72萬元,且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構成銷售不合格化肥的違法行為。2025年2月7日,社旗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沒款3.87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駐馬店市遂平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農資門市部銷售不合格化肥案
2024年9月26日,根據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驗報告顯示,當事人銷售的品牌復合肥料,總養分以及氮、磷、鉀等指標不符合《復合肥料》(GB/T 15063—2020)標準要求,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9月15日,在某公司購買了6噸“中農泉”品牌復合肥料,貨值金額1.92萬元,該批肥料已全部銷售完畢,違法所得0.12萬元,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構成銷售不合格化肥的違法行為。2025年3月21日,遂平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沒款2.6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安陽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殷都區某物資經銷部使用未經檢定的計量器具案
2025年3月7日,安陽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殷都區某物資經銷部進行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涉嫌使用未經檢定的計量器具進行結算。經查,當事人于2020年年初開始使用型號為SCS-30的電子汽車衡,用于物資回收時進行計量結算,該電子汽車衡自投入使用至被查處時,從未申請過強制性檢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河南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構成使用未經檢定的計量器具的違法行為。2025年4月22日,安陽市市場監管局依據《河南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沒款0.2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鄭州市新鄭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生產不合格的滅火器案
2024年12月26日,新鄭市市場監管局接到監督抽查結果通知,顯示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MFZ/ABC4型手提式干粉滅火器,滅火劑充裝總量誤差不符合《手提式滅火器》(GB 4351.1—2005)標準要求,判定為不合格。經查,2024年4月1日,當事人生產MFZ/ABC4型手提式干粉滅火器46具,貨值金額為0.16萬元,違法所得0.0069萬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生產不合格滅火器的違法行為。2025年3月27日,新鄭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沒款0.3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開封市通許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自來水有限公司使用未經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案
2025年3月3日,通許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自來水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在某區安置房安裝使用的52塊水表未貼檢定合格印、證標記,且提供不出有效的檢定證書,執法人員當場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3月28日,執法人員再次核查發現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逾期未整改。經查,當事人采購了某品牌DN-20型號水表52塊,未經檢定安裝至某區安置房,并使用該水表收取水費。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河南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使用未經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的違法行為。2025年4月22日,通許縣市場監管局依據《河南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04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洛陽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商貿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的學生校服案
2025年3月24日,洛陽市市場監管局接到案件線索,稱洛陽某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學生校服為不合格產品。經查,當事人自購原材料委托某服裝廠加工生產學生校服,加工后的校服成衣未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檢驗。經執法人員送檢,結果顯示其中一批產品棉纖維含量為零,不符合《中小學生校服》(GB/T 31888—2015)標準要求。同時,執法人員根據當事人的銷售單據查明,出售的不合格校服貨值金額為1.3萬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構成銷售不合格的學生校服的違法行為。2025年5月6日,洛陽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沒款1.69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三門峽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湖濱區某餐飲店經營摻假摻雜驢肉的食品案
2024年12月24日,三門峽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湖濱區某餐飲店進行日常監督檢查,該店主要從事驢肉湯等20余種驢肉制品的經營。執法人員在該店操作間低溫冷柜內發現產品名稱為凍馬肉的預包裝肉制品4袋,無任何標簽標識的真空包裝熟肉2袋,在其操作間貨架上發現特濃驢肉香粉5桶。經查,當事人為降低經營成本,把凍馬肉、驢肉、驢骨頭和特濃驢肉香粉放一起熬湯、鹵制,加工完成后將馬肉冒充驢肉銷售。自2024年10月至12月,從某凍品商行處購進凍馬肉272kg,且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以及未留存進貨票據憑證。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位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構成經營摻假摻雜驢肉的違法行為。2025年4月22日,三門峽市市場監管局依據《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位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商丘市睢陽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母嬰用品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4年12月2日,睢陽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某母嬰用品店涉嫌銷售侵犯“世喜”牌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6月,購進“世喜”牌奶瓶、奶嘴等系列產品,貨值金額0.43萬元,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以及未留存進貨票據憑證。經商標所有人北京申創世紀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鑒定,上述產品均為假冒注冊商標專用權產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2025年2月25日,睢陽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全部侵權產品、罰款0.45萬元的行政處罰。
來源: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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