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上海蘭迪(深圳)律師事務所主任、蘭迪海關財稅團隊負責人孫國東律師
摘要:邊民互市貿易是指邊境地區邊民在我國陸路邊境20公里以內,經政府批準的開放點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過規定的金額或數量范圍內進行的商品交換活動。為了配合并促進邊民互市貿易,有必要實行負面清單制度,以劃定不得從事的經營活動。
關鍵詞:邊民互市互市貿易負面清單
前言
為加強和改進邊民互市貿易管理,鼓勵發展邊民互市貿易,深入推進興邊富民行動計劃,商務部、海關總署于2020年5月15日發布了《關于印發<邊民互市貿易進口商品負面清單>的通知》(商貿函〔2020〕158號)(以下簡稱《負面清單》),該通知指出,除《邊民互市貿易進口商品負面清單》所列商品外,邊民均可通過互市貿易方式進口。進口商品須來源自周邊國家。
列入《負面清單》的商品,不得以邊民互市貿易進口。本文擬就《負面清單》列出的十四條逐個作詳細解析。
第一條:《禁止進口貨物目錄》
根據《對外貿易法》第十七條,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的規定,制定、調整并公布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技術目錄。自2001年12月以來,至今我國已制定《禁止進口貨物目錄》共九批(第一批至第九批),其中第二批被《禁止進口的舊機電產品目錄》取代,第四批、第五批被廢止。
《禁止進口貨物目錄》是禁止進口的主要部分,列入其中的貨物,不準進口;而除了目錄以外的禁止進口貨物,則以臨時決定或由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來規定,見《負面清單》第十四條。
第二條:《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
根據《對外貿易法》第十七條,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的規定,制定、調整并公布限制進出口的貨物、技術目錄。每年度商務部、海關總署都會發布《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最新的目錄見商務部公告2024年第66號(關于公布《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2025年)》的公告)
列入《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的商品屬于限制進口貨物,應當向商務部申請辦理進口許可證,進口時憑許可證向海關申報辦理進口納稅手續。
第三條:《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管理目錄》
《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商務部是全國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及規章制度,監督、檢查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的執行情況,處罰違規行為。該辦法第四條規定,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制定和發布《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其中,進口部分的目錄是《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管理目錄》。
最新有效的《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管理目錄》見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67號。列入《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管理目錄》的貨物,屬于限制進口貨物,必須向商務部門申請辦理《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進口時憑許可證向海關申報辦理進口納稅手續。
第四條:《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
為履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國家瀕管辦、海關總署共同發布《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
列入《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有瀕危物種和其他物種:瀕危物種包括CITES附錄所列物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其他物種指瀕危物種以外的列入《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的野生動植物。相對應地,分別需要辦理《野生動植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和《非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物種證明》,進口時憑上述證明書或證明向海關申報辦理進口納稅手續。
最新有效的《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見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海關總署公告2022年第2號。
第五條、第六條:《精神藥品品種目錄》《麻醉藥品品種目錄》
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目錄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其中,藥用類精神藥品分為第一類精神藥品和第二類精神藥品。最新的《精神藥品品種目錄》《麻醉藥品品種目錄》是由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安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布的《麻醉藥品品種目錄(2013年版)》和《精神藥品品種目錄(2013年版)》,該兩個目錄后有調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海關總署發布了公告2013年第54號,公布了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海關商品編號,方便企業通關申報時使用。
列入上述目錄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國家實行進出口準許證管理,屬于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進口、出口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應當取得國家藥監局頒發的進口準許證、出口準許證。其中進口部分,由經營者申請辦理進口準許證,進口時憑許可證向海關申報辦理進口納稅手續。
第七條:《興奮劑目錄》
按照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反對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國際公約》和國務院《反興奮劑條例》的有關規定,國家體育總局、商務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海關總署、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了公告第79號,公布了《2025年興奮劑目錄》。公告規定興奮劑目錄中所列物質的生產、銷售、進出口以及反對使用興奮劑的監督管理工作。蛋白同化制劑和肽類激素的進出口管理按照《蛋白同化制劑和肽類激素的進出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海關總署、國家體育總局令第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反興奮劑條例》,國家對興奮劑目錄所列禁用物質實行嚴格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生產、銷售、進出口。進口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除依照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取得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給的進口藥品注冊證書外,還應當取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進口準許證。興奮劑目錄所列禁用物質屬于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其生產、銷售、進口、運輸和使用,依照藥品管理法和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特殊管理。
第八條:《進出口農藥管理名錄》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和穩外資外貿決策部署,履行《關于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義務,便利農藥進出口貿易、提高通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農藥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農業農村部、海關總署發布公告第416號,公布《進出口農藥管理名錄》(2022年),還對優化農藥進出口管理服務措施作出規定。
根據上述公告,進出口的農藥應在我國取得農藥登記,進出口農藥的單位應取得相應的農藥經營許可證,并對農藥的質量負責,出口的農藥還應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
第九條:《黃金及其制品進出口管理商品目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國發〔1983〕95號文印發)有關規定,列入《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管理商品目錄》的貨物進出口通關時,海關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簽發的《中國人民銀行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準許證》辦理驗放手續。
現行有效的《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管理商品目錄》見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32號。
第十條:《進口廢物管理目錄》
根據生態環境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53號,我國于2021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進口固體廢物,凡是固體廢物都被禁止進境。此前對于進口廢物按《進口廢物管理目錄》實行分類管理(禁止進口、限制進口、非限制進口)。
由于上述公告的實施,《負面清單》的此條規定已不再有效。
第十一條:《中國嚴格限制進出口的有毒化學品目錄》
根據《化學品首次進口及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規定》,國家環境保護局對化學品首次進口和有毒化學品進出口實施統一的環境監督管理,負責全面執行《倫敦準則》的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發布中國禁止或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名錄,實施化學品首次進口和列入《中國禁止或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名錄》內的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的環境管理登記和審批,簽發《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證》和《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發布首次進口化學品登記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列入《名錄》的有毒化學品的進出口憑國家環境保護局簽發的《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驗放。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根據其職責協同國家環境保護局對化學品首次進口和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申請資料的有關內容進行審查和對外公布《中國禁止或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名錄》。
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的決定》,生態環境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32號(關于發布《中國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名錄》(2023年)的公告),凡進口或出口上述名錄所列有毒化學品的,應按本公告及附件規定向生態環境部申請辦理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并憑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向海關辦理進出口手續。
第十二條:其他需要限制邊民互市貿易進口的商品:天然橡膠、木材、化肥、煤炭、原油等商品
天然橡膠、木材、化肥、煤炭、原油等商品屬于進口大宗工業產品類,其中天然橡膠、化肥、煤炭、原油還屬于自動許可證管理商品范圍,不適宜于以邊民互市的形式進口,因而將其列入《負面清單》。
第十三條:不符合國家檢疫準入、檢疫許可和其他準入條件的商品
檢疫準入是國家對于進境的動植物及產品實施準入管理的措施,海關總署根據《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通過公告發布獲得我國檢疫準入的進境動植物及產品,并在官網上公布相關名單或目錄,如《獲得我國檢疫準入的新鮮水果種類及輸出國家地區名錄》《符合評估審查要求的國家或地區輸華肉類產品名單》《符合評估審查要求及有傳統貿易的國家或地區輸華食品目錄》等。
檢疫許可是海關根據《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對于進境動植物及產品辦理檢疫審批并許可予以進境的管理措施。輸入動物、動物產品和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五條第一款所列禁止進境物的檢疫審批,由國家動植物檢疫局或者其授權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負責。輸入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檢疫審批,由植物檢疫條例規定的機關負責。
未獲得檢疫準入的商品,以及應當辦理檢疫許可的動植物及產品,而未獲得檢疫審批、予以許可的,均不許進境,也不得以邊民互市貿易的形式進口。
第十四條:未列入《禁止進口貨物目錄》,但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實施禁止進口管理的其他商品
對應《負面清單》第一條“《禁止進口貨物目錄》”,根據《對外貿易法》,除了《禁止進口貨物目錄》外,還有兩種情形的禁止進口:一是國務院對外貿易部門會同其他部門發布臨時決定所規定的禁止進口貨物,二是對文物和野生動物、植物及其產品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禁止進口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結束語
《負面清單》所覆蓋的商品范圍,大多是國家禁止、嚴格限制的商品,這些商品也不得以邊民互市的形式進口。所謂《負面清單》的意義本來就在于,通過這一清單形式,告訴公眾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負面清單》就是法有明文禁止,除此之外,公眾均可作為。在此基礎上,商務部、海關總署發布的《負面清單》,其鼓勵邊民互市自救、促進邊境地區經濟發展之寓意十分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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