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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世,一套房產竟成兄弟姐妹反目的導火索。公證遺囑能否一錘定音?贈與協議又該如何認定?今天,我們通過真實案例,揭開遺產繼承糾紛背后的復雜法律較量。
案情梳理
(一)人物關系與遺產背景
張建國與李淑珍是夫妻,育有四個子女:長子張偉、次子張勇、女兒張麗、小女兒張敏 。2009 年 2 月 25 日,張建國離世;2018 年 9 月 10 日,李淑珍也離開了人世,二老生前均未留下遺囑和遺贈。他們留下的核心遺產,是位于北京市豐臺區的一號房屋,該房產于 2002 年3 月 28 日登記在張建國名下,建筑面積 61.8 平方米,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此外,李淑珍去世時還留下存款、現金及撫恤金,一場圍繞遺產分割的家庭紛爭就此展開。
(二)當事人訴辯主張
原告主張(張偉、張勇、張麗):張偉、張勇、張麗向法院起訴,要求依法繼承父母遺產一號房屋 。他們表示,父母去世后未留遺囑,該房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四兄妹應按法定繼承分割。但張敏拒絕配合辦理相關手續,無奈之下只能訴諸法律 。
被告抗辯(張敏):張敏堅決不同意原告訴求,提出三點理由:
公證遺囑效力:母親李淑珍留有經北京市某公證處公證的遺囑,明確將一號房屋中屬于她的份額全部由自己繼承,該遺囑合法有效 。
贈與協議約束:大哥張偉曾于 2014 年 9 月 27 日簽署贈與協議,承諾在父母百年后將自己應繼承的房屋份額無償贈與自己,且該贈與不可撤銷。張敏認為,此贈與基于自己放棄另一處房產拆遷利益作為交換,屬于財產利益交換,張偉無權反悔 。
贍養與居住情況:父親去世后,母親一直與自己同住,由自己一家負責照料直至離世 。一號房屋是自己唯一住房,而三位原告成家時均已分得獨立住房,自己不應被排除在外。此外,她還指出母親去世時留下的存款、現金及撫恤金由張麗保管,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分割 。
(三)關鍵事實認定
房產歸屬:一號房屋為張建國與李淑珍夫妻共同財產,登記在張建國名下 。
遺囑與贈與:
李淑珍的公證遺囑明確將其房產份額留給張敏,三原告認可遺囑真實性 。
張偉簽署的贈與協議承諾將其繼承份額贈與張敏,各方認可協議真實性,但張偉主張撤銷贈與 。
存款爭議:李淑珍留下的存款、利息、撫恤金、喪葬費共計309,175 元由張麗保管 。張麗稱部分錢款用于家庭支出,但張敏僅認可支付保姆工資、母親生活費及喪事費用,對其他支出存疑 。
房屋估值與繼承意愿:四兄妹均認可一號房屋市場價值 300 萬元,并同意繼承份額為:張偉、張勇、張麗各占 10%,張敏占 70% 。
案件分析
(一)法律適用原則
本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物權編及合同編相關規定,核心判斷遺囑效力、贈與協議可撤銷性及遺產分割方式。
(二)爭議焦點解析
公證遺囑的優先性:根據法律,公證遺囑效力優先。李淑珍的公證遺囑符合法定形式,明確處分其房產份額,合法有效,故其份額應按遺囑由張敏繼承。
贈與協議的可撤銷性:雖然張偉簽署贈與協議,但房產屬于不動產,其權利轉移以登記為準 。因雙方未辦理物權變更登記,贈與財產權利未轉移。且該贈與協議不屬于公證贈與或具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根據法律規定,張偉有權在權利轉移前撤銷贈與 。張敏主張協議為財產交換,但未提供證據,法院不予采信 。
存款分割規則:對于有爭議的存款,張麗需對支出承擔舉證責任 。因她僅提供手寫明細,無其他證據佐證,法院僅認可雙方無爭議的支出部分,剩余款項按法定繼承由四兄妹均分。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一號房屋由張偉、張勇、張麗各繼承 10% 份額,張敏繼承 70% 份額 ;
張麗在判決生效 7 日內,分別向張偉、張勇、張敏支付 64,224.75 元 。
案件啟示
(一)遺囑規劃要趁早
提前訂立遺囑能避免家庭糾紛,公證遺囑效力最高,建議涉及大額財產時優先選擇 。遺囑內容需明確具體,避免模糊表述引發爭議。
(二)贈與協議需謹慎
不動產贈與未登記前可撤銷,涉及重大財產贈與時,建議及時辦理過戶或公證 。若為附條件贈與,需明確約定條件并留存證據。
(三)財產支出留憑證
處理遺產相關支出時,務必保留發票、收據、轉賬記錄等憑證 。缺乏證據可能導致支出不被認可,影響遺產分割結果。
遺產繼承不僅關乎財產分配,更牽扯親情冷暖 。如果您正面臨繼承難題,或對遺囑、贈與等法律問題有疑問,歡迎咨詢專業律師團隊,我們將為您提供精準、有效的法律解決方案,守護您的合法權益。(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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