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初次審議了《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修訂草案)》。初審后,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機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修改,擬提交2025年7月份召開的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為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質量,現將修訂草案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社會各界群眾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1.發送電子郵件至
sxrdfgwfgec@163.com;
2.寄信至山西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地址:太原市迎澤大街319號
郵編:030073
信封右上角請注明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修訂草案)征集意見。
意見征集截止日期:2025年7月12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6月11日
征求意見稿
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
承包法》辦法(修訂草案)
(2004年9月25日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5年7月 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土地不得買賣。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維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保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以下統稱農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門)依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以及承包經營合同的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經營權的登記;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由本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辦理所屬各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經營權的登記。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以及承包經營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承包經營合同管理、登記頒證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等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服務體系,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隊伍建設。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發包本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并與承包方依法簽訂書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ㄒ唬┌l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ǘ┏邪恋氐拿Q、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ㄈ┏邪郊彝ブ芯哂型恋爻邪洜I權的成員信息;
?。ㄋ模┏邪谙藓推鹬谷掌冢?/p>
(五)承包土地的用途;
(六)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ㄆ撸┻`約責任。
第九條 承包合同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谋疽幏?;
?。ǘ﹥热莺戏?;
(三)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p>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指導發包方和承包方訂立、變更或者終止承包合同,發現承包合同不符合前款要求的,應當及時通知發包方更正。
第十條 承包方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承包土地,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未經依法批準不得用于非農建設,不得棄耕拋荒,不得破壞承包土地農田防護林,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第十一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土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方應當依法收回承包土地:
?。ㄒ唬└?、草地農村承包經營戶內家庭成員全部死亡的;
?。ǘ┝值剞r村承包經營戶內家庭成員全部死亡且無繼承人的;
?。ㄈ┺r村承包經營戶內家庭成員全部遷入其他集體經濟組織,并以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取得承包土地的;
?。ㄋ模┺r村承包經營戶內家庭成員全部自愿放棄承包土地的;
?。ㄎ澹┓?、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土地,但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土地等特殊情形,需要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適當調整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l包方對符合條件的農戶范圍、調整順序、調整面積等事項進行確認并擬訂調整方案;
?。ǘ┕菊{整方案,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ㄈ┙洷巨r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調整方案,法律法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有更嚴格規定的,從其規定;
?。ㄋ模┱{整方案通過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發包方應當將調整方案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門批準;
?。ㄎ澹┌l包方組織實施調整方案;
?。┖炗喕蛘咦兏邪贤⑼晟频怯浭掷m。
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第十三條 下列土地應當用于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
?。ㄒ唬┘w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
(二)集體經濟組織通過依法開墾、復墾等方式增加的土地;
?。ㄈ┏邪揭婪?、自愿交回的土地;
?。ㄋ模┌l包方依法收回的土地。
前款所列土地用于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的,應當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通過;尚未用于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的,可以依法流轉,流轉期不得超過五年。
第十四條 承包期內,家庭承包戶分立、合并的,應當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且經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全部家庭成員協商一致,并簽訂書面協議。
家庭承包戶分立、合并的,應當向發包方提出書面申請,經發包方同意后,重新簽訂承包合同。
第十五條 農村土地承包應當遵循男女平等原則,不得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征收、征用、占用補償等合法權益。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土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土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土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土地。
因結婚男方到女方家落戶的,適用前款規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結婚后在遷入地取得承包土地的,遷入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相關情況書面告知遷出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十六條 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Q后的承包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的,應當及時向發包方備案。
第十七條 承包方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發包方提交申請。發包方應當在收到承包方的書面申請后十五日內書面答復,簽署意見、加蓋印章。
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由受讓農戶與發包方簽訂承包合同,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
第十八條 承包土地被征收、發包方依法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方消亡的,發包方應當變更或者終止承包合同。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承包合同變更、終止的,承包方向發包方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兏?、終止承包合同的書面申請;
?。ǘ┰邪贤?;
(三)承包方分立或者合并的協議,交回承包土地的書面通知或者協議,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轉讓合同等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ㄋ模┚哂型恋爻邪洜I權的全部家庭成員同意變更、終止承包合同的書面材料;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承包合同變更、終止的,應當依法申請辦理權屬登記或者注銷。
第十九條 承包合同訂立、變更和終止的,縣級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查規程,組織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查。
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查可以依法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開展。
第二十條 承包方將承包土地棄耕拋荒連續兩年以上的,發包方應當督促承包方恢復耕種;經督促承包方仍未恢復耕種的,發包方可以組織臨時代耕。組織代耕前,發包方應當書面告知承包方,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公告。
代耕方在代耕期間享有相應的權利并履行相應的義務。承包方要求繼續從事土地經營的,應當提前通知發包方及代耕方,代耕方應當在收獲當季農作物后終止代耕,交回代耕土地。
第二十一條 承包方自愿委托發包方、中介組織或者他人流轉其土地經營權的,應當由承包方出具流轉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事項、權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
受托方接受承包方的委托后,應當依法辦理,不得超越承包方的授權,不得損害承包方利益。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二十二條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經營,也可以將土地經營權折股量化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后,再實行承包經營或者股份合作經營。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優先承包。
第二十三條 以其他方式發包農村土地的,發包方應當事先將發包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示。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還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并公示。
以其他方式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同意后,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四條 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應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
第四章 服務保障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村產權交易市場服務體系,開展土地經營權流轉政策咨詢、信息發布、合同簽訂、交易鑒證、權益評估、融資擔保、檔案管理等服務,引導流轉雙方依法有序開展土地經營權流轉。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資格審查、項目審核和風險防范制度。
對整村(組)土地經營權流轉面積較大、涉及農戶較多、經營風險較高的項目,流轉雙方可以協商設立風險保障金。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等相關文件檔案管理制度,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信息化管理。
承包方有權查閱、復印與其承包土地相關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權證登記簿等資料,農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門、不動產登記機構等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為承包方提供便利,不得拒絕或者限制,不得收取費用。
發包方應當將農村土地承包檔案納入村級檔案管理,為承包方、土地經營權人等利害關系人查閱、復制有關材料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農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信息、承包合同信息等互通共享。
第二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向達成流轉意向的當事人提供流轉合同示范文本,并指導雙方簽訂流轉合同。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土地經營權流轉臺賬,及時準確記載流轉情況。
第三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其管理活動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轄有農村土地的街道辦事處履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以及承包經營合同管理職責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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