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把補償款打到農戶社保卡上就可以強制清除農民承包地嗎?這是盛廷律師承辦的一起真實的案件。市政府和村民李先生就拆遷補償問題未達成一致,村委會就在村民不知情的情況下將錢打到他的社保卡上,在法庭上更以此為由辯稱自己的拆除行為合法,在翟祎律師和史夢舟兩位拆遷律師有理有據的辯論下,法院最終認定市政府和街道辦的行為違法。
案情簡介
李先生是河北省新樂市某村的村民,在該村擁有合法承包地。2021年7月,市政府發布《征地啟動公告》,擬征收新樂市集體土地。
2021年10月,市政府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拆遷補償標準等問題進行了公示。
2023年2月,市政府發布了正式的《土地征收公告》,李先生的承包地在征收范圍內。
雙方就拆遷補償問題難以達成一致,2023年3月,村委會在李先生不知情的情況下將32萬元補償款偷偷打到他的社保卡上,隨后對李先生承包地上種植的樹木進行了強制清除。
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李先生向北京市盛廷律師事務所進行了拆遷法律咨詢,在二位律師的幫助下,李先生將街道辦和市政府一同告上法庭。
庭審信息
案號:(2023)冀01行初686號
案由:不服強制清除地上附著物案
法院: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林某
被告:新樂市人民政府、新樂市某街道辦事處
訴求:確認二被告強制清除承包地附著物的行為違法
主要承辦律師
史夢舟律師
翟祎律師
裁判觀點
法院認為
01.關于被告資格認定
根據“誰行為,誰被告”的原則,法院認為新樂市人民政府作為征收土地的實施主體,應當對征收土地承擔實施主體責任。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某街道辦事處與新樂市人民政府共同實施了清除行為,因此某街道辦事處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
02.關于強制清除行為的合法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行政機關沒有強制執行權,除非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新樂市人民政府在未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交出土地的情況下,其強制清除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
03.關于征地程序的合法性
盡管新樂市人民政府在案涉土地征收過程中發布了《征地啟動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和《土地征收公告》,但并未證明其在清除行為前已依法定程序要求原告交出土地。
04.關于補償款支付的合法性
盡管市政府聲稱李先生已經獲得了補償,但法院認為新樂市人民政府在未依法定程序進行的情況下,其清除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因此判決清除行為違法。
勝訴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被告新樂市人民政府清除原告承包地上附著物的行為違法;
二、駁回原告李某對被告新樂市某街道辦事處的起訴。
補償的支付不能替代法定程序的遵守,任何行政行為,包括土地征收和清除地上附著物,都必須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如果行政機關未嚴格依法行政,未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以及獲得補償的權利,那被征收人可以通過行政訴訟,讓行政機關接受法院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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