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轉業志愿兵的漫漫維權路
1985年的寒冬,湖南攸縣17歲的青年吳政才懷揣著對國家的赤誠,踏上了從軍之路。14年的軍旅生涯,他在空軍飛行學院與海軍部隊中淬煉成長,從青澀少年成長為一名光榮的志愿兵,并榮獲三等功。然而,1999年退役時,他手中的《接收安置轉業志愿兵通知書》并未成為他新生活的通行證,反而成為他長達24年維權之路的起點。
一紙“承諾”埋下隱患,程序瑕疵引發爭議
1999年4月,吳政才的轉業申請獲批。同年6月,他持介紹信前往江門市蓬江區民政局報到落戶,卻遭遇了意想不到的阻礙。工作人員以“不符合條件”為由,拒絕為他出具落戶證明。經過一下午的僵持,他被迫抄寫了一份僅有33字的“書面承諾”:“我進江門條件還不夠,蓬某區民政局同意接受我。工作、住房我本人自己解決。”
這份“承諾”成為后續爭議的焦點。蓬江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在2023年的信訪答復中稱,該承諾表明吳政才“放棄易地安置”,但文件中卻未附具《放棄安置協議書》等法定文件。更關鍵的是,吳政才的檔案中從未出現過安置部門出具的《一次性安置補助金領取憑證》——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這是放棄安置的必要程序。
“當時工作人員沒說這是放棄安置的聲明,只說抄了就能落戶。”吳政才回憶道。2006年,他迫于生計考入蓬江區城管局擔任協管員,但始終保留著當年的安置通知書和落戶材料,堅信“組織會給退役軍人公道”。
政策適用存疑,結婚年限成爭議焦點
吳政才的配偶周英容于1994年落戶江門,兩人于1995年結婚,1999年退役時婚姻存續已滿3年5個月。吳政才認為,根據1999年12月實施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國發[1999]27號)第十條,“結婚滿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戶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礎的”可易地安置。然而,三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卻依據1994年的《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志愿兵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國發[1994]6號),以“結婚滿5年”為由認定其不符合條件。
吳政才指出,國發[1999]27號第十九條明確規定“以往規定與此不符的即行廢止”,且其安置爭議持續至1999年新法實施后,應適用“結婚滿2年”的新標準。“就算按舊政策,省一級部門才有資格審查安置條件,區里憑什么直接否定?”他質疑道。
二十年“程序空轉”,維權之路遙遙無期
2021年,退役軍人事務系統的成立讓吳政才看到了希望。蓬江區退役軍人事務局曾召開會議,決定為其預留編制崗位,但因領導調動和吳政才突發腦溢血住院而未果。2022年,他在新冠防疫期間堅守崗位,因過度勞累突發腦溢血,導致手腳不便,日常行路一跛一拐。然而,政府并未為其評定工傷,僅稱是“自身疾病”,要求其私下調養。
更令人難以接受的是,吳政才的檔案在地方部門“躺”了24年,既未安置也未退檔。根據國發[1994]6號,若不符合安置條件,地方部門應將檔案退回部隊,但蓬江區相關部門卻未履行這一程序。“我的檔案在地方躺了24年,期間沒有任何單位告訴我不符合條件,現在卻用一份模糊的承諾打發我。”吳政才無奈地說。
2024年12月4日,吳政才一家前往其所在部隊上訪,結果部隊領導轉述稱,某部門給部隊打電話,要求“不要插手也不要管吳政才的事”。
“歷史遺留”不應成為拖延借口,退役軍人權益亟待守護
吳政才的遭遇并非個例。據不完全統計,全國范圍內仍有數千名轉業志愿兵面臨類似的安置遺留問題。這類群體的共同特征是:服役時間跨越政策過渡期,安置爭議涉及新舊法規銜接,地方部門常以“歷史問題”為由推諉。
退役軍人曾為國家和人民奉獻青春,他們的權益不應被忽視。吳政才的案例提醒我們,退役軍人安置工作仍需在政策落地與執行細節上精進。唯有以法治為綱、以擔當為要,破除“歷史遺留”的推諉慣性,才能讓安置政策真正成為守護軍人權益的堅實后盾,讓每一份軍旅貢獻都不被辜負。
結語
吳政才的故事,是無數退役軍人權益困境的縮影。在法治社會建設的進程中,我們期待相關部門能夠正視歷史遺留問題,以更加積極的態度和務實的行動,為退役軍人解決實際困難,讓他們感受到社會的尊重與溫暖。畢竟,他們曾用青春和熱血守護過我們,如今,輪到我們守護他們的權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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