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提升廣大駕駛人對酒后駕駛機動車危害性的認識,遏制酒醉駕違法行為的發生,全力守護人民群眾交通安全。廣安交管一大隊現曝光一批因酒后駕駛機動車致事故的典型案例,請大家引以為戒。
2025年1月9日6時30分許,吳某飲酒后駕駛桂B6***2號小型轎車從廣安區濱河路恒豐村鎮銀行外出發,途經濱河路后,沿萬盛西路往建安南路方向行駛至萬盛西路88號外時,與橫過道路的行人杜某某相撞,造成杜某某當場死亡及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吳某駕車逃逸。當日7時10分,吳某主動報案自首,吳某到案后對其進行酒精呼吸檢測,結果為73mg/100mL,后經抽血鑒定,吳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77mg/100ml,屬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涉嫌交通肇事罪。
2025年6月5日,廣安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7個月。
2025年1月22日6時45分許,胡某某醉酒后駕駛川XN***8號小型轎車,從廣安區西環線巖頭段方向行駛至釣魚臺路華珂水景城外路段時,與路邊停放的兩輛小型轎車相撞,造成三輛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經抽血鑒定,胡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29mg/100ml,已達醉酒標準,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25年5月16日,廣安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胡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2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
2025年2月23日16時28分許,廖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后駕駛川XP***B號小型普通客車,沿廣安區鳳凰大道人行道往濱江東路方向行駛至鳳凰大道愛眾大廈外人行道時,因操作不當,與人行道外的石堆相撞,造成該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經抽血鑒定,廖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33mg/100ml,已達醉酒標準,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25年4月23日,廣安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廖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2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
案例四
2025年3月23日22時44分許,劉某醉酒后駕駛川XH***2號小型轎車,沿經開區棗山大道往旭巖安置房方向行駛至棗山大道石谷梁子美好家園外路段時,其在拾取手機的過程中,車輛右前部與人行道上的消防栓相撞,造成消防栓和該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經抽血鑒定,劉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87mg/100ml,已達醉酒標準,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25年5月6日,廣安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劉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2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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