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許昌發生一起令人扼腕的家庭悲劇。李寧(化名)的妻子劉麗麗(化名)患有精神疾病,需長期服藥控制。近期,因妻子狀況看似穩定,李寧便未督促其服藥,期望能回歸平靜生活。然而,不幸驟然降臨——劉麗麗精神病突然發作。
發病的劉麗麗失去理智,手持水果刀劃傷了李寧的頭部。面對持刀、神情狂亂、毫無昔日情分的妻子,李寧極度恐懼。他一邊試圖勸阻妻子放下刀具,一邊躲避其攻擊。劉麗麗持刀緊追不舍,將李寧從院子追趕到屋內。退無可退的李寧,試圖控制住瘋狂撕扯他的妻子,但未能成功。
在混亂與恐懼中,李寧情緒失控,采取了極端行為:他先將妻子絆倒在地,隨后,在憤怒驅使下,他抄起身邊的木凳、耙子、鋤頭,反復、猛烈擊打倒在地上的劉麗麗的頭部,直至其停止反抗。雖經搶救,劉麗麗仍因嚴重顱腦損傷死亡。李寧事后懊悔不已,主動投案自首,但悲劇也無法挽回。
法院經審理認定,李寧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
很多人都不理解法院的判決:老婆拿刀追著他砍,他反抗保命,咋還犯法了?
一個關鍵的法律爭議點是:李寧在妻子持刀攻擊時的反抗行為,能否被認定為正當防衛從而不負刑事責任?法院給的結論是:不能成立正當防衛。
深度法律分析:為何不能認定為正當防衛?核心就在“正當防衛”這五個條件上!
1. 有沒有不法侵害?
當做是有!劉麗麗持刀傷人、追砍撕扯,這絕對是“不法侵害”,精神病也不能隨便砍人。
2. 侵害是不是正在進行?關鍵轉折點在此。
在妻子持刀追砍、撕扯階段:危險是實時的。不法侵害確實正在進行。此時李寧采取的合理、必要的防衛行為(如躲避、格擋、控制)具有防衛性質。
在將妻子絆倒在地之后:侵害的性質和程度發生了根本性變化。 妻子被絆倒,其手中的刀具很可能已經失去威脅或脫手,她的侵害能力已經大大減弱甚至停止了。此時,對李寧生命健康的最緊迫、最重大的威脅已經解除或極大減弱。
換言之,不法侵害的“正在進行”狀態,在妻子倒地后發生了中斷或實質性減弱。
3. 有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
嚴重超了! 就算倒地后還有輕微反抗(比如撕扯),用木凳、耙子、鋤頭反復猛擊頭部,這力度和方式,明顯是要命的!遠遠超出了制止侵害必要的程度。
李寧在妻子倒地、侵害強度驟降后,持續使用致命工具攻擊致命部位,其行為目的已從“防衛自身安全”轉向了“泄憤”或“徹底制服/傷害對方”,具有明顯的傷害故意。
4. 防衛意圖是否為了保護合法權益?
在絆倒妻子前的階段存在。但在后續的致命打擊階段,當侵害已顯著減弱,李寧仍選擇極端暴力手段,其主觀意圖已難以被認定為純粹的防衛目的。
5. 防衛對象是否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
行為對象是實施侵害的劉麗麗本人。
李寧在妻子絆倒前,李寧的反抗行為算防衛(但可能也需看手段)。絆倒后,持續用致命工具猛擊頭部,性質完全變了!侵害停止后還下死手,這就不是防衛,是故意傷害甚至殺人了!因此,李寧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李寧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為何被判處無期徒刑呢?這是因為本案以下從輕處罰情節:
被害人有過錯:劉麗麗精神病發作并持刀傷害李寧,是引發本案的直接原因,被害人存在明顯過錯。
自首情節:李寧作案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案件性質特殊:本案系因家庭矛盾、被害人精神疾病發作引發,有別于社會危害性極大的蓄意謀殺。
認罪悔罪態度:李寧在案發后自愿認罪,表現出悔意。
綜合以上因素,法院判處李寧無期徒刑。
案件報道后,網友們議論紛紛:
“站著說話不腰疼!精神病拿刀砍你試試?不反抗等死嗎?那種情況下,人都嚇瘋了,哪還顧得上控制力度?本能反應!”“精神病殺人不償命,正常人反抗就無期?公平嗎?”
“倒地了還用鋤頭砸頭?這明顯是泄憤,不是防衛!”“他完全有機會跑出去報警,或者控制住就行,非得打死,法律必須公正!”
李寧的遭遇令人同情,但法律的尺度必須清晰。這個血淋淋的教訓告訴我們:保護自己天經地義,但反擊的拳頭(或鋤頭)落下時,必須知道法律的邊界在哪!這事兒,你怎么看?李寧冤不冤?正當防衛的邊界到底在哪?歡迎在評論區留言、交流!(來源: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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