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被用人單位安排待崗,該如何處理?
「法律解答」
現有全國范圍內統一的待崗僅有一種形式。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部分地方還有一些特別規定。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 第二十六條 勞動合同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中止履行: (一)勞動者應征入伍或者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法定義務的; (二)勞動者暫時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義務,但仍有繼續履行條件和可能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故而,通常情況下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待崗有兩種情形:第一種,非因勞動者原因的部分/整體勞動者停工停產;第二種,因勞動者自身的特殊原因導致的待崗。
倘若系前者,用人單位只要滿足合理事由、程序正當、待遇保障等條件,便有權采取待崗措施,無需逐一征求勞動者的意見。若是后者,通常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或出現特定情形。
據此,倘若勞動者被用人單位安排惡意待崗了,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主張待崗期間內按照正常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并要求公司補足待崗工資差額。
另外,勞動者還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條件安排工作崗位,倘若用人單位明確予以拒絕的,可以“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為由被迫解除勞動關系。
若勞動者系外包崗位而導致被待崗的,那么用人單位則涉嫌假外包真派遣,或將面臨更嚴重的法律后果。(具體可參考,《》)
可見,遇到被安排待崗,勞動者要及時了解具體原因,及時提出異議并且積極要求恢復工作崗位、安排工作,從而為將來申請勞動仲裁固定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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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語
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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