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數字內容爆炸式增長的時代,原創者的心血作品被隨意復制、傳播的現象屢見不鮮,而法律如何界定抄襲與借鑒的邊界,成為保護創新的關鍵所在。
A科技公司和B科技公司的研發團隊經過數月努力,終于開發出一款創新的短視頻模板作品。該作品融合了獨特的轉場特效、動態文字效果和背景音樂組合,一經推出便獲得市場熱烈反響,在多個短視頻平臺獲得數百萬次使用。
然而不久后,A公司和B公司發現C科技公司和D科技公司推出了一款高度相似的短視頻模板,功能設計和視覺效果幾乎如出一轍。
“我們投入了大量研發成本,對方卻直接抄襲我們的創意成果。”A公司負責人無奈地表示。更令人擔憂的是,C公司和D公司通過低價策略迅速搶占市場份額,導致原創方的用戶量急劇下滑。
兩家原創公司收集了作品底稿、設計文檔、公開發表記錄等證據,將涉嫌侵權的C公司和D公司訴至法院,請求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
01 裁判結果
某法院經審理后作出判決:C科技公司和D科技公司的行為構成著作權侵權,應立即停止使用并下架侵權短視頻模板,同時賠償A科技公司和B科技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人民幣120萬元。
法院認定涉案短視頻模板具有獨創性,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范疇。被訴侵權模板與權利作品在整體視覺效果和具體設計元素上構成實質性相似,且被告存在接觸權利作品的高度可能性。
法院特別指出,雖然被告在部分細節上做了微小改動,但這些變化不足以形成新的獨創性表達,本質上仍是對原告核心創意的復制。
02 裁判理由
法院在判決中詳細闡述了裁判理由,為同類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
獨創性的認定標準
法院認為,涉案短視頻模板體現了創作者在特效選擇、節奏安排、元素搭配等方面的個性化選擇,具有顯著的獨創性。雖然其中包含部分常見設計元素,但整體組合方式體現了創作者獨特的審美選擇和編排設計,達到了著作權法要求的智力創造高度。
法院特別強調,短視頻模板的獨創性判斷不應要求達到較高的藝術水準,只要能夠體現作者個性化的取舍、選擇、安排、設計等創造過程即可。
“接觸+實質性相似”原則的應用
在侵權認定方面,法院采用了**“接觸+實質性相似”的基本判斷方法**。
由于原告作品公開發表時間早于被告作品,且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法院推定被告存在接觸原告作品的可能性。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作品系獨立創作完成。
在實質性相似判斷上,法院采用了整體比對與抽象分離相結合的方法。先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思想、常用設計、公有領域元素剔除,再對剩余的表達元素進行整體比對。
法院發現,被訴侵權模板包含了權利作品的全部主要特征,雖然在手部姿勢及服裝配飾元素尺寸略有不同,但已構成實質性相似。
抗辯事由的審查
被告辯稱其作品屬于合理使用范疇,法院對此不予采納。法院指出,被告的使用行為具有明顯的商業目的,且使用方式超出了合理范圍,影響了原告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合理地損害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法院特別強調,在判斷合理使用時,應審查被訴行為是否指明作者信息、是否與作品正常使用相沖突、是否損害著作權人合法權益這三大要件。
03 法律分析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本案的裁判思路對數字時代著作權保護具有重要指導意義,特別是在獨創性認定和侵權判斷標準方面提供了清晰指引。
獨創性的司法認定
著作權法保護的核心是具有獨創性的表達。獨創性要求包含“獨”與“創”兩個要素:“獨”指作品由作者獨立完成;“創”要求作品體現作者個性化的智力創造,具備最低限度的創造性。
上海知識產權律師俞強律師指出,在司法實踐中,獨創性的判斷標準因作品類型而異。對于短視頻、攝影等視覺作品,重點考察創作者對視角、光線、色彩、構圖等要素的個性化選擇;對于文字作品,則關注表達方式的獨特性。
俞強律師作為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擁有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學位和13年知識產權領域執業經驗,特別關注數字時代新型作品的著作權保護問題。
侵權認定的關鍵要素
著作權侵權認定通常遵循“接觸+實質性相似”的基本方法。接觸可能性的判斷上,已發表作品采取推定接觸原則,由被告證明獨立創作的可能性;未發表作品則需原告證明實際接觸。
實質性相似的判斷更為復雜,需區分思想與表達。在“洗稿”式侵權案件中,法院會過濾不受保護的思想、常見素材和公有領域元素,再分析剩余表達的相似度。
如某文學侵權案中,法院在過濾思想范疇后,重點比對了兩部作品在整體結構、具體情節、人物關系等方面的表達相似性。
合理使用的邊界
《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必須同時滿足“三步檢驗法”:指明作者信息、不影響作品正常使用、不損害權利人合法權益。
上海知識產權律師俞強律師特別提示:商業性使用通常難以構成合理使用。如某APP未經許可提供“聽音識劇”服務,將影視作品剪輯后上傳至自身服務器,雖辯稱合理使用,但法院認定其行為影響了作品的正常傳播,構成侵權。
網絡侵權的特殊形態
隨著技術發展,新型網絡侵權行為層出不窮。除傳統的上傳、下載外,盜鏈行為也被認定為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在張某、孫某侵犯著作權案中,被告人通過盜鏈方式傳播7.2萬余部視聽作品,被認定屬于刑法上的“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行為。
公眾號未經許可轉載他人作品同樣構成侵權。某信息技術公司將他人旅游攻略發布于自身運營的公眾號,雖辯稱是作品介紹,但法院認為其未盡合理審查義務,需承擔侵權責任。
俞強律師強調:內容傳播者在介紹作品時應對作品權屬進行合理審查,所發表內容應真實可靠,避免侵權風險。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著作權侵權認定涉及復雜的法律標準和專業技術判斷,個案中的獨創性分析、相似度比對都需要結合具體證據和專業評估。本文分析的案例和裁判規則僅供參考,具體案件需要咨詢專業律師。
風險提示:具體案件需要咨詢專業律師。
俞強律師介紹
執業機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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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背景: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具有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
執業證號:13101201210159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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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上海律師協會“金融證券保險專業認證”
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實習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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