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暴雨傾盆
老牛慘叫驚魂
老漢于心不忍
涉險救牛脫身
不顧路滑水深
不知危險來臨
恰遇電路遭淋
意外身亡命殞
牛主空表痛心
老漢之子寒心
司法秉持公允
呵護善舉之人
基本案情
某日凌晨突降暴雨,68歲的魏某聽到屋后鄰居路某家牛棚內的老牛在慘叫,因路某不在此居住,魏某遂出門查看,發現牛棚內有積水很深,牛已倒地。魏某上前欲扶起耕牛,在解開拴在鋼管上的牛繩時被電擊倒,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經調查,因路某私自把電線拉到牛棚,下雨致牛棚內電扇浸泡漏電,電路老化且配電箱未安裝漏電保護器,致使魏某因電擊死亡。魏某之子小魏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路某賠償因魏某死亡造成的經濟損失。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魏某無約定和法定的事由,為避免路某的老牛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構成無因管理,魏某因管理路某的事務而被電擊死亡,可以請求路某給予適當補償。小魏請求的賠償數額為一般侵權案件造成死亡應當賠償的損失,結合當地的經濟水平、及路某家庭收入情況,酌定路某補償小魏10萬元。
法官說法
無因管理制度在于賦予管理人在一定條件下管理他人事務的合法性,并鼓勵這種行為,還賦予管理人有請求受益人對其損失進行適當補償的權利。
無因管理制度的基本設計。無因管理涉及對他人事務的處理,為保護受益人,《民法典》將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作為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之一,建立受益人事后追認制度,規定管理人的繼續管理義務、通知與等待指示義務、報告與轉交義務等從給付義務。同時,無因管理又是處理他人事務的善舉,為保護管理人,《民法典》建立管理人的必要費用償還、適當補償請求權等,進而促進人們互助。從受益人的角度而言,首先,作為獨立并自我負責的法律主體,事務應由自身來管理,非由自己而其他人來管理并具有正當性者,要么基于受益人意思,要么基于法律明確規定。在無此兩方面依據的情況下,法律所應保障的是事務不被他人干預。此即“禁止干預他人事務”原則或“干涉他人之事為違法”原則。從管理人角度而言,原則上其固然只應管理自己事務,但若管理他人事務并非為自己利益而是襄助他人,乃至見義勇為,此種助人的義行應受嘉許鼓勵。此即“鼓勵人類互助精神”原則。無因管理制度的設計即調和這兩項原則,以兼顧雙方當事人的利益。
是否構成無因管理的認定。無因管理是指沒有約定和法定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對他人的事務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行為。其包含兩個方面的含義:第一,沒有約定和法定的義務;第二,為避免損失而對他人的事務進行管理。沒有約定和法定的義務而作出的管理必定是出于善意,目的是為避免他人受到損失。這樣的行為本身是善行,是應當倡導的社會風尚。本案中,魏某在無約定義務、法定義務的情況下,聽到路某牛棚內的牛的叫聲,為避免路某的損失,不顧自身年齡較高和天氣不利等因素,去牛棚排除險情的行為,是為避免路某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也符合路某的真實意思,具備法律關于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故魏某的行為構成無因管理。
管理人在管理他人事務過程中受損時補償數額的確定。管理人因管理他人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何謂適當,需要在個案中綜合管理人的損失程度、各方的過錯、當地的經濟水平、受益人的受益范圍等因素,確定受益人應當承擔的補償數額。為兼顧管理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平衡,管理人的損失程度和受益人的受益范圍是酌定補償數額的重要考量因素。
本案中,管理人魏某因管理他人的事務而失去生命。生命是無價的,且在其實施管理行為后也未能避免相對方路某的利益受損失,即使能夠避免路某的利益免受損失,路某的受益也只是一頭或數頭牛的價值,魏某的生命和路某的受益二者之間無可比性。所以本案中的無因管理人的損失和受益人的受益很難平衡。由于法律并不要求管理人行使補償請求權以受益人實際收益為前提,本案綜合當地的經濟水平、魏某無被扶養人的實際情況、路某家庭收入的實際情況酌定路某對魏某親屬的補償數額,以此體現無因管理制度鼓勵善行的價值功能。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一條 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供 稿:南陽市宛城區法院劉琳波、朱豐秋
責任編輯:李鑫源、姚 紅
編 輯:賈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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