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記者 季雨)“不限課時!名師授課!考不到目標分?全額退款!”在這樣的誘人承諾下,家長為孩子支付了培訓費,可當成績未達標時,退費之路卻阻礙重重……培訓機構“不過包退”的承諾到底作不作數?近日,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為這類預付式消費糾紛厘清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2023年12月,張女士帶著女兒小軒走進一家雅思培訓機構,銷售人員立刻遞上《雅思培訓協議》。協議上寫著“12個月培訓期、兩年課程有效期,未達6.5分全額退款”,同時注明特殊情形除外——若乙方在培訓期間,出現無故曠課、缺勤、不按時完成作業等情況累計3次以上,將不予退款。張女士看完后當場簽字,隨后支付了6.5萬元培訓費。
經過半年培訓,2024年8月小軒首次參加雅思考試,獲5.5分。同年9月,培訓機構為其制定12周強化計劃,設定“聽力閱讀7分、口語寫作5.5分”的階段性目標。但在當年12月的兩次考試中,小軒成績分別為5.5分和6.0分,均未達到6.5分的約定目標。
2025年1月,張女士聯系銷售人員要求按合同全額退費,對方卻以“累計三次未完成作業”為由拒絕,并舉出三項“證據”:5月19日和12月9日的作業未完成記錄,以及9月28日小軒承認“未完成作文修改”的視頻,稱此符合不退費的特殊情形。張女士認為機構單方記錄未告知、部分記錄與事實矛盾,雙方協商無果后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應按約履行。本案中,原、被告簽訂《雅思培訓協議》,約定由被告向原告之女小軒提供教育培訓服務,由原告向被告支付培訓費用,雙方之間成立教育培訓服務合同關系。監護人與經營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約定經營者向被監護人提供服務,監護人因該合同糾紛請求經營者承擔民事責任的,可以以其本人名義起訴。
被告作為專業的教育培訓機構,對于考試結果受多重因素影響、存在不確定性的結果應當是明知的。但被告為招攬生源,與原告約定“培訓結束,如乙方通過培訓課程未達設定成績目標的,甲方承諾向乙方全額退款,特殊情形除外”,該承諾系其在合法、自愿的情況下做出,系對自身權益的處分,且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及公序良俗,合法有效。雖然被告主張小軒存在三次未完成作業的情形,但5月19日的記錄系單方制作且未告知原告,12月9日的課堂記錄與課時消耗表存在矛盾,僅有9月28日的視頻和12月9日的群聊記錄能證實兩次未完成作業的事實,不符合“無故曠課、缺勤、不按時完成作業等累計3次以上”可不予退款的特殊情形。綜合全案證據,小軒最后一次雅思考試成績未達合同約定的6.5分,原告據此主張被告全額退款,符合雙方合同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終,鼓樓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某教培機構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張女士培訓費用6.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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