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紅星新聞記者從“河南一家三人被醉駕司機超速追尾致身亡”一案的家屬及代理律師處獲悉,目前該案件已經提起公訴,但開庭時間還未定。此前,該案件肇事司機以及車主均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逮捕。
死者家屬代女士稱,去年9月,她20歲的小兒子、小兒子女朋友以及不到3歲的孫女(大兒子之女)在這起事故中身亡,肇事人員屬于醉酒超速駕駛,在省道上以174km/h的速度追尾了遇難三人所乘的電瓶車。
▲遇難三人
代女士至今依然沉浸在悲痛中,一提到此事就忍不住落淚。她表示,事發至今,肇事方從未說過一句歉意的話,她希望能重判被告人。
事發時車速達174km/h
一家三人被醉駕司機超速追尾身亡
紅星新聞記者獲取了一份該案件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書稱,2024年9月22日18時51分許,孫某某駕駛粵L牌照小型普通客車載黃某到信陽市平橋區明港鎮一燴面館吃飯。其間,兩人飲了大量的白酒和啤酒。
同日22時26分許,黃某向孫某某索取了粵L牌照小型普通客車鑰匙,并獨自駕駛該車沿333省道由西向東行駛至333省道142公里+77米處,追尾道路前方董某某駕駛載有董某、保某某的電動兩輪摩托車。粵L牌照小型普通客車因碰撞失控駛向道路左前方,與路邊楊某某的房屋及其停放在房前的豫S牌照輕型欄板貨車、張某某停放的手扶拖拉機發生碰撞,造成董某某、董某、保某某當場死亡,黃某受傷,粵L牌照小型普通客車、楊某某的房屋及其豫S牌照輕型欄板貨車、張某某的手扶拖拉機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發監控視頻截圖
認定書還稱,河南圣德司法鑒定意見書豫圣德司鑒{2024}痕鑒字第252號,證明粵L號牌小型普通客車事故發生時的行駛速度約為174km/h。河南圣德司法鑒定意見書豫圣德司鑒{2024}毒鑒字第2029號,證明在發生事故時黃某血液酒精含量為203mg/100ml,屬醉酒駕駛。
最終,事故認定黃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代女士稱,家里以前很幸福、和睦,案發后對家里的打擊太大了,每個人都在悲痛中。她希望能夠重判被告人。這次訴訟系刑事訴訟,他們未附帶民事訴訟。
6月16日,死者家屬代理律師告訴紅星新聞,該案件已經由檢方起訴到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了,目前是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訴,起訴的對象包括肇事人黃某以及車主孫某某。其表示,家屬不愿意附帶民事訴訟,希望重判被告人。
該律師稱,這是一起共同喝酒后,借他人車輛醉酒駕駛,造成三人死亡的案件,車輛肇事時車時速達到174公里,血液酒精含量達203mg/100ml。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交強險賠付了18萬元,肇事者家屬前期墊付每人大概幾萬元,車主墊付每人一萬元。因為三人死亡,賠償金額巨大,現在肇事者和車主都未進行談判賠償事宜。
律師說法:
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川一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師認為,根據刑法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最高法《關于印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指導意見及相關典型案例的通知》(法發[2009]47號)明確:行為人明知酒后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后繼續駕車沖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根據前述規定,本案既造成三人死亡,同時又具有相應情節,因此,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若無其他特別情節或可以減輕處罰的情況,該行為人或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律師認為,黃某的血液酒精含量203mg/100ml,遠超醉駕標準,已處于深度醉酒狀態,意識模糊,反應能力嚴重下降,基本喪失車輛操控能力,事故發生時嚴重超速。
其飲酒后主動索車駕駛,對可能撞人、撞車、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持不管不顧、放任發生的態度,明知危險仍放任的心態,屬于間接故意,客觀上造成三人死亡、二人財產損失的結果,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孫某某知黃某飲酒,仍借車供其駕駛,主觀上能夠預見到危害結果可能發生而沒有阻止,如果存在教唆行為與黃某構成共同犯罪。
紅星新聞記者 李毅達
編輯 張莉 責編 馮玲玲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