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回顧:超齡務工者的意外之痛
老張(化名)是上海某社區的居民,年滿60周歲后,他覺得自己身體硬朗,仍想繼續工作補貼家用。202X年X月,老張經人介紹,與A公司簽訂了一份《勞務協議》,約定由A公司安排他從事倉庫貨物整理工作,月薪XXXX元,協議中明確雙方為勞務關系,不構成勞動關系。
工作兩個月后的一天,老張在搬運貨物時不慎從梯子上摔落,導致右腿骨折。事故發生后,A公司派人將他送往醫院治療,但拒絕為其申請工傷認定,理由是雙方簽訂的是勞務協議,老張已超法定退休年齡,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勞動者”。老張及其家屬認為,自己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傷,理應享受工傷待遇,遂向某法院提起訴訟。
二、裁判結果與理由
某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 勞務關系與勞動關系的區分:老張與A公司簽訂的《勞務協議》明確約定雙方為勞務關系,且老張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關系主體資格。因此,雙方不構成勞動關系。
- 工傷認定的前提: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的前提是存在勞動關系。由于老張與A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故其受傷不能直接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認定為工傷。
- 雇主責任仍需承擔:雖然不構成工傷,但A公司作為勞務接受方,對提供勞務的老張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法院最終判決A公司承擔老張因事故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但駁回了其要求享受工傷待遇(如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的訴訟請求。
三、法律分析:超齡務工者的權益保護邊界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北京大學法律碩士)提示,本案涉及的核心問題是: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者受傷后,能否享受工傷待遇?
1. 法律規定的明確界限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這意味著,超過60周歲(男性)或50周歲(女性)的務工者,即使仍在工作,也不再符合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雙方只能建立勞務關系。
而《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工傷保險的適用對象為“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職工”。因此,超齡務工者受傷后,無法直接通過工傷程序主張權利。
2. 雇主責任≠工傷待遇
雖然超齡務工者無法享受工傷待遇,但并不意味著雇主可以完全免責。根據《民法典》第1192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過錯承擔相應責任。
本案中,A公司作為勞務接受方,未提供足夠的安全防護措施(如未配備安全帶、未進行安全培訓),存在一定過錯,因此需承擔老張的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但老張主張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工傷專屬賠償項目,因缺乏勞動關系基礎,法院不予支持。
3. 特殊情形下的例外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地區(如上海)的司法實踐對超齡務工者的工傷認定存在一定彈性。例如:
-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務工者:通常無法認定工傷。
- 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務工者:部分地區可能參照“特殊勞動關系”處理,允許有限度地適用工傷保險規定。
但本案老張已領取養老金,因此不符合例外情形。
四、風險提示
超齡務工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復雜,受傷后的維權路徑與普通勞動者存在顯著差異。具體案件需要咨詢專業律師,結合當地司法實踐和個案證據制定維權策略。
五、俞強律師簡介
俞強律師 執業機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教育背景: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具有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
執業證號:13101201210159547
專業榮譽:
- 2020年上海律師協會“金融證券保險專業認證”
- 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
-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實習導師
聯系方式:通過百度搜索“俞強律師”點擊進入律臨平臺咨詢您起草合同應注意的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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