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行海洋)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網絡消費民事典型案例。侯某與張某某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明確,經營者在直播營銷中作出高于法定標準的賠償承諾,應依約履行。
案情顯示,張某某系某網絡店鋪的經營者。在一次直播營銷中,該店鋪的主播人員宣稱黃檀木類的黑酸枝木(系大葉紫檀)制作的手串為正宗小葉紫檀材質制作,并承諾“保真”“假一賠十”。侯某觀看該直播后購買手串1件,支付價款1000元。侯某收到手串后發現不是小葉紫檀材質,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張某某賠償十倍價款10000元。
審理法院認為,張某某網絡店鋪的主播人員在直播營銷中宣稱所售手串系小葉紫檀,并明確承諾“保真”“假一賠十”,上述承諾構成其與侯某買賣合同的內容,該內容對張某某具有約束力。張某某交付的手串并非小葉紫檀,而屬于黃檀木類的黑酸枝木,即大葉紫檀。張某某交付給侯某的手串不符合約定,而木質首飾的原材料對其價值具有重要影響。“假一賠十”的承諾雖高于法定賠償標準,但張某某應當履行。最終判決:張某某賠償侯某10000元。
最高法指出,在直播營銷中,消費者對商品的了解和判斷,很大程度上依賴于主播介紹的內容。主播向消費者作出高于法定標準賠償承諾,容易增強消費者對商品品質的信賴,影響其消費決策,促使消費者消費。當商品品質與承諾不符時,應予賠償。雖然經營者作出的承諾高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三倍賠償標準,但該承諾構成消費者與經營者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的內容,經營者應依約履行。
編輯 白爽
校對 趙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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