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再次發布典型案例為網絡消費者撐腰。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5起網絡消費民事典型案例,以此強化誠信經營,提振消費者信心。
“網絡消費為人們日常生活提供較大便利,已成為群眾消費的重要方式。”最高法表示,相較于傳統線下消費,網絡消費流量日益增大、勢頭更加強勁。但是,消費者通過在線方式消費時,由于通常難以對商品進行現實體驗,故消費決策、消費意愿容易受到影響和抑制,消費后也容易產生爭議和糾紛。
澎湃新聞注意到,前述典型案例中有3起案例涉及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法院通過案例釋法明確維護“七日無理由退貨權”等權益。
不得任意擴大“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范圍
在一起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法院充分保障了消費者的七日無理由退貨權。
案情顯示,胡某在韓某經營的網絡店鋪中購買一款女士手提包。購買時,店鋪頁面顯示胡某該手提包不支持七日無理由退貨。胡某收到該手提包后,于七日內向該店鋪申請無理由退貨,被韓某拒絕,拒絕原因為此手提包不支持七日無理由退貨,并且此事項在胡某購物時即作出了提示。胡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韓某承擔退貨退款責任。
審理法院認為,雖然韓某在商品詳情標注了不支持七日無理由退貨,但韓某并未合理說明該手提包的性質屬于不宜退貨的理由,也未舉證證明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會導致商品價值的大幅度貶損或給經營者造成重大損失。故該手提包不屬于前述法律條文規定的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韓某擬定的不支持七日無理由退貨的條款對胡某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最終判決:韓某退還貨款,同時胡某退還該手提包。
澎湃新聞注意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賦予消費者在適當期間內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以適應在線消費的特點和需求。“對于性質上不宜退貨的商品,雖然經營者可以依法與消費者約定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但不得任意擴大范圍。”最高法在闡述案例典型意義時指出,本案中,該手提包并非不宜退貨,法院未支持經營者拒絕七日無理由退貨之行為,有助于保障消費者退貨的法定權利,提振消費者信心和安全感。
因誤導行為致消費者未享受促銷優惠,經營者應擔責
在另一起案件中,經營者因誤導行為導致消費者未享受促銷優惠,被法院判決承擔相應責任。
案情顯示,某家具公司在某電商平臺針對某款床墊開展于10月24日20時開始付定金,前50名付定金者享受半價優惠的促銷活動。
該公司早于承諾時間開始接受定金支付,張某于19時40分支付定金100元以及支付訂單尾款2399元,合計支付金額為2499元,并出示第15名付定金者證明。后由于公司的誤導行為,張某申請享受半價優惠,被該公司拒絕。該公司認為,張某未在活動時間內下單,不符合優惠條件。張某訴至法院,請求該公司返還商品一半的價款1249.5元。
審理法院認為,某家具公司提前接受定金支付,張某支付定金后即告知客服人員,客服人員并未指出其付定金時間不符合促銷規則,并表示張某有機會享受優惠。據此,張某有理由相信其有資格享受半價優惠。根據某家具公司公示的優惠名單,若客服人員在張某告知時即指出其支付定金不符合規則,張某完全可以先取消該訂單并在20時后支付定金,進而促成符合優惠條件。某家具公司在促銷活動中存在誤導行為,應承擔相應責任。最終判決:某家具公司返還張某1249.5元。
“實踐中,經營者為了吸引消費者、提高銷量,利用網絡技術優勢開展了各式各樣的促銷活動。經營者作為促銷規則的制定者和執行者,應當誠實守信,既要保證促銷規則的公平合理,又要便利消費者進行消費。”最高法在闡述案例典型意義時表示,本案中,法院認定因經營者的誤導行為導致消費者未享受促銷優惠的,經營者應承擔相應責任,有助于引導經營者不斷完善技術手段及促銷規則,規范網絡消費中的促銷行為,促進形成正常有序的營銷環境。
(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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