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數據是新的生產要素,是基礎性資源和戰略性資源,也是重要生產力。今天,我國數字經濟規模已突破50萬億元,占GDP比重超過40%,數據要素的價值不論在傳統的實體經濟領域,還是新興的平臺經濟領域都展示出迅猛的增長趨勢。
數據產業的蓬勃發展需要法治保障。雖然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只是引致條款,并未明確將數據作為一項民事權利。目前我國已出臺的數據安全法、網絡安全法和個人信息保護法、電子商務法等與數據直接相關的法律,也并未明確數據的權利屬性及其法律定位。面對日益增長的數據糾紛,人民法院必須回應產業發展對規則供給的迫切需求,俯身辦案的同時抬頭看路,從實踐需要出發學習思考、提升能力。我自己對數據權益保護的認識上經歷了三次深化。
第一個階段是從“保護有無”到“路徑清晰”,探索數據權益保護的法律路徑。還記得五年前,我剛剛接觸數據案件,有一件案子讓我印象非常深刻。原告收集整合高校畢業生十年內的就業情況數據,卻被競爭對手非法倒賣。庭審中,被告答辯稱,數據并非法定權利,不應被獨占。而原告企業的負責人拿著厚厚的數據研發資料質問:“那我們的心血就該被白白剽竊嗎?”這一問題讓我意識到,在法律尚未對數據賦權的情況下,司法一定要為數據權益找到正當保護路徑。由于數據具有無形性,我們首先從保護無形財產的知識產權法律中找辦法。想用著作權保護,但很多數據只是經過清洗、分類等機械處理,尚難具備作品的獨創性;想用商業秘密保護,但又無法解決公開數據的保護問題。這些路都走不通,怎么辦?反復爭論中,我們逐漸達成共識,考慮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該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違反商業道德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破壞市場競爭秩序,原告為就業數據收集整理付出的實質性投入顯然應予保護,我們最終適用該原則性條款支持了原告的主張。
此后,我作為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數據審判專班的成員參與了眾多數據案件的審理,在專項調研基礎上逐步樹立了“分類保護、階梯適用”的裁判規則——對選擇和編排具有獨創性的數據集合優先適用著作權法保護;對符合商業秘密要件的數據適用商業秘密規則;前兩者都不適用,但經營者對數據價值的形成、添附進行了實質性投入的,則通過競爭法規制不當利用行為。這張“法治地圖”,為數據權益相關方標注清晰權利邊界和保護路徑。
第二個階段是從“側重保護”到“雙向并重”,平衡數據權益保護與流通。我本慶幸找到了“解題公式”,但兩年后的一起輿情數據糾紛又給我上了一課。該案中,輿情分析公司未經許可抓取某平臺的數據,生成報告,法院判定該公司損害該平臺數據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但輿情分析公司反手就以該平臺拒絕許可數據構成“數據壟斷”為由,將其訴至法院。這件案件讓我認識到,數據通過使用、流動才能產生價值,僅片面強調數據權益的保護,可能阻礙數據價值的釋放。
為此,我們在審判中嘗試劃定數據流通的“法治航道”。對于公開數據,允許合法獲取和有限利用,但不能形成“平替”效果;對于非公開數據,則通過保護權益人的競爭性利益,明確商業化利用須獲得授權,推動市場形成“授權—使用—收益”的合規鏈條,促進數據流通利用。我們欣喜地發現,中共中央、國務院出臺的“數據二十條”中也提出“保護與流通并重”,司法理念完全符合了黨中央政策精神。聽聞眾多平臺與數據服務公司依據裁判規則簽訂了數據授權使用協議,我的認識再次深化,司法既要守護好“數據農夫”的心血,也要嘗試破解“數據壟斷”的難題,最終是為了使市場生態有利于數據流通,讓數據“動起來”“活起來”“用起來”。
第三個階段是從“規則銜接”到“政策落地”,促推數據登記制度完善。隨著“數據二十條”的出臺,我國開始進行數據登記制度試點,旨在降低數據交易成本。截至目前,全國各地已經發放數據登記證書2萬余張。取得數據登記證書的企業,也不免有所擔心,“法院能否認可這份登記的效力?”
去年,我審理了首例已獲得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的數據權益糾紛案件。原告花費三年時間拿到數千人授權,采集形成了語音數據集并已獲得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書,結果被被告擅自商業使用。對于原告提交的登記證書效力,被告以“‘數據二十條’是政策不是法律”“民法典未對數據賦權”為由進行抗辯。由于當時的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普遍限于形式審查,這起案件再次讓司法面臨兩難:認可登記證書為權利憑證,違背權利法定原則;不認可登記效力,又無法實現政策目標。
難題再難,也得迎難而上!我們現場考察了登記機構的審查方式、登記內容和技術手段,從政策導向和審查實際出發,在該案判決中認可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書作為數據權益主體和數據來源合法性的初步證據效力。同時,為類案參考使用該裁判規則作出以下指引:首先,經形式審查的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書僅具有個案初步證據效力,相反證據可予推翻;其次,不是所有登記證書都有該效力,而需綜合考量登記機構資質、審查方式與登記內容;最后,即使未登記,持有者仍然可通過其他有效證據依法主張數據權益。
本案裁判規則被國家知識產權局數據登記審查指南所吸收,我們還在實地調研的基礎上,建議有關部門進一步提升登記審查能力。這一經歷,引發了我認識上的第三次深化:法官要跳出“辦理”看“治理”,司法要為促推數據要素高效配置提供有效支持。
在過往的司法實踐里,我們從最初探尋數據權益保護的法律路徑,到在保護與流通之間尋找平衡,再到如今聚焦數據登記制度與司法裁判銜接,促推政策落地,每一次認識上的深化都見證了數據法治的發展進程。展望未來,數據要素配置的深層次難題仍有待破解。我們既要結合不斷涌現的前沿案件進行調查研究,為數據賦權貢獻司法智慧;也要立足數據產業發展需求,以成熟穩定的裁判規則促推公共數據開放共享,有效防范數據壟斷;更要具備國際視野,對標世界范圍內的前沿理論與實踐,持續構建“安全與保障并重”的數字治理格局。當今世界,人工智能、大數據的技術浪潮席卷全球,中國已然挺立潮頭、引領方向。中國數據司法,也早已從“跟跑者”轉變為“領跑者”。作為知產法官,我們要努力與時代同頻,和世界對話,要用高質量的數據司法裁判,讓中國數據法治成為全球數字治理的“通用語言”。
來源:人民法院報·2版
作者:李迎新(作者單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責任編輯:屠少萌 | 聯系電話:(010)67550734|電子郵箱:pinglun@rmfyb.cn
新媒體編輯:孟祥宇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