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小伙留學前,親媽大手一揮:“兒媳婦的學費生活費,我全包了!”結果呢?小兩口學成歸國,咔,分手了!準婆婆瞬間傻眼:我60萬打水漂了?一紙訴狀把前準兒媳告上法庭!這錢,法院真判了要還一部分?法院為何沒有全部支持呢?(來源:廣州日報)
事情還得從幾年前說起,浙江小伙小焦,大學里追到了學霸女友小蘭。小蘭人長得很漂亮,連未來婆婆沐女士都特別喜歡。快畢業了,小焦打算出國深造,想讓小蘭陪著。可小蘭家條件一般,出不起這筆巨款。
沐女士為了成全兒子,一拍胸脯:“閨女別愁!你的留學費用,阿姨全包了!”還特意找小蘭父母商量妥了。小蘭很感動,跟著男友小焦一起出國了。
留學幾年,錢花了小60萬!結果一畢業,兩人分手了!沐女士很生氣,她認為,自己出資的目的是期望小蘭成為兒媳,如今婚約未成,巨額資助失去了基礎,遂將小蘭訴至法院,要求其返還留學期間支出的費用共計60余萬元。
法庭上,小蘭辯稱:沐女士當初的資助屬于無償贈與。她提供了雙方聊天記錄作為證據,其中沐女士曾表述:“需要阿姨給你轉生活費嗎?”、“要用錢的時候,打個招呼”等,均未提及還款或附加條件。小蘭主張,自己接受資助并非基于借款關系或婚約承諾。
事情報道后,網友們議論紛給:
“這不明擺著騙學費嗎?利用完就甩,太不地道了!60萬啊!誰家錢是大風刮來的?就是沖著結婚才給的,婚沒結成當然得退!”
“人家白紙黑字說了是資助,聊天記錄就是證據!贈與了還能反悔?”
“一個愿打一個愿挨,但60萬確實不是小數目…是不是也應該還回來一部分?”
法律層面分析:沐女士給小蘭的60多萬,到底是贈與還是借款?或者是附條件贈與?能要回來嗎?
1. 核心爭議定性:資金性質是借款、普通贈與還是附條件贈與?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沐女士未能提供借條、明確約定還款的聊天記錄等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其當初“承擔全部費用”的承諾及日常溝通用語(如“轉生活費”),均不符合借款的典型特征。
《民法典》第657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沐女士在支付諸如日常小額生活費、部分基礎學費等款項(累計39萬)時,其意思表示清晰體現為自愿、無償的給予,沒提還錢的事,小蘭也予以接受。這部分資助符合普通贈與的構成要件(無償性、單務性、諾成性)。普通贈與一旦財產權利轉移,原則上不得撤銷。 故小蘭無需返還這39萬元。
2. 關鍵突破:部分大額資助可能被推定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或構成“不當得利”
《民法典》第661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同時,《民法典》第122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在司法實踐中,有的婚戀關系中,一方或其父母對另一方進行的大額經濟資助(尤其是超出日常交往合理范圍的巨額支出,如本案中可能存在的大額專項學費、一次性大額轉賬等),雖無明示約定,但結合社會常理、資助背景、雙方關系、金額大小等因素,可推知該贈與隱含了“促成或維持婚姻(或穩定共同生活)”的期待,這被視為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所附條件即為“雙方締結婚姻或長期共同生活”。
當小蘭在獲得資助后,未能與沐女士之子小焦締結婚姻或建立長期共同生活關系(即分手),所附條件未成就。結合雙方戀愛背景、沐女士的出資動機、資助總額巨大、部分款項的特殊性、大額性,可推定其中25萬元款項的給付隱含著“以結婚為目的”的期待。因最終未能結婚,小蘭繼續保有該部分利益欠缺法律上的原因(或所附條件未成就),故可以返還25萬元。這體現了法律對實質公平的追求,避免一方因婚戀關系獲得顯著不當利益。
法院可不是和稀泥!最終判決:39萬元系贈與,小蘭不用還; 25萬被認定要返還。親愛的讀者朋友們,這事兒您站哪邊?覺得婆婆冤不冤?姑娘該不該還那25萬?法院判得公不公道?歡迎評論區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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