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作為景區,也很無奈,明明是禁飛區,還是有人在使用無人機飛行,結果造成人員受傷,景區還要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1198條第二款的規定,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如何理解呢?即僅在第三人(直接侵權人),這個案件就是無人機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在第三人無法確定、逃逸或者無力賠償時,安全保障義務人,也就是滕王閣景區的管理人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第三人已全額賠償,景區也就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而且這個補充責任是在過錯范圍內承擔,并不是對全部損失負責。
例如無人機在景區內飛行傷人,景區未及時進行制止,則存在一定的過錯,需要承擔過錯補充責任。具體的責任比例由法院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確認,個人覺得這個案件可能在50%以上。因為無人機的聲音很大,景區的管理人員或者工作人員并不難發現無人機,在發現后沒有及時制止或者報警及采取其他措施,存在一定的過錯。
如果能夠找到無人機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則由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景區在承擔責任后,可以再找無人機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進行追償。
賠償的內容包括醫療費、誤工費、就醫的交通費等等。
無人機違規飛行,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后果,這種無人機傷人事件,承擔賠償責任毋庸置疑,并且在禁飛區飛行,還需要承擔其他法律責任。根據2024年頒布的《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規定》,在禁飛區飛行,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停止飛行,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例如威脅航空安全、多次違規的,可以沒收無人機并處1000元-10000元的罰款。
對于沒有登記的無人機,公安機關可以責令改正,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我們國家現在對于無人機已經開始進行統一管理,去年上線了UOM平臺,即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綜合管理平臺,用于實名登記、空域查詢、飛行活動申請等等。避免發生事故找不到人。
所以這個案件無人機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禁飛區內飛行無人機傷人,不僅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且需要根據相關規定承擔行政責任,即被行政處罰。
普通人如果發現周圍有無人機飛行,并且在違規拍照侵犯個人隱私,可以先行報警。如果是在人多的地方低空飛行,存在傷人可能的話,可以及時制止,制止不行報警處理。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