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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規范農業用水價格行為的提醒告誡書
各用水合作組織及相關經營者:
時下正值抗旱搶種關鍵時期,為規范農業用水價格行為,保障廣大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等法律法規,現對我市農業用水價格行為提醒告誡如下:
一、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各相關單位和經營者要嚴格遵守價格法律法規,自覺增強社會責任感,加強價格自律,依法依規經營,切實維護農業用水市場價格秩序。
二、嚴格執行農業用水價格標準
1、水電雙傳計量區農業用水價格標準:農業用水按照分類分檔方式計價,具體標準詳見各縣區發改委文件。
2、以電折水價格:沒有配備用水計量設施的井灌區,先通過“以電折水”方式過渡,農業用水價格(均含農業生產目錄電價)按照分類分檔方式計價,具體標準詳見各縣區發改委文件。安裝用水計量設施后,分類執行相應區域的農業水價。
三、規范明碼標價行為。農業用水經營者要嚴格按照明碼標價的相關規定,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農業用水價格、計價單位、收費依據、服務內容等信息,做到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標示醒目。價格變動時,應及時調整公示內容。
四、禁止價格違法行為。嚴禁擅自提高農業用水價格,嚴禁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法律責任
1、對不執行水價、電價的收費主體,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進行查處: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2、對通過代收電費、在非電網直供環節收費等形式加價或者變相加價收取電費的收費主體,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六條進行查處,給予警告,責令返還違法收取的費用,可以并處違法收取費用五倍以下的罰款。
3、對未落實水電費收費公示的收費主體,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進行查處,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自本提醒告誡書發布之日起,相關收費主體應高度重視,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定,自覺接受監管部門檢查和社會監督。對經提醒告誡后仍拒不整改的,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查處,對性質惡劣的予以公開曝光。
歡迎廣大群眾和社會各界對農業用水電價格行為進行監督,若發現價格違法行為,請保存好相關證據并及時撥打12315、12345投訴舉報電話進行舉報。
漯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漯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5年6月11日
來 源:漯河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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