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中國醫療場所暴力事件不斷,醫院內流血事件頻發,醫療糾紛數量持續增加。如何預防和處理醫療糾紛已經成為了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
依法處置醫療糾紛、嚴厲打擊涉醫違法犯罪,事關人民群眾福祉,事關社會和諧穩定,對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在此背景下,2025年5月,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代山東省政府起草了《山東省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來源: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官網)
據介紹,該文件共三十三條,涵蓋了醫療糾紛預防、處置流程、法律責任等關鍵環節,旨在有效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
同時,該草案強調了處理醫療糾紛應遵循屬地負責、預防為主、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實事求是,依法處理。
明確禁止九大醫鬧行為嚴重者可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第二十條明確了九大醫鬧問題,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此類醫鬧行為。
(一)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的名譽權;
(二)實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要挾醫療機構,實施敲詐勒索;
(三)盜竊、搶奪、故意損毀、隱匿醫療機構的公私財物以及病歷、檔案等重要資料;
(四)聚眾鬧事、圍堵醫療機構,強占或者沖擊醫療機構辦公、診療場所;
(五)在醫療機構焚燒紙錢、擺設靈堂、擺放花圈、拉橫幅、張貼標語或者大字報,以及散發傳單、制造噪音、潑灑污穢物等;
(六)搶奪尸體、違反規定停放尸體或者拒絕將尸體移送太平間、殯儀館;
(七)侵擾醫務人員的私人生活安寧或者威脅、恐嚇、毆打、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
(八)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管制器具進入醫療機構;
(九)其他擾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或者危害醫務人員人身安全的行為。
如違反第二十條規定,擾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或者危害醫務人員人身安全,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醫務人員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脅或者侵害,醫務人員可以立即采取緊急避險保護措施,且在不危及醫療安全的情況下暫停相關診療活動。
同時,醫療機構應當制定工作場所人身安全暴力侵害等突發事件處置預案,為醫務人員的緊急避險行為提供支持。
草案也明確了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不得出現的行為,包括:
(一)超出執業范圍實施醫療行為;
(二)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治療;
(三)違法違規使用診療技術、藥物或者醫療器械;
(四)隱瞞、誤導或者夸大病情;
(五)隱匿、偽造、篡改、擅自銷毀病歷資料;
(六)收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財物;
(七)法律法規和診療規范禁止的其他行為。
這八項有效措施醫療機構應落實
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醫療糾紛問題亦然,以防為先、以防為主,才能樹立危機意識,防患于未然。
草案第十條指出,醫療機構應當落實國家有關醫療質量管理的規定,通過采取多項措施,預防和減少醫療糾紛。
(一)制定并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設置醫療質量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醫療質量管理具體工作,依法加強對診療活動的規范化管理;
(二)制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預案,規范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程序,定期匯總分析醫療糾紛成因,梳理普遍性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并落實;
(三)加強醫療信息化建設,推進檢查檢驗結果互認、醫療保險異地結算、院內外多學科會診等,優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水平;
(四)加強醫療風險管理,及時消除風險隱患,開展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等具有較高醫療風險的診療活動,提前制定應急預案,主動防范突發風險;
(五)主動公開醫療機構等級、服務內容、重點學科、醫療技術準入、服務流程、診療須知、收費標準等信息;
(六)完善醫患溝通機制,對患方提出的咨詢、意見、建議和疑問,應當耐心解釋,及時核實、自查,按照規定進行處理,并指定有關人員向患方說明情況;
(七)建立健全投訴接待制度,設置統一的投訴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落實首訴負責制,并在顯著位置公布投訴舉報途徑、處理程序等;
(八)建立健全醫療機構安全防范管理制度,配備安全防護人員、設備,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加強人防、物防、技防建設,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應當在醫療機構入口處、重點區域入口處進行安全檢查,嚴防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等禁限物品進入醫療機構;
(九)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措施。
發生糾紛后醫患雙方應該怎么做?
根據草案第十六條規定,如果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以下5條途徑嘗試解決。一是可以雙方自愿協商;二是申請人民調解;三是申請行政調解;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五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其中,鼓勵、引導醫患雙方優先通過人民調解途徑解決醫療糾紛。患方請求賠償金額在 1 萬元以上或者分歧較大的醫療糾紛,醫療機構應當告知其可以向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發生醫療糾紛,醫療機構應當如何做?草案第十七條也列出了多項具體措施。
一是聽取患方意見,向其告知醫療糾紛的處理途徑、方法和程序,回答相關咨詢和疑問。
二是能夠當場核查處理的,應當及時查明情況,確有差錯的,立即糾正,并當場向患方告知處理意見。
三是涉及醫療質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應當立即采取積極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
四是根據需要組織相關專家討論病例并及時將討論意見告知患方。
五是告知患方有關病歷資料查閱、復制以及病歷資料、現場實物封存和啟封的規定;患者死亡的,告知其近親屬有關尸體存放和尸檢的規定。
六是對疑似引起不良后果的現場實物,與患方共同進行封存和啟封并妥善保管。
在草案第十八條中,也對發生醫療糾紛需要封存、啟封病歷資料的情況做了明確的指示,要求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進行。
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復制件,由醫療機構保管。病歷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對已完成病歷先行封存;病歷按照規定完成后,再對后續完成部分進行封存。
醫療機構應當對封存的病歷開列封存清單,由醫患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各執一份。病歷資料封存后醫療糾紛已經解決,或者患者在病歷資料封存滿 3 年未再提出解決醫療糾紛要求的,醫療機構可以自行啟封。
如果是發生重大醫療糾紛,草案中指出應按照下列3條規定處理。
一是醫療機構應當立即啟動重大醫療糾紛應急處置預案,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發生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者犯罪行為的,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
二是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了解情況,指導和督促醫療機構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必要時,應當組織人員進行現場參與和協調,引導醫患雙方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糾紛。
三是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應當及時趕赴現場維護醫療秩序,開展教育疏導,依法進行處置。
撰文 | 健康界綜合整理
編輯 | 阿拉斯加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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