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婚姻走向終點,股票賬戶里的數字和基金份額的變動,成為離婚戰場最隱秘的硝煙。
甲和乙結婚十年,婚姻期間,甲一直負責家庭投資理財。他利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了多支股票和基金,截至離婚時總價值約300萬元。乙平時不參與投資管理,對賬戶情況知之甚少。
2014年,雙方因感情破裂協議離婚。離婚協議僅對房產和存款進行了分割,未提及股票和基金等金融資產。兩年后,乙在整理家中文件時偶然發現甲的證券賬戶對賬單,才得知這些投資的存在。
乙隨即要求分割,但甲辯稱:部分股票是其婚前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基金收益主要源于其專業操作,不應作為共同財產分割。雙方爭執不下,乙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割婚姻存續期間積累的全部金融資產。
01 財產性質認定之爭
法院經審理查明,甲名下的股票和基金賬戶中,確實包含婚前購入的部分股票。但這部分股票在婚后有頻繁交易記錄,并非單純持有。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生產、經營、投資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二十六條進一步明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本案中,甲婚前購買的股票在婚后進行了多次買賣操作,增值部分不再屬于自然增值,而是主動投資行為的結果。因此法院認定,這部分增值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同時,甲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基金,即使登記在個人名下,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金融資產的性質認定需綜合考量資金來源、賬戶操作和增值原因三大因素。婚前財產在婚后的主動管理收益,法律上仍可能被認定為共同財產。
02 分割方式的選擇
在確定金融資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后,法院面臨如何分割的問題。實踐中,分割方式主要有兩種:
? 按數量比例分配:對于股票、基金等有價證券,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本案中,法院判決甲持有的股票和基金份額由雙方各得50%,乙可分得相應數量的證券資產。
? 折價補償:一方保留全部金融資產,向另一方支付相當于一半價值的補償款。但這種方式需要確定資產價值,而證券市值處于經常變動的不確定狀態。
本案中,乙缺乏投資經驗,更傾向獲得現金補償。但甲不同意按當前市值補償,認為部分股票未來有較大升值空間。
法院最終判決:股票按離婚登記日收盤價確定價值,基金按贖回價值計算,甲給予乙相應價值的貨幣補償。
上海婚姻律師指出:選擇分割方式時,既要考慮財產特性,也要尊重雙方意愿。對于價值波動大的資產,按數量分割往往比折價補償更公平。
03 價值評估的難點與解決
金融資產分割的最大挑戰在于價值確定。證券市值隨市場波動而變化,案件審理期間可能出現大幅漲跌。
實踐中,法院通常采用以下方法確定價值:
? 協商確定基準日:當事人可根據一個時間段內股票的漲跌,協商確定每股價格。本案中,雙方同意以離婚登記日作為價值基準日。
? 法院指定基準日:當協商不成時,法院會指定一個基準日確定資產價值。對于離婚糾紛,通常以起訴日作為價值確定的基準日;對于離婚后財產糾紛,則以離婚登記日為準。
? 專業機構評估:對于情況復雜的股票、基金,雙方對價值存在較大爭議時,可委托專業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本案中,甲的基金賬戶在離婚后仍有操作,法院根據離婚當日的基金凈值確定價值,而非贖回時的實際價值。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金融資產價值評估需及時固定證據。建議在提起離婚訴訟時,即申請法院對證券賬戶進行財產保全,防止一方惡意轉移資產或操縱賬戶價值。
04 特殊情況的處理
金融資產分割還可能遇到以下特殊情形:
? 離婚后發現的未分割財產:法律并未限制離婚后請求分割財產的時間。一方分割共同共有財產的權利具有物權性質,不受訴訟時效限制。但若財產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子女購房等,法院可能不再支持分割。
?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分割:涉及夫妻一方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時,需考慮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若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且放棄優先購買權,配偶方可成為股東;否則只能獲得折價補償。
? 故意隱瞞財產的責任:如一方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可少分或不分。但單純不知曉財產存在,不必然構成隱藏,需證明對方有侵占財產的故意。
本案中,乙雖不知曉金融資產的存在,但甲持續進行理財操作且無隱藏故意,法院未認定其構成隱藏財產。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特別提示:金融資產分割的核心在于確權、定價和選擇分割方式。一方對家庭投資貢獻較大的,法院在分割時可能適當傾斜,但不會剝奪另一方的基本權益。
隨著家庭理財方式多元化,離婚案件中涉及股票、基金等金融資產分割的比例逐年上升。提前了解賬戶信息、保存投資憑證,才能在財產分割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上海離婚律師提醒:金融資產分割涉及專業性強,建議提前咨詢專業律師,制定合理分割方案。財產分割不僅關乎當下利益,更影響未來生活質量。
風險提示:具體案件需要咨詢專業律師
俞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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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上海律師協會“金融證券保險專業認證”
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實習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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