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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作者
第37期
雷名星
民事審判庭
三級法官助理
法學碩士
網絡直播作為數字經濟時代的產物,近年來呈現井噴式發展態勢。根據《2024-2029年中國網絡直播行業發展趨勢及競爭策略研究報告》,預計2025年中國網絡直播市場規模將超過3000億元。網絡直播行業的快速發展伴隨著復雜的法律風險,本文將對涉及網絡直播合同的常見法律問題進行梳理,以期為網絡直播合同糾紛的化解提供引導。
網絡直播合同是規范直播活動中各方權利義務的合同的統稱,核心在于明確主播、用戶、直播平臺、經紀公司及第三方服務商等多方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收益分配及責任邊界,合同內容通常涵蓋直播內容和時長、勞動報酬給付、商業合作分成、知識產權歸屬等。
【法條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
網絡直播合同常體現為綜合性的無名合同,可能涉及網絡服務、委托、勞務、合作等內容。個案中可結合合同主體、合作模式及權利義務配置來認定。
例如:平臺向主播提供技術設備支持、流量推廣、資源對接等服務,主播以直播表演、內容創作等形式履行服務義務,雙方按約定比例分配收益,呈現出服務合同的特征;平臺委托主播完成特定品牌推廣任務,主播按指示履行義務,呈現出委托合同的特征;經紀合同以孵化主播為目的簽訂合同,主播對公司在人身、經濟、組織層面具有一定的從屬性,此時可根據合同具體條款,結合人事管理、考勤考核、薪酬及獎懲制度等方面判斷是否構成勞動合同。
案例
李某與某文化公司訂立《藝人獨家合作協議》,約定:李某聘請該公司為經紀人,公司為李某提供網絡主播培訓及推廣宣傳;李某直播內容和時間均由其自行確定,直播平臺禮物由公司和李某進行分成等。后李某因直播收入較低,單方解除《藝人獨家合作協議》,并以公司未繳納社保為由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法院認為,從管理方式上看,公司沒有對李某進行勞動管理,李某直播地點、內容、時長并不固定,亦無需遵守公司的勞動規章制度。從收入分配上看,李某的直播收入主要是直播打賞所得,公司僅是按照約定比例進行收益分配。從工作內容上看,李某從事的直播活動并非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無法認定為履行職務行為。因此,李某與該公司之間不符合勞動關系的特征,故對李某的訴請不予支持。
【法條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條、第九百一十九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
資質審核管理義務
平臺自身須具備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等資質。平臺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后臺實名、前臺自愿”的原則,對網絡直播發布者進行基于身份證件信息、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的認證登記,開展動態巡查核驗,確保認證信息真實可信。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級網信部門、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存在網絡直播營利行為的網絡直播發布者個人身份、直播賬號、網絡昵稱、取酬賬戶、收入類型及營利情況等信息。不得為未滿16周歲的主播提供注冊通道,16至18周歲主播需監護人同意。對在專業領域開展直播服務的主播,須核查主播是否具備相關執業資格(如律師證、醫師證、教師資格證)。
用戶權益保障義務
平臺須建立多項用戶權益保障機制和措施。一是動態巡查直播內容,審核直播賬號發布的信息,對不良信息和違規行為及時進行刪除、警告、暫停或終止服務。二是制定并公示平臺消費交易規則以及售后服務規則,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三是協助商家和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訴、舉報和爭議在線解決機制,為商家和消費者維權提供必要的信息、數據等支持。四是建立數據信息安全管理體系,規范收集用戶身份、位置等個人信息,不得未經授權超范圍獲取及泄露用戶個人信息。
數據留存治理義務
平臺須通過相應的存證技術固化直播數據,為直播內容、互動記錄及消費數據設置合理的留存期,確保發生糾紛時電子證據可追溯。平臺應當配合網信、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提供必要的文件、資料和數據等,并為依法調查、檢查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幫助。
【法條指引】
《網絡主播行為規范》第十三條
《關于進一步規范網絡直播營利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
直播內容合規義務
主播不得在網絡直播活動中編造、散布淫穢色情、暴力恐怖、封建迷信以及虛假信息,不得在網絡直播活動中泄露用戶個人隱私及商業秘密,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帶貨類主播須確保推薦商品或服務的描述真實、準確,不得通過刷單、虛假交易等行為擾亂平臺秩序。
依法納稅義務
一般主播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范圍,直播帶貨收入、傭金與坑位費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主播不得通過轉換收入性質、虛構業務范圍、隱匿收入來源等方式逃稅、避稅,不得通過簽訂虛假合同或拆分合同金額惡意逃稅。
【法條指引】
《網絡主播行為規范》第二條至第十一條
資源支持與保障義務
經紀公司通過“技術+運營+合規”三位一體的支持體系,為主播匹配資源、策劃活動、開展培訓。經紀公司和主播之間需依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各自分擔對直播內容的合規審查、用戶權益保護及數據安全保障責任。
收益與稅務核算義務
收益分配是網絡直播合同中頻繁發生爭議的問題,經紀公司須與主播、平臺之間明確收益范圍、分配比例、支付方式及核算機制,并可通過違約金條款降低履約風險。經紀公司須建立財務臺賬,留存收入憑證,依法代扣代繳主播個人所得稅,不得虛列成本或支出,否則將觸發稅務稽查風險。
【法條指引】
《關于進一步規范網絡直播營利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第四條、第五條
網絡直播賬號的權屬通常以合同約定為核心,兼顧賬號屬性與公平原則進行認定。一般合同有明確約定,且合同約定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依照合同約定確定網絡直播賬號的權屬。
對于合同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可綜合以下因素認定:一是賬號的人身屬性,是否形成以主播為核心的個人IP;二是賬號的財產屬性,賬號經濟價值是否依賴于經紀公司的運營投入;三是各方的履約貢獻度,各方對賬號成長的資金、技術、人力投入比例等。對于個人按照公司意志,以個人名義注冊而由公司實際使用、管理和收益的賬號,雙方未對賬號權屬有明確約定時,一般認定賬號歸屬公司所有。
案例
某傳媒公司與葛某簽訂《電子商務運營合作協議》,約定:葛某將其抖音賬號“某某愛美食”交予公司運營,葛某負責產品拍攝、圖片美工等。葛某賬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歸雙方共同所有。任何一方單方面終止本協議,違約方視為自動放棄賬號所有權。后葛某提出解除合作協議,公司未同意。葛某遂從賬號登錄設備上將公司剔除,賬號名稱更名為“某某美食記”。公司訴請法院判令葛某歸還“某某愛美食”的抖音賬號。
法院認為,合作協議雖約定“違約方視為自動放棄賬號所有權”,但實際指向的是作為用戶在平臺上正常使用該賬號的權利。從人身屬性看,案涉賬號并未形成以葛某為主的個人IP。賬號發布視頻內容中并無葛某出現,粉絲對于賬號的喜愛,更多是基于視頻內容,而非主播個人,故賬號與主播之間并未形成強烈的人身依附性。賬號產生的經濟價值與公司后期投流、推廣等運營服務密不可分。因此,賬號經濟屬性強于人身屬性,故判決葛某向公司交付賬號。
【法條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
網絡直播作為一個新興行業,蘊藏著巨大的商業價值。主播在直播合同期內無正當理由擅自跳槽視為其提前解除合同,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為防止主播擅自跳槽,直播合同中通常會約定違約金條款。當主播違約并主張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明顯過高請求法院予以減少的,在違約行為造成的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情形下,一般可根據合同履行情況,綜合考量平臺前期投入、直播流量、主播商業價值、主播從平臺中獲取的實際收益等因素,結合網絡直播行業特點,立足行業健康發展導向,并兼顧違約金的懲罰性功能合理酌定。
【法條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
網絡直播合同中競業限制條款的法律效力要結合合同性質判斷。
?勞動合同關系下的主播競業限制條款受勞動法規制,主播應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三類人員之一。競業限制條款需以書面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為載體,并約定經濟補償標準。未約定補償標準的,不影響競業限制條款的法律效力,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的,仍可主張經濟補償。
?如果雙方形成的是普通民事合同,司法實踐中多對此類主播認定為競業限制條款的適格主體,但此非勞動法意義上的競業限制義務。如果一方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則應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但競業限制條款要遵循權利義務的對等性,如果不合理加重了主播的義務,可能因顯失公平被撤銷。
【法條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六條
司法實踐中通常將打賞視為服務合同下的消費行為,用戶通過購買虛擬禮物換取主播表演與平臺技術服務,打賞行為一經完成原則上不可主張返還,但存在以下情形時可主張返還:
未成年人打賞
未滿8周歲兒童的打賞行為無效,監護人可主張全額返還。8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打賞,若打賞金額超出其年齡、智力認知范圍,且監護人未同意或追認,也可主張返還,但16-18周歲以自身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的打賞,一般不可主張返還。
違背公序良俗
主播通過低俗內容(如發送私密照片)、虛構事實(如謊稱重病)或情感操控(如假扮戀愛關系)等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誘導打賞的,用戶可主張欺詐要求返還。
此外,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在網絡直播平臺用夫妻共同財產打賞,數額明顯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費水平,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可以認定為揮霍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可以請求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請求對打賞一方少分或者不分。
【法條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第一百四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六條
網絡直播帶貨中的產品質量責任主體需根據各方之間的關系、經營模式、行為性質等綜合判定,一般遵循“商家兜底、主播按角色擔責、平臺補位”的邏輯。
商家責任
商家是產品質量責任的首要主體。
①商家在直播間銷售產品,應當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因商家欺詐導致消費者遭受損害的,消費者有權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②商家在直播間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有權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主播責任
主播根據其與商家之間的關系及其角色承擔相應責任。
①如果商家雇傭主播帶貨,主播帶貨系履行職務行為,產品質量責任一般由商家承擔。
②如果主播僅系商家委托作為宣傳推廣產品的廣告代言人,商家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商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或者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主播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商家承擔連帶責任。
平臺責任
平臺根據直播經營模式及其過錯承擔相應責任。
①平臺經營者通過網絡直播方式銷售自營商品,消費者有權主張平臺經營者承擔商品銷售者責任。
②平臺經營者不能提供商家的真實姓名、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如果銷售商品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消費者有權向平臺經營者請求賠償。平臺經營者承擔責任后,有權向直播間運營者追償。
③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直播間銷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對依法需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網絡直播間的食品經營資質未盡到法定審核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有權主張平臺經營者與直播間運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
某直播平臺的帶貨主播劉某與某公司簽訂《帶貨協議》,在直播中售賣該公司生產的一款冰箱,張某通過直播購買了該款冰箱。收貨后,張某發現冰箱無法正常工作,導致其存放在冰箱里的食物腐爛變質。經售后工作人員檢查,系冰箱主控板故障所致。張某遂將劉某和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退貨并賠償損失。
法院認為,劉某并非該公司職工,系公司為推銷產品而聘請的,劉某的行為從性質上看類似于廣告代言人的角色。劉某在直播過程中并沒有對商品進行夸大宣傳,無欺騙和誤導消費者購買的言語,因此劉某無需對張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法院最終判決該公司為張某辦理退貨、返還貨款,并承擔2000元賠償,劉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條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五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十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百二十七條 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第四百六十七條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編通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適用本編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合同的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第九百一十九條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違約方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違約造成的損失,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非違約方主張約定的違約金合理的,也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
當事人僅以合同約定不得對違約金進行調整為由主張不予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違約造成的損失,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主體、交易類型、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履約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進行衡量,并作出裁判。
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惡意違約的當事人一方請求減少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
第六條 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在網絡直播平臺用夫妻共同財產打賞,數額明顯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費水平,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的“揮霍”。另一方請求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請求對打賞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范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四條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
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三十八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第十條 平臺內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其向消費者承諾的賠償標準高于相關法定賠償標準,消費者主張平臺內經營者按照承諾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三條 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通過網絡直播方式開展自營業務銷售商品,消費者主張其承擔商品銷售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網絡直播間銷售商品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不能提供直播間運營者的真實姓名、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向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請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承擔責任后,向直播間運營者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五條 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對依法需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網絡直播間的食品經營資質未盡到法定審核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等規定主張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與直播間運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六條 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直播間銷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消費者依據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等規定主張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與直播間運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網絡主播行為規范》
第二條 網絡主播應當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規范,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自覺履行社會責任,自覺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監管和社會監督。
第三條 網絡主播應當遵守網絡實名制注冊賬號的有關規定,配合平臺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信息進行實名注冊并規范使用賬號名稱。
第四條 網絡主播應當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和價值取向,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崇尚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修養個人品德。
第五條 網絡主播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創作導向,傳播的網絡表演、視聽節目內容應當反映時代新氣象、謳歌人民新創造,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播正能量,展現真善美,滿足人民群眾美好生活新需要。
第六條 網絡主播應當堅持健康的格調品位,自覺擯棄低俗、庸俗、媚俗等低級趣味,自覺反對流量至上、畸形審美、“飯圈”亂象、拜金主義等不良現象,自覺抵制違反法律法規、有損網絡文明、有悖網絡道德、有害網絡和諧的行為。
第七條 網絡主播應當引導用戶文明互動、理性表達、合理消費,共建文明健康的網絡表演、網絡視聽生態環境。
第八條 網絡主播應當保持良好聲屏形象,表演、服飾、妝容、語言、行為、肢體動作及畫面展示等要文明得體,符合大眾審美情趣和欣賞習慣。
第九條 網絡主播應當尊重公民和法人的名譽權、榮譽權,尊重個人隱私權、肖像權,尊重和保護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網絡主播應當遵守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自覺尊重他人知識產權。
第十一條 網絡主播應當如實申報收入,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十三條 網絡主播應當自覺加強學習,掌握從事主播工作所必需的知識和技能。
對于需要較高專業水平(如醫療衛生、財經金融、法律、教育)的直播內容,主播應取得相應執業資質,并向直播平臺進行執業資質報備,直播平臺應對主播進行資質審核及備案。
《關于進一步規范網絡直播營利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
二、網絡直播平臺更好落實管理主體責任
(一)加強網絡直播賬號注冊管理。網絡直播平臺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后臺實名、前臺自愿”的原則,對網絡直播發布者進行基于身份證件信息、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的認證登記,開展動態巡查核驗,確保認證信息真實可信。網絡直播平臺應當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級網信部門、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存在網絡直播營利行為的網絡直播發布者個人身份、直播賬號、網絡昵稱、取酬賬戶、收入類型及營利情況等信息。
(二)加強網絡直播賬號分級分類管理。網絡直播平臺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建立并嚴格執行網絡直播賬號分級分類管理制度;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網絡直播賬號,依法依規采取警示提醒、責令限期改正、限制賬號功能、暫停賬號使用、永久關閉賬號、禁止重新注冊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按要求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三)配合開展執法活動。網絡直播平臺應當在服務協議中明確提示網絡直播發布者在市場主體登記、稅收等方面的權利義務,但不得強制要求網絡直播發布者成立工作室或者個體工商戶。網絡直播平臺應當配合網信、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提供必要的文件、資料和數據等,并為依法調查、檢查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幫助。
四、規范稅收管理,促進納稅遵從
(一)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網絡直播平臺、網絡直播服務機構應當明確區分和界定網絡直播發布者各類收入來源及性質,并依法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不得通過成立網絡直播發布者“公會”、借助第三方企業或者與網絡直播發布者簽訂不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的免責協議等方式,轉嫁或者逃避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不得策劃、幫助網絡直播發布者實施逃避稅。
(二)規范稅收服務和征繳。各級稅務部門要優化稅費宣傳輔導,促進網絡直播平臺、網絡直播服務機構、網絡直播發布者稅法遵從,引導網絡直播發布者規范納稅、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網絡直播發布者開辦的企業和個人工作室,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賬簿,對其原則上采用查賬征收方式計征所得稅;切實規范網絡直播平臺和相關第三方企業委托代征、代開發票等稅收管理;進一步加強稅收大數據分析,健全常態化監管機制。
(三)打擊涉稅違法犯罪行為。依法查處偷逃稅等涉稅違法犯罪行為,對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社會反映強烈的典型案件進行公開曝光。對為網絡直播發布者違法違規策劃、幫助實施偷逃稅行為的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依法嚴肅處理和公開曝光。
五、深化協同共治,推動提升監管合力
(一)加強信息共享。網信、稅務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建立完善部門信息共享機制,共享網絡直播發布者認證登記等直播營利信息,并暢通信息共享渠道,不斷提升信息共享水平,協調推動其他有關部門依法開展部門信息共享。
(二)加強聯合獎懲。保護網絡直播平臺、網絡直播服務機構、網絡直播發布者依法規范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各項合法權益,對依法依規經營、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誠信納稅的,各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評先樹優給予鼓勵支持。對存在違法違規營利行為的網絡直播發布者,以及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者縱容、幫助網絡直播發布者開展違法違規營利行為的網絡直播平臺,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違法違規造成惡劣影響的網絡直播發布者,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文:雷名星
值班編輯:卜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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