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被執行人處于服刑狀態時
申請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該如何處理?
既然法院強制執行具有強制性
為何在執行過程中仍允許當事人達成和解?
近日
馬山縣人民法院執行干警
前往柳城監獄
辦理一起申請強制執行案件
因被執行人黃某正在服刑
經協商
申請執行人同意與其達成執行和解協議
案件得以終結執行
基本案情
申請執行人某銀行與被執行人黃某信用卡糾紛一案中,黃某于2021年5月在該行申辦信用卡用于個人消費,后因涉嫌犯罪被羈押,現服刑于柳城監獄。由于人身自由受限,黃某未能按時還款,導致逾期并最終無力償還債務。銀行遂訴至法院,馬山縣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黃某償還信用卡欠款本息130228.45元。
判決生效后,銀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立案后,法院經審查認為,被執行人黃某在被羈押前還款記錄良好且庭審時認錯態度積極,具有和解基礎,遂組織雙方協商。經法院協調,雙方在黃某服刑監獄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約定:黃某尚欠銀行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共計130228.45元,自2026年8月31日起于每年年底支付2萬元,直至付清;案件受理費及申請執行費由黃某承擔;銀行同意解除對黃某微信賬戶、銀行賬戶的凍結措施,并申請撤銷失信懲戒及限制高消費措施。協議同時明確,若黃某未按期履行還款義務,將依法承擔相應法律后果。至此,本案執行程序終結。
法官說法
執行和解本質上是當事人在執行程序中達成的具有合同效力的私法契約,是解決民事執行糾紛的有效途徑。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后,法院可以裁定終結執行程序。需要注意的是,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所簽訂的執行和解協議僅具備合同效力,與具有強制執行力的仲裁裁決和法院判決不同,當義務人拒不履行和解協議約定時,權利人既可以申請恢復對原生效判決裁定的強制執行,也可以選擇就執行和解協議另行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履行合同義務。
執行和解符合當事人意思自治,且能通過靈活條款平衡雙方利益,是執行糾紛處理過程中賦予申請執行人的一項救濟選擇權。
來源:馬山縣人民法院
轉載:“廣西高院”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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