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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分得一套房,卻因一紙調解協議失去另一半房產?當家庭親情遇上財產糾紛,如何用法律守住自己的權益?今天結合真實案例,帶您揭開家庭財產爭議背后的法律真相。
案情梳理
(一)拆遷安置與房產分配
2011 年,因大興區土地開發項目,趙強一家居住的院落面臨拆遷。趙強(2020 年 6 月去世)與李芳系夫妻,育有一子趙剛、女兒趙靜;趙剛與妻子孫梅婚后育有一子,四人戶籍均在被拆遷院落內。
拆遷分為兩戶:趙剛一家為甲 8 號,趙強、李芳、趙靜為 8 號乙 。趙剛作為甲 8 號被拆遷人,與甲投資公司簽訂拆遷協議,獲補償 109 萬余元,并用其中 73 萬余元購買三套回遷房(一號、二號、三號房屋);趙強作為 8 號乙被拆遷人,簽訂協議后購買兩套回遷房(四號、五號房屋) 。
簽約當日,趙剛、孫梅與李芳簽署協議,將三套房屋變更登記至李芳名下;趙強、李芳則分別與趙剛、趙靜簽署協議,將四號房屋變更至趙剛名下,五號房屋變更至趙靜名下。
(二)離婚糾紛與財產爭議
2022 年,趙剛起訴與孫梅離婚。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婚后購買的兩限房歸孫梅,孫梅支付趙剛折價款 150 萬;四號房屋因未交付,雙方同意另行解決 。離婚后,孫梅出售兩限房支付折價款,現無房居住。
2023 年,孫梅起訴要求解除將三套房屋變更至李芳名下的協議,法院判決駁回其訴求。隨后,孫梅又起訴分割四號房屋。庭審中,乙房地產公司提交一份人民調解協議書,顯示四號房屋已變更為六號房屋且面積增大,產權歸李芳所有 。孫梅無奈撤訴,認為趙剛、李芳、趙靜惡意串通,損害其合法權益,遂起訴請求確認調解協議無效。
(三)各方抗辯與爭議焦點
趙剛、李芳、趙靜:主張拆遷房產及利益歸趙強、李芳所有,趙剛簽署文件僅為 “背戶” 操作,未改變產權歸屬;即便存在贈與,未過戶前父母可撤銷贈與,調解協議合法有效。
乙房地產公司:表示與己無關,協議效力由法院認定。
丙公司:稱依乙公司指令簽約,不判斷協議效力 。
案件分析
(一)拆遷利益與權屬認定
雖被拆遷院落可能歸趙強、李芳所有,但孫梅、趙剛作為安置人,對拆遷補償款及安置房享有一定權益 。各方簽署的產權變更承諾書系真實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二)調解協議的效力瑕疵
利益關聯性:趙強、李芳承諾將四號房屋給趙剛,與孫梅、趙剛同意將三套房屋變更至李芳名下存在關聯,孫梅主張以此為交換條件具有合理性。
惡意串通嫌疑:趙強未取得四號房屋產權,李芳等人卻以遺產分配為由重新處置,且在離婚調解書明確約定 “另行解決”后,繞過孫梅達成協議,損害其利益 。
法律權益侵害:若四號房屋為遺產,趙剛在婚姻存續期間放棄繼承,損害孫梅共有財產權益,調解協議內容不當 。
(三)法律依據適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調解協議無效。本案符合該情形,孫梅訴求具有法律依據。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書無效 。這一判決維護了孫梅的合法權益,遏制了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
案件啟示
(一)家庭財產約定需謹慎
書面協議明確權責:涉及房產、財產分配,務必簽訂書面協議,明確產權歸屬、分配條件及違約責任,避免口頭約定或模糊表述。
保留證據防風險:保存溝通記錄、簽約過程、付款憑證等,為可能的糾紛提供證據支持 。
(二)婚姻財產保護要點
關注共同財產變動:婚姻存續期間,對配偶與他人的財產交易保持警惕,發現異常及時主張權利 。
離婚協議細化條款:涉及未交付或權屬不明財產,在離婚協議中明確處理方式,避免后續爭議 。
(三)調解協議審查關鍵
簽署調解協議前,需核實涉及財產的權屬狀況,確保自身權益不受侵害;若發現協議存在惡意串通、損害第三方利益等情形,及時通過法律途徑撤銷。
家庭財產糾紛往往摻雜情感糾葛,但法律始終是維護公平正義的底線。如果您也面臨類似困境,歡迎咨詢專業律師,我們將用法律武器為您守護合法權益!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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