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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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法院生效判決、裁定不服,并符合條件的,可以依法提出再審。再審請求一般應圍繞裁判主文主張。
那么,當事人是否可以針對裁判文書“本院認為”部分申請再審?
我們來看最高院兩則案例:
案例一《陳甲、陳乙、陳丙、陳丁、陳戊、陳己、陳庚、陳辛、陳壬、陳某威與陳癸分家析產糾紛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判決主文是人民法院就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作出的結論,而判決的“本院認為”部分,則是人民法院在認定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就判決理由所作的闡述,其本身并不構成判項內容。原則上,當事人不得針對裁判文書判決理由部分申請再審。
因為該判決理由部分并非最終判項,僅系對事實的認定,并不必然導致判決的裁判理由影響另案判決結果,或出現判決結果相互矛盾、抵觸的情況。
根據民事訴訟的證據規則,當事人有足夠相反證據的,仍可在另案中推翻上述事實,以避免該節事實對其帶來的不利益。
案例二《山東高速青島西海岸港口有限公司與青島奧維俊杉貿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原審判決在“本院認為”部分作出的相關認定,并非判決主文,并不必然導致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損害及對另案判決結果的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0條規定:“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六)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基本事實……前款……第六項、第七項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因此,若當事人有充分相反證據,仍可在另案訴訟中推翻本案原審判決的相關認定。在當事人認可原審判決結果的情況下,法院不應對其僅針對原審判決部分說理的異議啟動再審程序。
周軍律師提醒,按最高院以上案例的裁判原則,當事人一般不能僅針對裁判文書“本院認為”部分申請再審。但如果本院認為的事實的認定對當事人的債權實現以及實現程度存在實質性影響的,當事人仍可申請再審。如該認定帶來不利益,當事人有充分相反證據的,也可另案訴訟以推翻本案相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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