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臺州市某融資擔保公司與買某追償權糾紛一案,新疆和田地區策勒縣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6日依法作出民事調解書。因被執行人買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規定期限內履行還款義務,申請執行人于2024年9月18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標的額為63501.9元。策勒縣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并立即啟動執行程序。
法院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買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文書。經過多次細致查詢,發現被執行人買某名下僅有3227元可供扣劃返還,申請執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2024年12月24日,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買某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并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又經執行干警多次向被執行人買某釋法明理,催促履行,被執行人買某分別于2025年2月20日、2025年2月25日自動履行案款共計20000元,被執行人買某尚余42648.09元未履行。
經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買某在民事調解書生效后,于2024年5月1日,將與其妻子共同經營的飯店轉讓他人,所得轉讓款75000元,被執行人買某未向申請執行人履行,且在立案執行后,未如實申報此財產,故意隱瞞該轉讓款。此外,被執行人買某在收到法院送達的交出財產通知書后,以各種理由推脫,拒不交付其名下已被查封的車輛。被執行人買某上述逃避義務、對抗執行的行為致使法院判決長期無法執行。2025年4月,策勒縣人民法院將買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相關證據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執行人買某得知后,主動與法院聯系,執行干警再次向其說明隱匿財產、對抗執行的嚴重后果,買某也認識到自身行為的嚴重性,表示愿意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將剩余的執行案款42648.09元全部支付,該案件最終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買某具有履行能力,在收到法院的執行通知書后,不僅沒有考慮履行法律義務,還將名下財產轉讓他人故意隱匿,且拒不交付法院已查封的不動產,抗拒法院執行。買某漠視法律、抗拒執行的行為,既是對申請執行人權益的侵害,也是對司法權威的挑釁,依法應當嚴厲懲處。本案依法保障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彰顯了司法公信,同時,對抱有僥幸心理的潛在拒執者敲響警鐘,形成強大震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中國日報記者毛衛華|陳羽波、張志鵬)
來源:中國日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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