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眾多自媒體發布消息稱,廣受社會關注的山東女律師高丙芳虛假訴訟案,泰安中院作出二審終審判決,其本人以及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二審均不予采納,判決構成虛假訴訟罪獲刑四年,刑期跟一審判決一致。
這個案件,女律師本人及辯護律師、社會各界媒體,都投入了加大的輿論關注,辯護律師一直主張無罪辯護,甚至打出了關系所有律師執業案件、農民工討要欠薪等名義引起對案件的關注。
一審期間,還發生了辯護律師主張“開庭傳票要提前三天送達被告人”時,法官宣布從法庭上逐出律師。辯護律師黯然退場的照片傳來,迅速引發熱議。照片上,律師一身正裝,略顯前傾的大步走姿,低頭背手的孤獨身影,成了可以載入法治史的經典場景,被無數的自媒體轉載和評議。
2024年12月20日,山東泰安岱岳區法院一審宣判,高丙芳犯虛假訴訟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根據一審判決顯示,該案即便到了法院一審二開庭審理期間,高丙芳一直是處于取保候審狀態,2024年4月9日,一審法院才決定對其逮捕。
另據一審判決書顯示,跟女律師同案構成虛假訴訟罪的米某印、陳某昌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三萬元和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判決書給出的解釋是,“高丙芳蓄意實施虛假訴訟犯罪,并企圖借此謀求風險代理費用,犯罪情節惡劣,嚴重違背職業道德和律師執業規范,損害律師形象,擾亂司法秩序,踐踏法律尊嚴,且拒不認罪悔罪,依法應予懲處。”,“米某印、陳某昌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 以從寬處罰。”
根據媒體報道,一審“宣判過程中,高丙芳律師聽到部分內容后,提出異議并強烈抗議。辯護人亦認為,本案不具備宣判條件,相關事實尚未查清,關鍵證人沒有到庭,與定罪量刑、罪與非罪的相關證據也沒有調取,應當恢復法庭調查,后休庭…… 再次開庭,宣判在高丙芳律師的高聲抗議中進行。”
一審宣判前,高丙芳提出上訴,二審期間,辯護律師公開了一審刑事判決書及上訴狀,堅持認為高丙芳無罪。二審宣判前,有媒體報道,辯護律師強調,若二審維持原判,高丙芳將繼續申訴,并有多名法律界人士表示將持續關注案件后續。
如今,二審維持一審結果,意味著盡管輿論界很多人認為高丙芳無罪,本人也會繼續申訴,但在法律上、司法上已經是終審生效結果,而且通過申訴改變結果的可能,微乎其微。
類似司法案例過程的,近期已經發生過一次,那就是山西大同訂婚案。也是辯護律師、媒體界很多人主張無罪,網上對案件處理存在諸多爭議,當事人家屬對案件結果公開不認同,但二審法院還是維持了一審判決結果。尤其相同點是,山西大同訂婚案,二審法院審理期間也曾作出適用緩刑征求意見,終因家屬等方堅持無罪辯護而作罷。
女律師被控虛假訴訟案的核心爭議問題在于,高丙芳是否明知包工頭已墊付農民工工資,是否是在已經知道農民工已經領取工資仍然以農民工未領取工資的名義向工程的發包方提起民事訴訟。
盡管辯護律師認為,現有證據無法證明高丙芳知情,且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媒體上一些人認為,即便包工頭墊付工資后而借用農民工名義起訴發包方,是否構成“捏造事實”,存在法理分歧不應入罪,但一審法院認定其是知情的,“指使實習律師讓毫不知情的農民工在虛假的民事起訴狀和授權委托書的指定位置簽名、提印”,“指使他人向法庭作不實陳述等舉措”,屬于捏造農民工欠薪事實,判決其構罪。
一審宣判之后,有文章就指出,包工頭即便沒有拿到上游人員或公司的工程款,向其雇傭的農民工支付工資,自己也是第一付款義務人。
米某印、陳某昌作為建筑行業的農民工施工的組織者、實施者,盡管根據司法解釋賦予了農民工可以在發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情況下突破合同的相對性向發包人主張欠款,但根據約定和法律規定、社會常識,包工頭作為招募者、組織者,當然是支付農民工工資直接的義務人,何來墊付一說?
如果墊付理由能成立的話,以后包工頭雇傭了農民工就可以不用結算工資了,讓農民工直接找發包人要就行了。此外,辯護律師主張的,女律師不知道米某印、陳某昌已經向農民工支付了工資,究竟知道不知道,身為律師,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時,是負有向自己的委托人、七八十名農民工核實責任的,哪能自己說不知道就不知道?
法律人涉案,從來都是具有雙重意義。一是可以警示其他的法律人,即便是運行已久的法律圈“潛規則”,當真到了接受司法審判的時候,能夠免責或是定罪的,還是要靠法律上的過得去才行;二是司法辦案對于法律規定及證據瑕疵的審查力度究竟如何,程序正義固然重要,但是否能達到以程序權利來改變實體結果呢?
對于這個案件,值得注意的話題很有很多,其中之一當然是媒體與司法的關系問題。
究竟是相信媒體可以改變司法結果,還是對媒體上的案件觀點保持一定的警惕,還是一味的相信司法機關可以不用顧及媒體熱議,相信每個人都會自己的看法。山西大同訂婚案也好,還是這起女律師虛假訴訟案,本來可以適用緩刑的案件最后被重判,已經說明了一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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