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記者 段彥超
被養母從福利院收養六年后,2014年底,養母再嫁,時年12歲的唐鑫龍,戶口從福利院直接遷到繼父名下。戶口本顯示,唐鑫龍系戶主“養子”。
2014年唐鑫龍戶口遷入唐某戶下,顯示與戶主關系為“養子”。
后來,因在拆遷安置中被歸類為“再婚配偶隨遷子女”,唐鑫龍只能享受成本價安置。同樣70平方米的安置房,相比婚生子,他要多掏6倍的錢。
唐鑫龍堅持認為“法律上養子和婚生子并無區別”。2025年2月,他將鄭州市鄭東新區圃田鄉人民政府、第三人圃田社區居民委員會告上法庭。3月27日,該案在河南自貿區鄭州片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目前,該案尚未宣判。
針對該案件,江蘇世紀同仁律師事務所陳卓律師分析指出,唐鑫龍和其養母的丈夫間,存在被撫養教育關系。結合多種實際情況,從農村習俗角度看,可以解釋為村集體已認可唐鑫龍為養子。因此,相關安置待遇的合理性有待商榷。
養子被按照“隨遷子女”安置
蓋有“鄭州市民政局收養登記專用章”的《收養登記證》顯示,2008年10月27日,45歲的李某(化名)從鄭州市兒童福利院收養了6歲的唐鑫龍。
“我是小時候養母撿的,后來去福利院辦的收養手續。”唐鑫龍告訴澎湃新聞,養母是四川資陽人,收養他時是已婚,后來,養母和前夫離婚。經媒人介紹,2014年9月30日,養母和圃田鄉村民、初婚的唐某登記結婚。2014年12月,養母的戶口遷到唐某名下。當月,12歲的唐鑫龍戶口也從福利院直接遷到唐某的戶口。
戶口本顯示,唐鑫龍曾用名“李鑫龍”,與戶主唐某的關系為“養子”。“我以前隨養母的姓,養母再婚后,就改名跟了養父的姓。”唐鑫龍說。
唐某所在村2015年開始拆遷,其住宅被回購,2018年回遷安置方案出爐。
唐某一家當時被征遷的房屋
2018年7月,圃田鄉黨政辦印發《圃田鄉回遷安置工作方案》。一個月后,“圃田鄉圃田社區回遷安置工作領導小組”依據上述《工作方案》,制定出臺《圃田社區回遷安置實施細則》。不過,無論《工作方案》還是《實施細則》,都未涉及唐鑫龍這類“養子”。
因為一些個性拆遷安置問題遲遲得不到解決,2024年,《圃田社區回遷安置實施細則補充條款》出臺,對一些情況作了多項說明。
其中針對“結婚配偶”這塊,有一條為:雙方符合婚姻政策,男方初婚、女方再婚的,再婚配偶隨遷子女只認定一人按成本價安置,其他隨遷人員不予安置。至此,唐鑫龍被認定為“再婚配偶隨遷子女”。
根據政策,唐鑫龍的養父母可享正常安置政策,即每人繳納4.1萬元,每人可獲安置居民用房70平方米(實際安置面積超出的,超出部分按成本價結算)。而同樣面積的用房,唐鑫龍需按成本價繳納28萬元。
“我是養子,養子和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一樣。”唐鑫龍堅持認為,自己應和其他村民的婚生子一樣,享受正常安置政策,而非成本價購房。
起訴鄉政府,法院尚未宣判
唐鑫龍稱,因養父母拿不出多余的錢,就只交錢用掉了夫妻倆的安置指標。此后,養父多次為他的安置政策問題找社區、鄉里反映。
“領導總是說屬于個性問題,等開會研究,問題遲遲未解決。”唐鑫龍說,他認為《圃田社區回遷安置實施細則補充條款》不合法。
2025年1月,養父去世。2月,唐鑫龍將圃田鄉政府、第三人圃田社區居委會告上法庭。3月27日下午,案件在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鄭州片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庭審中,圃田鄉政府答辯稱,案涉回遷安置《實施細則》及其《補充條款》是結合圃田社區實際情況制定,按“四議兩公開”工作法討論認可后,并將結果公示。兩份文件均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程序合規合法,內容合法有效,對全體征遷項目內集體組織成員普遍適用。因此,唐鑫龍認為《補充條款》無效沒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按照政策,唐鑫龍只能享受按成本價安置。
2017年3月,唐鑫龍的養父母獲發由河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監制、圃田鄉計劃生育辦公室蓋章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此后,圃田鄉政府一直向唐鑫龍的養父、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補助。
圃田鄉政府答辯稱,根據《實施細則》中獨生子女安置辦法“按照《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5年12月31日前出生,享受正常安置待遇并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家庭,經計生部門審核后多享受一人份安置房”,該項對多享受一人份安置房設定的是三個條件,必須全部滿足。唐鑫龍只能享受按成本價安置,并不符合享受正常安置待遇的政策,因此無法多享受一人份安置房。
圃田社區居委會答辯稱,認同圃田鄉政府的答辯意見。
唐鑫龍養父母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唐鑫龍在庭審中指出,戶口本顯示自己是養子,且是獨生子,自己應該享有與婚生子相同的權利。《鄭州市鄭東新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權證》也證明自己是圃田鄉圃田股份經濟合作社的股東成員,享有股東權利,自己屬于圃田社區居民,應當享有相應的拆遷補償安置待遇。
對此,在證據質證階段,圃田鄉政府稱,前述《股權證》是2020年7月發證的,此時回遷安置已基本完成,與本案無關。
庭審中,唐鑫龍對被告提交的一些證據提出了質疑,包括制定《補充條款》的會議照片。其指出,2024年9月21日召開了社區事務專題會議,記錄顯示7人出席,記錄員1人,但會議照片顯示共6人參會,記錄與照片不符。
律師:相關安置待遇的合理性有待商榷
6月15日,圃田社區居委會主任劉金合向澎湃新聞表示,唐鑫龍已經起訴到法院,法院也已經開過庭,就等法院判決。對其他問題,其不接受采訪。
曾代表圃田鄉政府出庭應訴的副科級干部李海亮向澎湃新聞表示,唐鑫龍是其養母辦的收養手續,除唐鑫龍外,其他“隨遷子女”都是再婚配偶的親生子,既然養子和親生子的法律定位一樣,唐鑫龍就應和其他“再婚配偶隨遷子女”一樣,按照政策享受成本價安置。對于是否認可唐鑫龍和唐某的養子關系,其未直接回應。
唐鑫龍則質疑:其他“再婚配偶隨遷子女”和他情況不同,“至少,他們在戶口本上和戶主的關系不是養子”。
對于該案,江蘇世紀同仁律師事務所陳卓律師指出,唐鑫龍是否能享受正常安置補償待遇,關鍵在于,唐鑫龍能否被認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以及所謂“再婚配偶隨遷子女”等政策條款是否合法合理。
其指出,成員資格本質是一種成員權,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第11條以及現行司法實踐中,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法律標準歸納為三要件:戶口、義務、以集體生產資料為基本生存保障。而對于繼子女的成員資格,除了尊重集體經濟組織章程及村規民約,還應考慮農村風俗習慣。本案中,應重點考慮唐鑫龍與其繼父間是否形成撫養教育關系,不應以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生子女,簡單否定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身份聯系。
陳卓指出,從法律規范角度看,唐鑫龍系唐某繼子。但因存在撫養教育關系,繼子可被認定為養子。結合唐鑫龍9歲即與繼父共同生活,隨繼父改姓,繼父膝下無其他子女、村集體于唐鑫龍12歲時即將其戶口遷入,后還為其辦理了獨生子女證等現實情況,從農村習俗角度來看,可以解釋為村集體實際將唐鑫龍視作唐某養子。因此,相關安置待遇的合理性有待商榷。
本期編輯 鄒姍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