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寶雞,編輯/劉雪
近日,寶雞聚鑫誠達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一名施工人員王某某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被給予行政拘留3日的處罰。
這事要從兩個多月前說起……,2025年3月31日,寶雞高新開發區八魚鎮寶雞聚鑫誠達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在維修行車梁架時,焊接工人王某某無證上崗、違規操作,致使電焊產生的火花引燃周圍鈦屑,最終引發火災。
電焊作業早已成為工業生產與日常維修中不可或缺的“萬能膠水”,然而,這簇閃爍的“火花”一旦脫離安全規范,極易引發安全事故,而一時僥幸換來的可能是悔不當初。
相關法律
由于電焊作業存在諸多危險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相關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一條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條指示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025年4月17日
多部門聯合發布了
廣大涉及動火作業的單位和人員
要及時進行學習
樹立牢固的安全生產觀念
防范火災事故發生
電焊氣焊作業“十不準”
1、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無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的人員,不準焊割。
2、凡屬一、二、三級動火范圍的焊割,未經辦理動火審批手續,不準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現場周圍情況,不準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內部是否安全時,不準焊割。
5、各種裝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和有毒物質的容器,未經徹底清洗,排除危險性之前,不準焊割。
6、用可燃材料作保溫層、冷卻層、隔熱設備的部位,或火星能飛濺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準焊割。
7、有壓力或密閉的管道、容器,不準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準焊割。
9、附近有與明火作業相抵觸的工種作業時不準焊割。
10、與外單位相連的部位,在沒有弄清有無險情,或明知存在危險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準焊割。
這十種情況不能動火!
請牢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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